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辦法

湖南省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湖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湖南省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張雲川
2002年8月26日

湖南省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湖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範圍,是指國務院批准的《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區域。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遵循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衡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衡陽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南嶽區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風景名勝區內的林場(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的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六條 南嶽區人民政府每年應向衡陽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情況。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七條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公用設施,有權對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或者公用設施的行為予以勸阻或者檢舉。

在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衡陽市、南嶽區人民政府或者省、衡陽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實行分級保護。

下列景區為一級保護區:祝融峰(中心區)、天柱峰、金簡峰、皇帝岩、觀音岩、龍鳳潭、黑沙潭、水濂洞(中心區)、萬壽大鼎、會仙橋和文物古蹟保護規劃所確定的重點保護對象及其周圍一定區域。

下列景點為二級保護區:祝融峰、藏經殿、磨鏡台、華嚴湖、方廣寺、廣濟寺、水濂洞、南嶽古鎮、萬壽苑

一級、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地方為外圍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各級保護區邊界線適當地點設立界牌、標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改變。

第九條 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建設住宅和生產、經營性建築設施。原有的住宅和生產、經營性建築設施應當逐步拆遷。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拆遷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嚴格控制二級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與工程規模。

第十一條 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葬墳、採礦、採石、開山、自由放牧。(二)燒山,燒田埂,燒木炭,點火照明,野炊。(三)在非指定地點吸菸、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等設施。(五)使用煤、柴等高污染燃料。(六)其他依法禁止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挖砂取土。因維護道路等特殊需要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占用土地、建設房屋或者其他工程,必須經南嶽區人民政府按建設用地規劃審查同意後,依照法定程式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建築物的造型、風格、體量,應當與周邊景物、環境協調,避免風景名勝區人工化、城市化、商業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管理。禁止越權審批和違章建設。

第十三條 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風景名勝區退耕還林、退耕還草和水土保持規劃,做好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育草、護林防火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的林木屬特種用途林,不得採伐。因林相改造、撫育、更新等原因確需採伐的,應當經南嶽區人民政府同意,並依照法定許可權辦理採伐許可證。

進入風景名勝區採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草木花卉或者其他林副產品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後,依照法定許可權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捕獵野生動物。

第十五條 嚴格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水體、水景。

對南嶽古鎮兩溪、水庫和其他水體應當定期進行清理和疏浚,不得擅自圍、填、堵、塞或者作其他改變。

禁止在水體炸魚、毒魚、電魚或者向水體傾倒、拋棄廢棄物。

第十六條 嚴格保護風景名勝區自然生態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與環境質量的監測。

在風景名勝區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有環境保護措施;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生產、生活產生的廢水、廢氣,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廢渣、垃圾必須及時清運處理,不得隨地堆放。

第十七條 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宗教、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古建築、古園林、古墓葬、古文化遺蹟、摩崖石刻、古樹名木和珍稀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登記建檔,設定說明牌和保護標誌,劃定保護範圍。

禁止毀損或者塗抹古建築、古園林、古墓葬、古文化遺蹟、摩崖石刻及公益設施;禁止砍伐、移植、採挖古樹名木或者對古樹名木進行截乾、折枝。

第十八條 改建、擴建、新建和維修寺觀,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宗教、文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依法保護寺觀、教堂等宗教設施,維護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動秩序。

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宗教團體在風景名勝區內的房屋被占用的,由南嶽區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成占用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歸還。

第二十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攝影、飲食、出售旅遊品等經營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後,方可進行工商登記。

經營者應當在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經營,禁止圍客叫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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