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教委《湖南省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9〕23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教委《湖南省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湖南省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省教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教育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助學貸款系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借款人自己或其直系親屬完成非義務教育中全日制國內中學、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學業以及攻讀碩士、博士等學位或已獲批准在境外就讀大學及攻讀碩士、博士等學位所需學雜費、生活費的消費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系指湖南省內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借款人系指在湖南省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第四條 助學貸款系商業性貸款,遵循“專款專用,適當優惠,誠實信用,按期償還”的原則。

第五條 借貸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借款契約。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六條 湖南省藉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均可作為貸款對象向本辦法規定的貸款人申請辦理助學貸款。

第七條 本貸款只能用於學生就讀非義務教育中全日制國內中學、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以及攻讀碩士、博士等學位或已獲批准在境外就讀大學、攻讀碩士、博士等學位所需的學雜費、生活費。

第八條 申請助學貸款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詳細的地址;

(三)有學生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接收函》或《學生證》;有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內所需學雜費、生活費的證明;在校學生還必須有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成績、品德表現的證明;

(四)借款人為學生直系親屬的,必須有正當職業或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信用良好,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擔保貸款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助學貸款最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總額的80%。

第十條 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為1至8年,具體期限由貸款人根據學生就讀情況和貸款方式分別確定。

第十一條 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商業銀行執行基準利率,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實行適當優惠。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按契約約定利率計息,遇法定利率調整時,契約利率不變;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則按人民銀行關於利率調整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利率調整。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

第十二條 借款人需要助學貸款,應向貸款人提交書面借款申請,填寫有關申請表格,並提交下列檔案、證明和資料:

(一)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證明;

(二)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學生就讀境外學校的,須出示學生的護照或通行證原件,並提供複印件;

(三)借款人為學生直系親屬的,應提供能證明其親屬關係的有效證件;

(四)借款人為學生直系親屬的,借款人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能力證明;

(五)借款人以財產作貸款抵押或質押的,應提供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押、質押的承諾;

(六)借款人以第三方擔保的,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書面檔案;

(七)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檔案和材料。

第五章 貸款的方式

第十三條 助學貸款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第十四條 辦理擔保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前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財產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的書面承諾。

(一)以抵押方式申請助學貸款的,借貸雙方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契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二)以質押方式申請助學貸款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契約》,借款人提供的質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質押物主要為銀行存單或可轉讓及變現的國庫券、債券等有價證券,但不包括股票;

(三)以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助學貸款的,保證人和貸款人之間應簽訂《保證契約》。

第六章 貸款的審批、發放與歸還

第十五條 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助學貸款申請後,應對借款人按本辦法要求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規範性等進行調查核實。貸款人最遲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是否給予貸款予以答覆。

第十六條 貸款人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審批確定每筆助學貸款的方式、金額、期限、利率。

第十七條 貸款經審批同意後,貸款人應及時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簽署《借款契約》及相關的《抵押契約》、《質押契約》或《保證契約》。

第十八條 助學貸款《貸款契約》簽訂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貸款人應將貸款發放給借款人。

第十九條 借款人必須按契約規定使用貸款,確保專款專用。違反借款契約規定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契約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收罰息。

第二十條 貸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按契約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金的,可向貸款人申請展期。經貸款人審查批准後,貸款可以展期一次,並辦理有關展期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逾期的,貸款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收取罰息。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應在借款契約中約定貸款人可約定的還款日,從借款人在本行(社)開立的存款帳戶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貸款。對提前歸還的,貸款人不得收取除正常利息之外的費用。

第七章 債權保護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借款契約》、《抵押契約》、《質押契約》或《保證契約》一經簽訂生效,貸款人、借款人應自覺履行契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根據助學貸款的特殊性,為確保貸款安全,借貸雙方簽署《借款契約》時,在確定借款主體的前提下,貸款人可要求學生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以家長或借款人身份)在《借款契約》上同時簽字。

第二十六條 借款契約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定。涉及第三方擔保的,變更條款還應徵得第三方擔保人同意。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和保證人發生法律關係、性質、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借款人應提前通知貸款人,並與貸款人簽訂借款契約修正文本和保證契約修正文本。

第二十八條 學生發生輟學、退學、被開除等情況,貸款人有權採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變更保證人和重新辦理有關擔保手續。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內死亡或宣告死亡,借款人財產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契約。如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宣告死亡以後無繼承人和受饋遺人拒絕履行借款契約,貸款人有權依據抵押契約或質押契約的規定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三十一條 在簽定《借款契約》、《抵押契約》、《質押契約》和《保證契約》時,應對借款人、擔保人的違約行為作出規定。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均構成違約行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絕按《借款契約》的條款規定,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有關契約所規定的義務,包括借款人未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借款人和擔保人在有關契約中的陳述與保證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檔案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抵押物受毀損導致其價值明顯減少或貶值,以至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價值,足以危害貸款人權利而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或保證的,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五)抵押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變賣、贈予、出租、拆遷、轉讓、重複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財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原契約中應履行的義務;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八)借款人、擔保人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擔保人發生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要求補足相應價值的抵押物、質押物或更換保證人;

(三)停止發放貸款;

(四)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可以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六)向保證人追償;

(七)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置抵押物、質押物;

(八)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保留其他形式的追償權。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擔保人因發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時,貸款人有權採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擔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二)借款人、擔保人(自然人)破產、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以至影響債務清償的;

(三)擔保人(非自然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宣告破產,影響債務清償或喪失代償債務能力的;

(四)借款人、保證人對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或因其履行其他債務,影響貸款人權利實現的。

第八章 貸款跟蹤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要加強對助學貸款的管理,在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做好貸前
調查、貸時審查的基礎上,搞好貸後檢查和跟蹤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貸款發放以後,貸款人要經常檢查貸款是否按契約規定用途使用,檢查貸款抵押物、質押物有無變化,檢查第三方保證人的償債能力,並根據實際情況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與學生就讀學校建立聯繫,對學生貸款及歸還等有關情況定期向學校通報。

第三十七條 學生就讀學校應建立學生助學貸款的檔案或備案制度,並定期了解和掌握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協助貸款人做好貸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校或畢業時,學校應將學生助學貸款情況作為學生檔案的內容之一移交學生新就讀學校或就業單位。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就業後,學生工作單位應積極協助貸款人督促其償還助學貸款本息,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貸款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和省教委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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