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各監管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規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我們制定了《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真實反映企業國有資本運營狀況,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不斷增值,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規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結合《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監管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對於國有獨資企業,其國有資本是指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對於國有控股企業,其國有資本是指該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國家應當享有的份額。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是指省國資委依據經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在全面分析評判影響經營期內國有資本增減變動因素的基礎上,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進行核實確認的工作。
第五條企業應當在如實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和核實經營期內國有資本增減變化的各項主客觀因素,真實、客觀地反映國有資本運營結果,促進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經營目標,並為企業財務監管與績效評價、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企業工效掛鈎、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提供基礎依據。
第二章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計算
第六條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主要通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反映,充分考慮造成國有資本增減變化的客觀因素,全面、公正、客觀地評判經營期內企業國有資本運營效益與安全狀況。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經營期內扣除客觀增減因素後的期末國有資本與期初國有資本的比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分為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因素影響後的期末國有資本÷期初國有資本)×100%
任期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內各年度經審核確認後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
本辦法所稱客觀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國有單位直接或追加投資:是指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機構)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設立子企業、對子企業追加投入而增加國有資本;
(二)無償劃入: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其他企業的國有資產全部或部分劃入而增加國有資本;
(三)資產評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而增加國有資本;
(四)清產核資:是指按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後,經省國資委核准而增加國有資本;
(五)產權界定:是指按規定進行產權界定而增加國有資本;
(六)稅收返還:是指按國家稅收政策返還規定而增加國有資本;
(七)會計調整和減值準備轉回:是指經營期間會計政策和會計估價發生重大變更、企業減值準備轉回、企業會計差錯調整等導致企業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動而增加國有資本;
(八)審計調整因素:是指企業違反有關會計準則、未真實反映經營業績、應進行會計差錯調整的事項導致虛增國有資本;
(九)其他客觀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經省國資委按規定認定而增加企業國有資本的非經營因素,如接受捐贈、債權轉股權、政府補貼及國家各類專項資金投入,企業處置主業資產(股權)產生的淨收益的50%等。
本辦法所稱客觀減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項批准核銷:是指按國家清產核資等有關政策,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核銷而減少國有資本;
(二)無償劃出:是指按有關規定將本企業的國有資產全部或部分劃入其他企業而減少國有資本;
(三)資產評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而減少國有資本;
(四)產權界定:是指因產權界定而減少國有資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潛虧和掛賬:是指經核准經營期消化以前年度潛虧掛賬而減少國有資本;
(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減少國有資本;
(七)企業按規定上繳紅利:是指企業按照有關政策、制度規定分配給投資者紅利而減少企業國有資本;
(八)資本(股票)折價:是指企業整體或以主要資產折價發行股票或配股而減少國有資本;
(九)其他客觀減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經省國資委按規定認定而減少企業國有資本的因素。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計算以企業合併會計報表為依據。企業所有境內外全資子企業、控股子企業,以及各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事業單位和基建項目等應當按規定全部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編制範圍。控股子公司的國有資本客觀增加、減少因素,應按照合併會計報表口徑、根據母公司持股比例折算後計算對母公司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影響金額。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財務決算管理規定,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經營期內企業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對影響企業國有資本變化的客觀增減因素,應由中介機構在審計報告中重點披露並出具必要的鑑證證明。
第十二條企業本期期初國有資本口徑應當與上期期末國有資本口徑銜接一致。企業對期初國有資本進行口徑調整應當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並對調整情況作出必要說明。本期期初國有資本口徑調整範圍具體包括:
(一)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追溯調整;
(二)經營期內子企業劃轉口徑調整;
(三)企業財務決算合併範圍口徑調整;
(四)其他影響企業期初國有資本的有關調整。
其中,企業對以前年度會計差錯進行調整、並引起期初國有資本變動的,應對以前年度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進行追溯調整。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企業保值增值結果按照會計年度、企業負責人任期分別確認。企業負責人任期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以任職期間年度企業財務決算數據為依據。
第三章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確認
第十四條各企業應將上年度本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和相關材料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併報送省國資委。報送材料應當包括:
(一)《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表》及其電子文檔;
(二) 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分析說明,具體內容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不良資產變動額、客觀增減因素、期初數據口徑、與上期確認結果的對比分析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客觀增減因素證明材料,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有關部門檔案、有關專家鑑證證明、企業的有關入賬憑證和其他證明材料。
企業上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項指標真實、客觀,填報口徑符合規定;
(二)電子文檔符合統一要求;
(三)各項客觀增減因素的材料真實、完整,並分類說明有關情況。
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審計的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關鑑證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需要和有關規定,省國資委對企業財務會計資料及保值增值材料進行核查,徵求監事會辦事處意見,並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進行核實確認。
第十八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核實確認工作,應當根據經中介機構審計和省國資委審核後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數據,結合監事會有關檢查和審計報告,剔除影響國有資本變動的客觀增減因素,認定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實際狀況,即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第十九條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分為以下3種情況:
(一)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大於100%,國有資本實現增值;
(二)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於100%,國有資本為保值;
(三)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小於100%,國有資本為減值。
企業國有資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但應當根據經營期國有資本變動狀況分別作出增值或減值的判定。
(一)經調整後企業國有資本期初為正值、期末為負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判定為減值;
(二)經調整後企業國有資本期初為負值、期末為正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判定為增值。
省國資委以經核實確認的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實際完成指標與全國國有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行業標準進行對比分析,按照“優秀、良好、中等、較低、較差”5個檔次,評判企業在行業中所處的相應水平。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未達到全國國有企業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無論其在行業中所處水平,不予評判“優秀”檔次。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水平確認為“較差”檔次:
(一)存在重大財務問題、年度財務決算嚴重失實的;
(二)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
(三)持續資不抵債的。
持續資不抵債企業,在經營期間彌補國有資本虧損的,可確認其國有資本減虧率。
經營期內沒有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目標的企業,其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按《湖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規定實施扣分處罰,扣減企業負責人部分薪酬。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經營期內沒有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實行企業年金計畫的企業,上年度內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暫停本年度企業繳費。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對外提供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時,應當以經省國資委核實確認的結果為依據。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相關材料內容不完整、各項客觀因素證據不充分或數據差錯較大,造成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結果不真實的,由省國資委責令其重新編報,並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企業在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故意漏報、瞞報等情況的,由省國資委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在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關材料的審計工作中參與作假,提供虛假證明,造成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嚴重不實的,省國資委禁止企業聘請其承擔相關審計業務,並通報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省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在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核實確認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過失或者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的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企業集團對控股子公司的有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