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基本信息

各縣市區財政局(財政金融部),市直各預算部門(單位):
現將《株洲市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株洲市財政局(株財發〔2013〕28號)
2013年5月30日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理念和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8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12〕33號)和《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株政發〔2013〕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績效評價及結果套用、績效問責等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以提高預算資金的經濟、社會和其他效益為目的的管理活動,它是以支出結果為導向的預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預算績效管理基本內容包括:績效目標編制與審核、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績效評價實施、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套用、績效管理問責等。
第四條 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和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重點是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資金。
第五條 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是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
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六條 預算績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管理原則。預算績效管理要圍繞績效目標來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跟蹤監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後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二)績效導向原則。預算績效管理的各環節、每項工作都要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於預算管理全過程、各環節,實現財政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責任追究原則。預算績效管理強調各部門的預算支出責任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責任,實行績效問責。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四)信息公開原則。預算績效信息要逐步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條 預算績效管理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六)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預算批覆,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七)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直各預算部門、縣市區政府及有關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規章制度;
(二)審核預算部門財政資金支出項目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和標準,組織評審論證;
(三)建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資料庫、指標庫、第三方中介庫、專家庫、項目績效等級評定庫及預算績效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化管理;
(四)組織、協調、督促預算部門設定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跟蹤,開展績效評價,落實結果套用和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問責;
(五)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六)對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預算績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七)其他應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工作。
第十條 預算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部門績效目標,制訂評價指標;
(二)組織本部門績效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向財政部門提交績效管理自評報告;
(三)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結果改進項目實施方法,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管理;
(四)組織和指導所屬項目實施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應承擔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預算部門應建立績效管理內部協調機制,明確內部牽頭職能機構。項目實施單位應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時,預算部門應根據本級政府和本部門工作目標,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編制預算的總體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對象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目標、質量目標、時效目標等;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即成本目標);
(四)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實行多目標管理,可細化為投入資源、成本、產出業績、效率、效益、效果和效應等目標,並可分為總目標、階段性目標。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採用分級分檔的形式定性表述,並具有可測量性。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符合客觀實際。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應與年度的任務數或計畫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對於績效目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財政部門應要求報送部門進行調整、修改,經審核仍不合格的,財政部門可不予受理。

第四章 績效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 績效跟蹤管理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採取項目跟蹤、數據抽查和情況反映等方式,動態地了解和掌握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資金支出進度和項目實施進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項目管理效益。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對預算資金績效目標實施跟蹤管理,根據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嚴格預算資金的審核,控制資金撥付進度。
第十八條 預算部門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實施績效跟蹤管理,及時糾正項目實施過程中效益與績效目標的偏差,關注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提高預算執行效力,保證項目按預定的績效目標完成。及時統計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中有關績效數據,並按要求向財政部門上報部門整體績效和項目績效完成進度情況。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部門應及時採取矯正措施。
第十九條 預算執行中,預算部門提出的預算調整事項,應嚴格按照績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報績效目標,由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和論證。

第五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性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應對預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一條 績效指標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指標應與績效目標密切相關,儘量使用反映最終結果的指標,指標設定應科學合理、量化可考。
第二十二條 績效指標的設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具體包括:
(一)計畫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的分類:
(一)按照預算級次,績效評價分為本級部門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評價;
(二)按照評價內容,績效評價分為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三)按照組織實施部門,績效評價分為財政評價和部門自評。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和公眾評判法等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定量優先、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包括項目實施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以及可持續發展指標等實現情況);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項目完成後的項目總體評價以及相關政策效用性等內容的政策評價。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價工作程式:
(一)前期準備。確定評價對象、選定評價組織機構、擬定評價工作方案、選擇績效評價指標、設計評價數據表式、下達評價通知。
(二)組織實施。評價數據和資料採集、審核、匯總,實地現場考察,開展問卷調查,組織專家現場評價和綜合評價。
(三)撰寫評價報告。分析評價數據,得出評價結論,撰寫和提交評價報告。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列入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年度評價計畫的項目,應積極提供反映項目績效的材料,做好績效評價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和預算部門開展績效自評應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預算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等等;
(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三)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四)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評價結論及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建議可行。
預算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績效自評報告進行覆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三條 績效評價可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或專家)組織實施。承擔評價的第三方應從財政部門建立、管理的中介機構庫和專家庫中按規定程式和辦法抽取。
參與績效評價的第三方工作人員必須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的程式、方法和財政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套用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行量化評分和定性評級相結合,具體量化分值與等級標準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體現客觀公正,具有公信力。量化分值一般為百分制,績效評價等級標準分為優、良、一般、差四個等級。
第三十五條 預算績效管理納入政府績效評估範圍。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預算績效管理情況、預算部門績效評價結果等進行整理、匯總、分析,並將結果向同級黨委、政府和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預算績效管理問責是指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對預算績效管理相關材料未達到報送要求、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規定標準的預算部門實行績效問責。
預算績效管理問責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權責統一、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預算部門在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對其實行績效問責:
(一)不按規定編報績效目標的;
(二)預算執行中,績效未按預定目標同步實現或發生偏離的;
(三)項目結束後,績效達不到預定目標的;
(四)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
(五)不按規定履行相關預算績效管理職責,干擾、阻礙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績效評價工作組織不得力的;
(六)財政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七)在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該問責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對發生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的預算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選擇以下方式進行績效問責:
(一)不予安排或減少安排預算資金;
(二)收回年度沒有執行或沒按規定執行的預算資金;
(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多款合併使用。
第四十條 對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預算績效管理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將問責決定及時告知被問責單位。
第四十二條 被問責單位應根據問責決定認真查找問題,並及時整改。在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落實整改情況以整改報告書的形式反饋財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專項資金,對績效管理考核結果優良的部門進行通報表揚並實施獎勵,對結果差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逐步推進績效信息公開,將預算績效報告、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考核結果,尤其是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的民生項目和重點項目支出績效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對部門支出管理績效和區級財政支出管理績效的綜合評價,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2012-2015年)〉的通知》(財預〔2012〕396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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