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印發《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第9號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的暫行規定》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確定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必須在報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有關招標的內容。
第四條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的招標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擬採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擬自行招標的,應按照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5號《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和湘計招[2002]416號檔案《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規定報送書面材料。
(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邀請招標。
1、因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不宜公開招標的;
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4、重要設備的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招標人要求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對採用邀請招標的理由做出說明。
(四)招標公告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媒介名稱。
(五)其它有關內容。
第五條 採用委託招標的建設項目,立項批准後應向原審批部門報送委託契約和接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材料備案。
第六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須提出不招標申請,並說明不招標原因: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四)其它原因不適宜招標的。
報送招標內容時應附招標基本情況表(表式見附表一)。
第七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工程建設項目因特殊情況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先行開展招標活動,但應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項目審批部門認定先行開展的招標活動中有違背法律、法規的情形的,應要求其糾正。
第八條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的招標內容,應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附屬檔案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同報送。
第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對項目建設單位擬定的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內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對招標事項核准意見格式見附表二。
第十條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建設項目,資金提供方對建設項目報送招標內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沒有增加招標內容的項目,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活動中對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做出改變的,應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有關核准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將核准建設項目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四條 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招標投標情況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報告內容依照《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湘計招[2002]416號檔案)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招標內容中弄虛作假,或者在招標活動中違背項目審批部門核准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有關規定,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