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旅遊局關於印發《湖南省旅行社價格行為規則》的通知
各市州物價局、旅遊局:
為促進旅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規範旅行社價格行為,制止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和零負團費等不正當價格競爭,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旅游條例》、《湖南省定價目錄》和國家關於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等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湖南省旅行社價格行為規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規則條款
第一條為促進旅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規範旅行社價格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旅遊條例》、《湖南省定價目錄》和國家關於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本省境內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或者出境旅遊業務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旅行社價格行為是指旅行社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發生的價格和收費行為。
第四條旅行社價格實行政府巨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的機制,其中旅遊精品線路組團報價、遊客沒有選擇餘地的代辦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旅行社其他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第五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是旅行社價格行為的主管機關,負責對轄區旅行社價格行為實施管理。
省物價局負責制定全省旅行社價格行為規則,制定遊客沒有選擇餘地的代辦服務費最高限價,會同省旅遊局制定並發布全省跨市州旅遊精品線路組團報價政府指導價。
各市州、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轄區旅行社價格行為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旅遊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轄區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等旅遊精品線路組團報價政府指導價。
旅行社組團報價由代收代付費用、代辦服務費、導遊服務費和旅行社綜合服務費構成。
代收代付費用是指旅行社收取組團行程中統一支付的餐飲、住宿、交通、門票、辦理證照、旅客購買非強制性保險等所約定的直接費用。
代辦服務費是指旅行社為單個或團體遊客提供代辦機票、車船票、代訂酒店、代訂餐飲、代訂旅遊車、代訂門票以及代辦遊客其他委託事項等服務而收取的勞務報酬費用。
導遊服務費是指旅遊行程中導遊人員為遊客提供某質量檔次服務的勞務報酬費用。
旅行社綜合服務費是指旅行社在接待成本上附加的毛利率。
旅遊精品線路組團報價政府指導價應按照當地某檔次餐飲、住宿、交通、門票等經優惠後的費用、導遊服務費以及旅行社綜合服務費之和制定,並明確上下浮動幅度。
第八條旅行社下列代辦服務費的最高限價為:代辦車船票手續費每人次不超過10元,代辦出入境手續費每人次不超過50元,代辦簽證、簽注手續費每人次不超過200元。
第九條旅行社組團報價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以人民幣標價和結算。
第十條旅行社組團除收取旅行社綜合服務費、享受其他旅遊行業合法的價格優惠外,禁止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和不正當價格競爭,禁止向相關行業收取不正當佣金和現金回扣。
第十一條旅行社組團線路報價應符合政府指導價規定,具體線路報價應抄送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旅行社組團報價應按照《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認真做好明碼標價工作,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採用《價目表》、電子顯示屏方式公示,也可採用宣傳冊方式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線路名稱、詳細行程及時間、遊覽參觀及娛樂購物等項目的具體安排、乘坐的交通工具及其檔次、食宿條件及其標準、導遊服務檔次、各項目收費標準及其相關說明、旅行社綜合服務費標準、參團的優惠條件及折扣、遊客自費項目的提示,代收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旅行社的服務承諾、聯繫及投訴電話號碼等。
旅行社組團報價通過廣告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宣傳,應符合上述明碼標價的規定。
旅行社組團應與遊客簽訂包括公示內容在內的契約,依契約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和標準;不得在公示內容以外增加自費旅遊和購物項目或加收費用,如確需增加自費旅遊項目或費用,必須事先徵得遊客同意。
第十四條旅行社除可代收契約約定由旅遊者自理的費用外,其司、陪、導人員不得加收標價以外的任何費用。
確因特殊情況或不可預見的因素難以履行契約約定內容的,應及時向遊客說明情況,取得諒解,並向遊客退還差價。
旅行社應按規定建立內部價格台帳,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價格、旅遊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旅行社的服務收費誠信監督,及時查處價格欺詐、價格歧視、與成本背離(零負團費)等問題,建立完善服務收費誠信檔案並定期公布。
第十七條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不按規定實行組團報價備案,突破政府指導價組團收費,損害遊客和其他經營者權益的;
(二)提供虛假價格信息,故意誤導、誘騙遊客接受其服務;或以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的;
(三)同一時段同樣的旅遊線路、同等服務質量及其他同等條件代辦同樣服務項目實行兩種標價的;
(四)不執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五)超過標價或巧立名目加收服務費用的;
(六)未經遊客同意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或更改契約約定服務項目的;
(七)拒絕提供價格檢查所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八)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利益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本規則由湖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則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