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月稅額40元││├─────────┼────────┼────┼─────────┤││ │每輛│ │月稅額4元

(2007年6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公布 自2007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船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

第三條 應稅車船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湖南省車船稅稅額表》計算。稅額表中涉及的載客人數、自重(整備質量)、淨噸位、馬力等計稅標準以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五條 下列車船暫免徵車船稅

(一)按照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的城市公共運輸車輛

(二)在縣城(含縣城)以下按照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線路營運的客運車船;

(三)在通航水域兩岸之間固定往返載客的機動渡船。

第六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註冊登記地或者繳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所在地。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註冊登記地。

第八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未在車船管理部門辦理車船登記手續的應稅車船,以車船購置發票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九條 車船稅按年計征、一次繳納。

納稅人自行向車船註冊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應當於當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報繳納當年的車船稅。

新購置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納稅人應當在購置車船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當年的車船稅。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暫免徵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向車船註冊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免徵車船稅。

第十一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時,對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輛,應當將納稅人的完稅(免稅)憑證複印件作為保險單的附屬檔案,以備地方稅務機關查驗。

對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輛,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並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上註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納稅人完稅的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給納稅人開具代收稅款憑證。

已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免稅)憑證以及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有異議的,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報解上月代收的稅款。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車船稅徵收管理的領導。

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車船管理的資料信息,協助做好車船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車船,包括在機場、港口以及其他企業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本辦法所稱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車船管理部門,是指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依法具有車船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十七條 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湘政發[2003]1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湖南省車船稅稅額表

 單位:元

┌────────────┬────────┬────┬─────────┐

│稅目│計稅單位│ 年稅額 │ 備註 │

├──┬─────────┼────────┼────┼─────────┤

││ 小型(9座以下) │ 每輛 │ 360  │月稅額30元│

│ 載 ├─────────┼────────┼────┼─────────┤

│ 客 │ 中型(10-19座) │ 每輛 │ 420  │月稅額35元│

│ 汽 ├─────────┼────────┼────┼─────────┤

│ 車 │ 大型(20座以上) │ 每輛 │ 480  │月稅額40元│

│├─────────┼────────┼────┼─────────┤

││ 微型客車 │ 每輛 │ 240  │月稅額20元│

├──┴─────────┼────────┼────┼─────────┤

│載貨汽車│  按自重每噸  │  84  │ 月稅額每噸7元  │

├────────────┼────────┼────┼─────────┤

│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  按自重每噸  │  60  │ 月稅額每噸5元  │

├────────────┼────────┼────┼─────────┤

│ 機車 │ 每輛 │  48  │月稅額4元 │

├──┬─────────┼────────┼────┼─────────┤

││ 小於或等於200噸 │ 按淨噸位每噸 │  3│ │

│├─────────┼────────┼────┤ │

│ 船 │ 201噸至2000噸  │ 按淨噸位每噸 │  4│ │

│├─────────┼────────┼────┤ │

│ 舶 │ 2001噸至10000噸 │ 按淨噸位每噸 │  5│ │

│├─────────┼────────┼────┤ │

││ 10001噸及其以上 │ 按淨噸位每噸 │  6│ │

└──┴─────────┴────────┴────┴─────────┘

註:1、微型客車是指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於或者等於1升的載客汽車。
2、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等各類專業用途車輛參照載貨汽車計稅標準,按照自重計征。客貨兩用汽車按照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準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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