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評標專家庫制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通過網際網路信息化方式和大數據手段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的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是省人民政府授權組建的綜合評標專家庫,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唯一政府授權組建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實行統一徵集、統一平台、統一管理。

第四條本省範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項目法人招標以及實行代建制項目代建單位招標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國家對有關招標項目的專家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有不同規定的,經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可適用其規定。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省級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本行業評標專家的認定和監督管理,配合做好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各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

第六條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分類標準,按照專業、地域等進行分類,通過網際網路信息化方式覆蓋全省各級各區域。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涉及專業技術服務、通信網路服務等內容,由省發改委按政府採購程式向企業或相關單位購買服務。

第二章專家評聘

第七條評標專家採用公開徵集和定向徵集相結合的方式評聘。申請評標專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以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具有招標項目類似的實踐經驗;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無不良記錄;

(四)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勝任評標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沒有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的除外);

(七)沒有被開除公職或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第八條評標專家可以由個人申請,也可由單位推薦。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的同意。個人申請,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申請評標專家需申報以下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附身份證);

(二)個人文化及專業簡歷(附學歷證);

(三)個人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推薦意見。

第九條申請人符合評標專家申請條件和要求的,經過省行業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初審和省發改委的覆核確認,並參加統一組織的招投標法律法規知識、評標方法及職業道德的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人員,聘入專家庫。

第十條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基本信息、職業道德、評標抽取情況、培訓與再教育、懲戒記錄等相關信息,作為評標專家考核管理、複審續聘的依據。

第十一條省發改委根據實際需要,可適時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進行繼續教育。評標專家原則上每屆聘期內應參加一次繼續教育。評標專家所在單位應當對評標專家參加繼續教育予以支持。

繼續教育可採用集中培訓、網上培訓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評標專家在聘用期間參加的繼續教育作為到期續聘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評標專家的個人信息(地址、聯繫電話、信箱等)發生變化時,應當自行上網對個人信息及時進行更新,其中證明評標專家能力和可能影響評標結果的信息更新需經省發改委核定。評標專家單位發生變更,需自變更日起1年內迴避與變更前所在單位有關的評標活動。

第十四條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實行網上請假制度。評標專家因工作、身體等原因連續兩個月以內不能參加評標活動的,應當事先登錄個人頁面進行請假。請假時間超過兩個月的,除進行網上請假外,還需向省發改委書面說明原因。

需提前結束請假時間的,評標專家應及時登錄個人頁面銷假。

第十五條評標專家每屆聘期三年,聘期屆滿由省發改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進行複審。複審結果記入評標專家檔案,複審合格的予以續聘。

評標專家複審是對評標專家聘期內的業務能力、個人信用、履職、培訓教育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第十六條複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

(一)已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遞交相關複審材料的;

(三)未能通過繼續教育、綜合考核的;

(四)聘任期間受到“警告”累計達三次及以上,或受到“嚴重警告”累計達二次及以上的;

(五)因工作變動無法再履行評標專家職責的。

第十七條評標專家因故要求解聘的,應提前一個月向省發改委提出。

第三章履職考核

第十八條建立評標專家日常考評制度,具體考評標準由省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由招標項目評標現場行政監督部門和經省政府同意建立的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對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的行為進行日常考評。日常考評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

第十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主要負責考評專家出勤情況、遵守評標紀律等情況,實行一項目一考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主要負責考評專家評審水平、能力及有無違規等情況,由行業監督部門根據需要不定期進行考評。

第二十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本地區評標專家的日常考評結果匯總後報送省發改委,作為評標專家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建立評標專家履職年度考核制度。省發改委於次年1月組織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日常考評情況對評標專家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評標專家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年度考核標準:

(一)年度出現基本稱職4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二)年度出現1次不稱職和2次及以上基本稱職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三)年度出現不稱職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四)不屬於上述情形的評定為合格。

第二十三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暫停評標一年,暫停期間禁止以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名義參加評標工作。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解聘評標專家:

(一)繼續教育或連續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確認抽取信息後,兩次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參加評標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五)因個人原因,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四章專家權利義務

第二十五條評標專家自提出入庫申請或參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即視為同意履行評標專家的相關權利義務,接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管理。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不向評標專家發放報酬,但組織評標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支付參與評標的專家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評標勞務報酬;

(四)對評標專家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查詢與本人相關的評標抽取記錄,可就有效期(6個月)內評標抽取記錄的疑問要求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網路終端解答;

(六)對省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七)對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個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見;

(八)參加培訓和評標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評標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評審意見應對投標檔案的評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標作出書面說明;

(二)遵守評標紀律,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它好處;

(三)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技術經濟秘密或其它情況;

(四)準時出席評標活動,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席評標活動的應提前請假;

(五)參加評標活動應持證上崗,獨立評標。在一個月內不得參加2次評標活動(特殊行業的除外);

(六)接受、協助、配合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或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

(七)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辦理信息變更;

(八)自覺參加行政監督部門組織的培訓與考核;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或其他社會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第五章專家抽取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通過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網路終端抽取評標專家。網路終端實行免費抽取服務。

專家庫網路終端根據需要設定在各級有關行政部門以及經省政府同意建立的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行政部門的終端主要用於管理,交易平台的終端主要用於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專家庫系統配合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設,支持電子招標、遠程評標、異地評標等功能,各網路終端的抽取數據均由專家庫信息系統後台統一處理,自動通知,各網路終端的抽取結果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抽取本市州外的異地專家。異地專家有權決定是否參與異地評標。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評標前需要異地接送評標專家的,必須在行政監督部門監管下進行。

省、市州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特殊或重大工程,應從專家資源相對豐富的市州異地聘請一定比例的評標專家。

本市州供隨機抽取的該專業專家人數應不少於需要抽取人數的兩倍。當地符合條件的評標專家人數不足需要抽取人數的兩倍時,應當將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人數擴大至鄰近地區。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項目的評標專家,經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一)因技術特別複雜、專業要求特別高,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無符合條件的專家或符合條件的專家不足8人的;

(二)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項目。

第三十二條評標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因特殊情況,經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後,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過兩天。

第三十三條設定網路終端的單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複製、下載或備份庫內專家信息,不得透露專家庫名單信息以及被抽取評標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招標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有權對評標專家抽取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因信息系統、通信網路故障等緊急情況導致無法實現自動抽取專家時,由專家庫信息系統後台統一調度採取緊急措施。

第六章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六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開表揚,並通報其所在單位:

(一)在評標中發現招標檔案存在重大瑕疵,避免產生不良後果的;

(二)在評標中發現投標檔案存在圍標串標,經查證屬實的;

(三)舉報招標、評標活動中存在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公開表揚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網路終端抽取通知時答應出席評標工作,其後又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評標工作,且未及時告知相應網路抽取終端的;

(二)因評標勞務報酬(評標費和交通費)異議而拒絕評標或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的工作出現明顯錯誤,但對評標結果未造成實質影響的;

(四)未按照規定要求主動提出迴避,對評標結果未造成實質影響的;

(五)評標專家工作單位變動或聯繫方法發生變更又不及時更新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請假時間超過兩個月,不按規定書面說明原因的。

(七)評標專家因為趕時間等情況不認真進行評標的。

第三十八條評標專家在評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停評標一年,暫停期間禁止以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名義參加評標工作:

(一)未網上請假連續4次以上拒絕參加評標活動的;

(二)兩次及以上網路終端抽取時答應出席評標工作,其後又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且未及時告知相應網路終端的;

(三)不遵守評標紀律,不服從評標現場管理,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評分的;

(五)向投標人泄漏相關評標工作中應當保密的技術經濟資料和信息的;

(六)收受投標人財物或接受相關當事人請吃和娛樂活動的。

(七)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八)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九)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三十九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予以解聘:

(一)提供不實信息、偽造履歷及資格等方式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

(二)評標專家接到參與評標的通知後,與潛在投標人聯繫,有權力尋租嫌疑且被調查證實其行為嚴重影響評標公正性的;

(三)在評標活動中,未能公正履行職責,徇私舞弊,嚴重偏離評標原則、標準和方法,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

(四)在評標期間,不按照規定使用通訊工具,擅離職守,私下聯繫,接觸招標人的;

(五)在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六)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

(七)投標檔案中明顯存在不應當出現的雷同,或顯示投標人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評標專家發現但未及時向現場監督人員報告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條評標專家的表揚和懲戒情況對接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核查。表揚和懲戒情況,在有關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六個月,並通報其所在單位。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評標專家黑名單制度,受到暫停評標及以下一般懲戒的專家列入黑名單,有效期一年;受到因違規解聘及以上嚴重懲戒的專家列入黑名單,終身不再聘為評標專家,不得再以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名義參與任何項目的評標工作。

第四十一條對評標專家獎懲結果的處置,省發改委會同各行政監督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屬於專家庫運行中直接管理的事項,由省發改委直接處置,並函告有關部門;屬於應先由各行政監督執法處理的事項,先由行政監督部門執法處理後報送省發改委,其中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將處理結果直接轉報省發改委,省級以下行政監督部門將處理結果轉同級發改部門上報省發改委;屬於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中處理的事項,由交易平台根據事項性質報送同級發改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再按前述程式處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各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操作、違規庫外抽取專家、專家違規情況及處理結果不及時上報的,由上級部門依法追責。

網路終端未按規定抽取評標專家、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評標專家抽取情況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經辦人員責任。網路終端因嚴重違規、管理混亂或出現重大技術故障等情況,直接影響專家庫運行和安全的,省發改委可視情節暫停或取消網路終端。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評標專家進行評標的,評標無效,並依法進行處理或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評標專家有本辦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所列情形,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由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未入庫專家因參加依法必須招的標評標活動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納入信用體系數據管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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