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號)
《湖南省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省長 儲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的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車輛經營者和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供旅客、貨物集散的車站和為營業性運輸車輛提供旅客乘車、貨物配載等有償服務的停車場(以下統稱道路客貨運輸站場)。
城市內公共客運交通車輛停車站場、停靠點和專為本單位、私人或者社會車輛停放而設定的、不發生營業性運輸行為的停車場所,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辦道路客貨運輸站場。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旅客、貨物集散和中轉,保證旅客、貨物安全和道路暢通。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建設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的具體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公路網路建設規劃和城市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建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出方案,商有關部門同意後,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建設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應當符合經批准的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建設規劃,少占或者不占耕地。建設等級車站的,由建設單位向其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事先徵得公安機關的同意,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再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建設。
第七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加快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的建設。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在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的更新改造。
第八條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建成後,一般不再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須改變的,應當事先徵得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 設立停車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封閉、硬化的停車場地;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三)有售票、候車設施或者營業、倉儲設施;
(四)有必要的通訊、消防和安全設施;
(五)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第十條 設立客運車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旅客傳送量相適應的候車、售票、發車、停車等設施和場地;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配套的問訊、廣播、行包寄存、託運、衛生等設施;
(三)有必要的旅客休息和安全、消防、通訊、保潔等設備;
(四)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五)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等級客運車站還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貨運車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封閉、硬化的停車場地;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四)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五)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等級貨運車站和零擔貨運站、貨櫃運輸站、危險貨物運輸站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其經營者須向所在地的市、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交驗有關資質證明檔案,接受資質審查。符合條件的,領取《道路運輸業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十三條 凡要求評定等級客、貨運輸車站的經營者,須向所在地的市、縣(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核定其等級,實行掛牌經營,懸掛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的等級客貨運輸車站標誌牌。
第十四條 凡設有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的,營運車輛必須按規定進站營運,不得任意停靠,招客攬貨。實行定線、定班的客運車輛,必須進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客運站場載客。
第十五條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不得拒絕接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營運證件及標誌齊全有效和車輛技術狀況達到國家標準的車輛進站營運。
凡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營運車輛,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不得接納其進站營運。
第十六條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站場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搞好站務人員的培訓教育,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改善站場環境,切實抓好治安管理,為旅客或者貨主和車輛經營者提供安全、舒適、便利的條件。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的站務人員應當衣著整齊、佩戴統一標誌,做到熱情、周到、文明禮貌服務。不得刁難旅客、貨主和車輛經營者。
第十七條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維護站場秩序,組織車輛有序停放,保障進出通道暢通和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第十八條 進入站場的車輛經營者、旅客、貨主應當遵守站場管理制度,服從站場管理人員的組織指揮。禁止旅客、貨主在行包或者託運貨物中夾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
第十九條 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准的線路、班次,合理安排各檔次車輛的班次、發車時間。二級以上客運車站應當分檔設定集票視窗。
客運車站候車室與售票廳內應當懸掛(張貼)班次時刻表、里程票價表、交通圖、服務部位示意圖等圖表,設定旅客候(乘)車指示標誌。候車室、售票廳一般不設商業櫃檯,確為方便旅客購物需要設定的,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候車室或者售票廳面積的20%。
第二十條 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按日公布貨源信息,按照車輛經營者報班順序和車輛裝載條件及技術狀況,實行統一配載,辦理起運手續。
貨運站場存放的貨物,應當按照其品類、性質,分區分票整齊有序堆碼;危險貨物、貨櫃的存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與進站營運的車輛經營者簽訂契約,契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客貨源組織形式;
(二)客運班次及發車時間或者貨物託運及起票方式;
(三)站方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方式、服務標準以及收費標準;
(四)運費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期限;
(五)違約責任及契約有效期限;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保證站場內停放的車輛以及裝載貨物的安全。因站場管理責任造成車輛或者貨物被盜、滅失、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和進站營運的車輛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因過錯造成旅客錯乘、漏乘、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或者貨物錯運、延誤、被盜、滅失、損壞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第二十四條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在站內明顯位置公布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服務項目和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禁止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必須使用客貨運輸專用票證。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專用票證。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辦法施行前已有的道路客貨運輸站場進行資質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業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經營。
第二十七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的管理,定期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經營行為、服務質量、車輛班次安排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站場使用性質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接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進站營運或者拒絕接納具備條件的車輛進站營運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