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第十條國家支付工資的中國小教師自然減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事行政部門從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合格教師和具有相應學歷、經過培訓的合格人員中補充。 第十四條國家舉辦的中國小的教師的工資、津貼、補貼,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3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於1995年8月29日經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5年8月29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第三條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教師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四條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學任務,全面履行教書育人職責,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響學生,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教師不得歧視學生;不得限制、剝奪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增加對師範院校、教師進修院校和其他教師培訓機構的投資,擴大師範院校的招生規模,適當調整專業結構,加強初級中學教師、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的培養、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編制配備教師。

第六條 從事教師職業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教師資格。

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在職教師,由教師資格認定部門認定後頒發相應層次的教師資格證書。

不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在職教師,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接受相應學歷教育或者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資格;逾期仍未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調離教學崗位。

非師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應當接受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取得中國小教師資格。

第七條 對取得教師資格首次任教的人員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正式任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從事教學工作;不得安排教師擔任與其教師資格不相適應的教學工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抽調中國小教師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 師範院校和非師範院校中接受師範教育的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所需經費按照學校隸屬關係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師範院校定向招收的學生享受定向獎學金

非師範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到中國小或者職業中學任教的,由任教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相應學歷的師範院校畢業生學習期間的專業獎學金數額,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九條 對師範院校和非師範院校中接受師範教育的畢業生以及到中國小或者職業中學任教的非師範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服務期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聘用或者批准服務期內的教師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條 國家支付工資的中國小教師自然減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事行政部門從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合格教師和具有相應學歷、經過培訓的合格人員中補充。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的工資、離休退休金、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工資中的國家補助部分,國家規定的教師津貼、補貼等,全額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教師的工資、離休退休金和國家規定的教師津貼、補貼,必須按月足額發放,不得拖欠。

第十二條 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其工資中的集體支付部分在農村教育費附加中優先列支。

第十三條 對教齡滿三十年的退休中國小教師,應當適當提高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退休時的月標準工資。

第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中國小的教師的工資、津貼、補貼,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的工資、津貼、補貼、離休退休金,由辦學者負責籌集,並予以保證。

第十五條 對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定級、提高工資檔次,發給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補貼。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在農村中國小任教的教師可以發給獎勵性補貼。

評定教師職務,應當適當增加農村中國小校教師職務職數。

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以減免。

第十七條 學校興辦校辦產業和開展社會服務所獲得的純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改善教師待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師住房建設納入城鎮住宅建設總體規劃,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支出計畫時應當安排教師住房建設專項資金,逐步使教師家庭人均住房面積達到或者高於當地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

城鎮學校教師住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對集中的原則規劃建設;農村學校教師住房,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可以採取自建公助方式。

教師住房建設中的市政基礎建設配套費等費用的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當地國家公務員標準核撥教師公費醫療經費。教師的醫療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徐特立教育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教師獎勵基金,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教師。

第二十一條 安排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從事教學工作的,或者安排教師擔任與其教師資格不相適應的教學工作的,或者擅自抽調中國小教師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師範院校和非師範院校中接受師範教育的畢業生以及到中國小或者職業中學任教的非師範大中院校應屆畢業生在服務期內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償還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和培養費。償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批准或者聘用服務期內的教師從事非教育教學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其承擔償還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和培養費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