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湖南省圖書館學會是全省圖書館界及其相關行業或機構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引導圖書館行業科學管理,推動科技進步,發展湖南省圖書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湖南省圖書館學會成立於1979年,至今已召開過八次代表大會。現有會員1299人,理事單位64個。現任理事長是張勇,湖南省圖書館學會掛靠單位是湖南圖書館,辦公地點在長沙市韶山北路169號。
每年湖南省圖書館學會舉辦各種學術交流活動,近十年來,年年被湖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評為先進學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全稱為湖南省圖書館學會。英文譯名為Library Science Society of Hunan Province ,縮寫名為HNLSS。
第二條本學會是湖南省圖書館界及其相關行業或機構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引導圖書館行業科學管理,推動科技進步,發展湖南省圖書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開展學術研究,促進圖書館學和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團結廣大圖書館工作者,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掛靠湖南圖書館,辦公室設在長沙市韶山北路169號湖南圖書館內(郵政編碼:41001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湖南省圖書館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術研究,開展國內外、省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二)介紹、評定和推廣圖書館學科研成果;
(三)編輯出版圖書館學文獻資料,促進學科發展;
(四)普及圖書館學、信息科學和信息技術基礎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圖書館意識;
(五)為湖南省文化、教育、科技發展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以及湖南省圖書館事業的法規政策的制定提供諮詢服務;
(六)傳播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為建立各種類型圖書館提供諮詢服務;
(七)參與國家有關圖書館行業標準、規範和準則的制定,參與圖書館員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研究與實施;
(八)對圖書館事業建設積極主動地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圖書館工作的意見和呼聲;
(九)組織對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學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學會批准後成為會員。入會條件:
(一)個人會員
1.取得助理館員或相當職稱的圖書館工作者;
2.從事圖書館工作五年以上對圖書館學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學術水平者;
3.熱心學會工作並積極支持學會活動的圖書館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
4.從事其他專業工作,但積極支持圖書館事業的發展,熱心圖書館學研究且有成績者。
(二)團體會員
凡願意參加本學會活動,支持本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各級各類型圖書館或信息、情治單位以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依法成立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本學會秘書處討論通過,並報理事會備案;
(三)理事會授權機構——本學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有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學會舉辦的有關學會會議和學術活動;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本學會有關活動;
2.可要求本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3.可請求本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2.自覺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學會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向本學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5.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2.自覺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學會各項活動,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4.向本學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規定交納會費者,經本會提示後,仍不繳納會費和不參加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在圖書館學方面有創造性科研成果或特殊貢獻的會員者,本學會給予表彰和獎勵。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推遲,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社團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長委託,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的開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發。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結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結算期間,不開展結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5月??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