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殘疾人就業條例》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湖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勞動保護,改善工作條件。這些規定確立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法律制度,明確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體現了對殘疾人就業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各地要依法行政,推動用人單位履行法律責任和義務。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把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列為重點檢查內容,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妥善糾正和解決。
二、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鄂發〔2009〕10號)明確提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為全社會作出表率,率先垂範招錄和安置殘疾人。
(三)各級黨政機關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殘疾人。各地要切實維護殘疾人平等報考公務員的權利,除特殊崗位外,不得額外設定限制殘疾人報考的條件。招錄機關專設殘疾人招錄崗位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給予放寬開考比例等傾斜政策。各地在招錄公務員時,要結合殘疾人考生實際,努力為殘疾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四)全省每年統一招收工作人員時,原則上要將招收總人數的1.5%以上名額專門用於招錄殘疾人。各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要率先招錄殘疾人,繼而帶動其他黨政機關。各級黨政機關中的非公務員崗位(科研、技術、後勤等),要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並依法與殘疾職工訂立勞動契約,保障其合法權益。到2016年,省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至少安排有1名殘疾人。到2020年,所有省級黨政機關至少安排有1名殘疾人,其中省殘在線上關幹部隊伍中殘疾人幹部的比例應達到15%以上。各地要參照省級的做法,有計畫地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到各級黨政機關就業。各地殘在線上關幹部隊伍中殘疾人幹部的比例要在2020年前率先達到15%以上。
(五)各級黨政機關要督導所屬各類事業單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類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崗位構成情況,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多渠道招聘殘疾人。
(六)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就業。企業對招錄的殘疾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訂立勞動契約,實行同工同酬。
(七)政府投資開發和購買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三、加大對用人單位的補貼、獎勵和懲處力度
(八)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參加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給予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吸納殘疾人就業並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九)加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獎勵力度,提高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對新安排殘疾人就業且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對用人單位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另行制定),主要用於工作環境無障礙改造、方便殘疾人就業的專用設備和工具等方面,所需資金從本級殘保金中列支。
(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嚴格按規定標準交納殘保金。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非企業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保金,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核定和徵收,有條件的地方可由財政部門代扣;中央在鄂和省屬非企業用人單位的殘保金徵收,由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徵收;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保金,由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同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可採取在媒體上曝光、通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各地應將用人單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納入各類先進單位評選標準,對於不履行義務的用人單位,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四、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的就業服務
(十一)加強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是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基礎。各地要貫徹落實《關於加強殘疾人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殘聯發〔2012〕15號)精神,下大力氣抓好殘疾人職業培訓。準確了解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結合崗位需求,有針對性地組織殘疾人開展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不斷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以適套用人單位需求。
(十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發揮好用人單位與殘疾人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準確掌握轄區內就業年齡段殘疾人的基本情況,落實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全面了解轄區用人單位的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發布。主動走進殘疾人家庭和用人單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點做好向用人單位的推薦工作。協助用人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殘疾人招聘活動,促進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
五、齊抓共管協力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
(十三)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是國家為保護和促進殘疾人就業而採取的重要舉措,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一工作,建立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實、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加強對按比例就業法規政策、履行法律義務的用人單位的宣傳,進一步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十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殘疾人勞動權益維護工作,把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勞動年審監察範圍。各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要積極參與和承擔殘疾人職業培訓職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要加強對殘疾人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五)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落實並指導各部門做好殘疾人公務員招錄工作,建立黨政機關殘疾人公務員實名制統計制度,準確掌握殘疾人公務員底數。
(十六)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績效評估和年度審核工作中,要積極引導事業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十七)各級國資委要重視並督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積極推進殘疾人就業工作。
(十八)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殘保金徵收使用管理,更好地發揮殘保金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各級財政、地稅部門要落實徵收機關的責任,完善徵收措施、規範徵收程式、加大徵收力度,做到依法徵收、應收盡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擅自多征、減征、緩徵殘保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進一步規範殘保金使用管理,殘保金要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單位、扶持殘疾人就業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將殘保金收支納入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九)各級殘聯及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主動做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進一步健全規範按比例就業制度。著力抓好殘疾人職業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向用人單位主動介紹、推薦殘疾人;落實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補貼和獎勵;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年審和檢查、監督,完善各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