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規定》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1〕1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政協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會提案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政協湖南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及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是履行憲法和法律的具體體現,是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渠道,是實行民主、科學決策的重要途徑。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從講政治、講法制的高度重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第三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有關機關、組織均有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機關工作人員要不斷增強公僕意識、法制意識和民主意識,以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的精神,認真辦理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第二章 辦理職責
第四條 承辦本級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人民代表大會和在閉會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政府工作的建議。
第五條 承辦本級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單位在政協全體會議或閉會期間向本級政協常委會提出的對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六條 承辦本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協常委會組織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會視察中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和提案。
第七條 承辦上級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第三章 辦理原則
第八條 依法辦理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必須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會的民主權利,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在辦復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及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承辦人大大會期間的建議,應在大會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5個月辦復完畢。承辦政協大會期間的提案,應在收到提案後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辦復完畢。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閉會期間的建議、提案,按本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進行研究、處理和答覆。凡有是條件解決的,要切實抓緊解決;因條件所限短時期內不能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作出規劃,逐步解決;確因現行法律和政策不許可或受其他條件限制,目前不能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解釋原因。
第十條 注重實效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要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承辦單位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抓住事關全局,事關國計民主,事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多為人民民眾辦實事、辦好事。
第十一條 “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內容豐富,涉及面廣,人大、政府和政協辦事機構按現行行政體制和業務分工,將建議、提案交付有關單位承辦。各承辦單位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切實辦好。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十二條 交辦。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和提案,每屆第一次大會閉會後,由政府召開會議進行交辦。其餘四次大會期間,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議,可由政府辦公廳(室)以檔案形式交辦,或會同人大聯工委召開會議交辦;政協委員所提的提案,由政協提案委交辦。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和提案,分別由人大常委會聯工委和政協提案委向承辦單位交辦。
承辦單位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建議和提案,應在收到建議和提案15天內分別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承辦。承辦單位辦公室負責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的綜合管理。建立健全收發、登記、承辦、催辦、審核、落實、總結、歸檔等制度。承辦單位辦公室接到建議和提案後,要清點、登記、核對,並呈報單位領導,召開交辦會,將建議和提案落實到具體經辦處(科)室。
第十四條 答覆。答覆件應由經辦處(科)室起草,處(科)室負責人初審,送辦公室核稿,報單位分管領導審定簽發。重要答覆件需經單位主要領導或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答覆件應使用單位公函紙,按照上級規定的統一格式行文,加蓋單位公章(政府可蓋辦公廳〔室〕公章),並附上單位聯繫電話、經辦人員姓名、答覆時間。答覆件首頁右上角應註明發文單位代號、發文類別、發文年號、發文序號及辦復結果四種類別。
辦理建議和提案結果的四種類別分別為:“A”類,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者基本解決的;“B”類,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C”類,所提問題因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決,予以解釋說明的;“D”類,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
答覆件應及時寄送所提建議或提案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員。聯名提出的建議或提案,答覆件應標明領銜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所提建議、提案內容相同的,應分別行文答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答覆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外,還需抄送同級人大常委會聯工委或同級政協提案委和政府辦公廳(室)各兩份。答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或全國政協委員提案,應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全國政協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各兩份。
第十五條 審核。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件必須經過辦公室和單位領導審核把關。審核該解決的問題是否解決,答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格式是否規範,文字表述是否通順清楚。
第十六條 落實。辦理建議和提案,承諾的事項一定要兌現落實。政府辦公廳(室)每年在下一次人大、政協大會召開之前,要有重點地督查建議、提案的辦理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總結。承辦建議和提案的單位應在10月10日前向政府辦公廳(室)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內容包括當年人大和政協大會期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所提的建議和提案,也包括當年9月底以前辦理答覆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政府辦公廳(室)在辦復工作結束後,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寫出辦理人大代表建議總結報告。
第五章 辦理制度
第十八條 目標管理責任制。辦理建議和提案要實行定人員、定任務、定時間、定質量、定領導的制度。辦理情況要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可對辦理工作制定評分標準,對承辦單位進行檢查評比。辦理工作的情況,要列入單位和個人年終考核內容之一,獎懲兌現。
第十九條 檢查督辦制度。各級政府辦公廳(室)負有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承辦單位辦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催辦、督辦、檢查、評比等項職責,可採用電話聯繫,下發催辦、督辦通知書,編髮辦理建議提案通報,登門檢查和抽查匯報等形式,全面、準確地掌握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和情況。政府辦公廳(室)還應協助人大、政協機關做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辦理工作的視察和評議。
第二十條 聯繫代表、委員制度。辦理建議和提案應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政議政的作用,各級政府和承辦單位可採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座談、現場辦公、共商辦理建議和提案的方法,還可採取電話聯繫,寄送資料等方式,密切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繫。
第二十一條 信息反饋制度。為掌握辦理情況,改進辦理方法,提高辦理質量,各級政府辦公廳(室)應統一印製《辦理建議提案徵求意見表》,由承辦單位隨答覆件寄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辦公廳(室)每年應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反饋意見,綜合上報領導和通報有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 重新辦理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辦理建議或提案結果明確表示不滿意的,承辦單位在收到反饋意見後,應在1個月內認真研究,重新答覆。
第二十三條 評比表彰制度。各承辦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結束後,應及時總結經驗,表彰先進。政府辦公廳(室)每年度要通報表彰一批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辦畢一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後,政府可以會同人大、政協聯合召開辦理工作經驗交流暨表彰大會,表彰和獎勵先進承辦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承辦單位要將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一名領導分管負責。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親自辦點建議和提案,親自審定重要答覆件,親自督促檢查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素質較高的辦理工作隊伍。省、市(州)政府辦公廳(室)內要設立或明確專門的辦理工作機構,政府直屬單位和縣、鄉政府要有專職或兼職經辦人員。各級政府都要建立健全辦理工作網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辦理人員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辦理工作的指導。各級政府辦公廳(室)要加強對下級辦理工作的指導,提高辦理工作水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和市、州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規定製定辦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