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實施意見的通知

(湘政發〔1997〕44號1997年12月24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實施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完善企業財務約束機制,是落實和規範企業財務自主權,促進企業依法理財,維護國有權益,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幾年來,隨著財務管理許可權的逐步下放,出現了一些國有企業權益被侵蝕,國家收入流失等不容忽視的問題,妨礙了經濟發展和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會同審計等部門,切實開展企業財務監督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企業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的監督機制,把國有企業各項財務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切實有效的財務監督工作,把我省企業財務管理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實施意見
(省財政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9號)精神,落實國有企業財務自主權,完善企業財務約束機制,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強企業財務監督應遵循的原則

政企職責分開,充分落實企業財務自主權,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嚴肅財經紀律,依法實施財務監督,維護國有權益,防止國家收入流失;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企業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

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由企業財務部門具體負責。企業廠長(經理)對企業財務監督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並應積極支持、保障企業財務部門履行好財務監督職責,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財經法規,自覺接受企業財務部門、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企業外部財務監督,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實際需要,各級財政部門可依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9號)向企業監事會派出監事,會同監事會中的其他監事開展監督工作。

二、加強企業內部財務基礎工作的監督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建立起合理、科學、規範、有序的內部財務約束機制,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

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由企業財務部門在廠長(經理)領導下,廣泛徵求生產經營管理等各方面人員意見後制定,經企業領導集體或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實施。

企業要根據《會計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生產經營規模,設立相應的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建立健全內部經濟核算體系。國有企業對財務機構負責人和主管會計人員,不得任意調動或撤換;公司制企業按《公司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財務負責人。

企業財務人員要忠於職守,認真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職權,切實做好各項財務收支預決算、計畫、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確保對企業內部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有效的財務監督和控制。

三、加強企業資金、資產的監督

企業財務管理應以資金管理為中心,堅持資金統一信貸、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嚴禁“體外循環”。要建立健全以提高資金營運效益為目標的資金籌集、分配、使用、控制管理制度,確保資金良性循環和正常周轉。

(一)企業要嚴格執行《銀行帳戶管理辦法》,企業設立的銀行帳戶,由企業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並報財政部門備案。企業不得出租、出借銀行帳戶,不得轉借貸款。要建立健全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企業資金的使用應堅持收支有據,對無有效契約、無合法憑證、無合規手續的,不得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票)。不得私設小金庫。企業編制資金使用計畫,應嚴格劃分生產經營性資金和消費性資金界限,本著先生產後消費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企業的資金使用計畫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公司制企業的資金使用計畫要報股東大會審批。

(三)企業要加強對信用卡的管理,嚴格控制信用卡數量和持卡人數,嚴禁用公款辦理個人信用卡,嚴禁將大額存款支付到個人信用卡帳戶上。企業信用卡只能用於支付不便攜帶現金的零星費用,不得用於個人消費。嚴禁用於貨款、運雜費結算,嚴禁用信用卡套取大額現金,逃避現金監督。

(四)企業必須在滿足生產經營需要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足額安排鋪底生產經營資金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企業自行興建不動產,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招標。

(五)企業對外投資應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進行,本著安全、效益的原則,充分做好可行性論證,並堅持集體討論,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式;重大投資項目應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審批。企業以投資分回利潤作再投資時,應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增資手續,相應調整有關會計記錄,嚴禁搞帳外再投資。除國家特殊規定外,企業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50%,技術改造任務重和生產經營資金不足,以及對外投資回報率預計達不到銀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對外投資。按國家特殊規定,企業累計對外投資超過本企業淨資產50%的,須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企業對外投資必須編制投資損益明細表,詳細反映企業各項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沒有達到預期效益或低於本企業資金利潤率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做出書面匯報。

企業以前年度安排的對外投資要進行清理,重大對外投資損失,要查明原因,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企業購置專控商品應與企業規模和盈利水平相適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重虧損、欠交稅收、欠發職工工資的企業,其負責人一般不準到國外和境外考察,不得購買小轎車、大哥大及其他高檔辦公用品;其他企業購置專控商品,應報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經批准並辦理控購手續後方可購買。嚴禁將公款購置的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

(七)企業不得擠占生產經營資金搞非生產性建設,企業興建職工活動中心、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性設施,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立項,限額以上的項目必須報計畫部門審批,限額以下項目必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企業興建職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產性設施,必須先報財政部門對資金來源予以審查後,按規定程式審批立項,並不得擠占生產經營資金,不得高標準修建和高檔裝修。

(八)企業消費性資金的項目預算和開支計畫的執行情況要定時、據實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報告。企業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返還的稅款只能用於發展生產或事業,嚴禁用於消費性支出。

(九)企業要認真實行資本保全制度,加強企業資本金的管理,涉及企業國家資本金的增減變動必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十)企業對外轉讓固定資產,應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進行。企業轉讓固定資產前,必須將固定資產的帳面原值、淨值和評估後的有關情況及資料報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企業對外捐贈資產或資金,要由企業領導班子和企業有關部門人員集體研究決定,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十二)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損失,包括盤虧、毀損、報廢等淨損失,經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審查並提出意見,報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處理,計入當期損益。對國有企業處理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損失,主管財政機關應進行認真審查,並按規定在決算批覆時一併審批。

企業發生被盜、貪污等財產損失,應按司法機關結案材料和具體損失情況進行認真審查,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未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的,企業不得自行處理。

企業壞帳損失的處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規定,對超過3年的應收帳款,企業要制定催收計畫,不得擅自列作壞帳損失。確因債務人資不抵債而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列作壞帳損失時,必須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准。但因債務人臨時財務狀況惡化或由於經濟秩序混亂、互相拖欠造成的3年以上應收帳款,不得作為壞帳損失核銷。

(十三)企業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為其他企業單位進行擔保,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並嚴格審查被擔保單位的償債能力與信用程度,擔保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

企業對外擔保發生的損失應先轉作其他應收款處理,並制定催收計畫,督促被擔保單位賠償損失;對確實無法追回的擔保損失,應比照壞帳損失的鑑定審核程式進行處理。

(十四)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現代企業制度試點、與外商合資合作及其他對外投資等,凡涉及企業產權變動和財產轉移的,要建立嚴格的評估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後方能實施。其中涉及到產權和財產被省外企業兼併和轉移的,還必須報省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批准。

四、加強企業成本,費用的監督

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範圍和費用開支標準,準確核算成本費用,建立健全內部成本控制制度,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亂擠亂進成本。

(一)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據實列支,不得將與企業技術進步無關的費用歸併到企業技術開發費中。對企業技術開發費的使用情況,企業要列出明細支出項目,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併報財政部門審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對企業技術開發費的提取和使用進行監督。

(二)企業應本著“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建立業務招待費預決算制度和財務審核制度,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控制比例內據實列支,不得超支,確因業務需要超過規定控制比例的,應先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列入成本費用。企業業務招待費的使用情況,要按規定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報告。

(三)具有綜合管理職能並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企業集團總部,可根據“需要、合理、節約和分攤企業能夠承受”的原則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總部向分支機構和企業收取管理費必須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四)企業工資總額增長速度應低於企業經濟效益增長速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速度應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

(五)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預提費用項目及標準。預提數額與實際數額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額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需要保留餘額的,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六)企業“遞延資產”應按國家規定的項目進行列示,分期處理。對確需轉入遞延資產的有關費用支出,必須將新增項目的名稱、金額、攤銷計畫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否則,不得列入遞延資產。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企業遞延資產的分期攤銷計畫和實際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計入遞延資產的不合理的費用開支項目,以及未按批准計畫攤銷的,應及時予以調整。

(七)企業各類在建工程項目,應進行全面清查,已經交付完工的,應及時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已經交付使用但沒有辦理竣工驗收的已完工程項目,應按暫估價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提取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竣工決算數調整固定資產原價及已提折舊。已經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論是否辦理竣工決算手續,一律按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匯兌損益,必須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不得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轉入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

(八)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固定資產淨殘值率、存貨領用或發出方法、壞帳準備金提取比例等應按國家規定,結合企業具體情況確定,並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在年度終止前提出變更申請,並說明變更的情況和原因,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後執行。

五、加強企業收入、利潤的監督

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執行,一切對外銷售及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都必須計入當期收入。要嚴格按照財會制度規定核算收支,真實體現盈虧。

(一)企業對外購銷活動,應建立產品(商品)、原材料、設備等資產購銷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採購商品、原材料確需預付貨款的,應嚴格審批,並堅持“誰預付誰收回”的原則。因預付帳款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企業主要原材料、設備的購進價格及主要產品(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市場同類產品(商品)或企業以往購進或銷售的同類產品(商品)價格差異較大的,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在企業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未查明原因的,企業財務部門有權拒絕支付款項,並要求停止發貨。

(二)企業應按制度規定,正確計算投資收益,企業對外投資額超過被投資企業資本25%以上的必須採用權益法核算投資收益。

(三)企業實現利潤必須依法納稅,稅後利潤的分配要按國家規定執行,除公益金可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外,其餘利潤必須用於企業生產發展。企業虧損或實現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六、加強關聯企業的財務監督

(一)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開支、收支核算等方面都必須分帳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建立報表報告制度。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經濟業務往來,應堅持平等互利等價交換的原則,在原材料供應、商品銷售、提供勞務活動中,嚴格進行款項結算,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收入、轉移利潤或增加成本。

(二)企業與關聯企業的資金借貸往來,必須確立明確的借貸關係,並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資金使用費。

(三)關聯企業的財務活動應納入企業財務監督的範圍,接受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約束。

(四)對企業興辦的跨行業的二三級經濟實體,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內部協作與配合,主管業務處室(科、股)要根據不同行業情況,向相關業務處室(科、股)及時通報情況,並積極會同相關業務處室(科、股)進行相應管理,確保監管到位。

七、加強企業財務報告的監督

企業應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財務報告體系,及時、準確編制財務報告,有關重大事項必須在財務狀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財政部門要求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經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連同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併報送財政、稅務、審計部門。

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委託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的,主管財政機關有權對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合法性進行抽查。

對未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查的企業年度決算報表,企業應按規定時間直接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做好決算審查批覆工作。

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建立重要財務事項的備案和審批制度。企業應自覺接受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完整的財務帳目、憑證、報表和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企業財務制度和有關財務政策中要求企業必須備案或審批的重要財務事項,必須嚴格履行手續,及時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或審批。對企業公司制改建、兼併、破產等過程中的財產清查、債權債務清理、利潤分配等重要財務事項的處理,要以主管財政機關的審批意見為依據。

八、企業財務監督的要求

企業應自覺接受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完整的財務帳目、憑證、報表和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決策和主要財務事項,應於當月及時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主管財政機關要嚴格履行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監督要求,通過建立健全企業財務報表信息網路,跟蹤企業資金運動,監督企業銀行帳戶資金的變化、購銷價格的異常變動、主要資產的轉移過程、消費性支出的使用等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切實提高財務監督的有效性。主管財政機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索取費用和報酬。

本實施意見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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