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年金計畫是指企業或個人持續向養老基金交納一定年限的金額後,在個人退休之後能夠定期從其領取收入的計畫。在歐美等已開發國家一般個人都參加年金計畫。
我國自開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與創新以來,經過近20年不斷探索與實踐,目前已初步確立了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三者共同構成的“三支柱”體系。 1991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2000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並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並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
建立企業年金計畫的條件
企業年金計畫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年金計畫的參加人員已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不存在拖欠情況。
(二)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可以做到為職工繳費建立年金制度。
(三)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我國企業年金計畫管理的收費
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管理機構可向委託人收取以下費用:
1、受託費:受託人收取的管理費從本計畫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年度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最高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0.2%。
2、賬戶管理費:賬戶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由企業另行支付,管理費最高為每戶每月5元。
3、託管費:託管人收取的管理費由託管人從本計畫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年度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最高為託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0.2%。
4、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人收取的投資管理費從本計畫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年度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最高為企業基金財產淨值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