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7號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於2007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9月29日
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學校教育主要指中、高等職業學校學歷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包括就業前、在崗、轉崗轉業、學徒培訓等各種類型的非學歷職業教育。
第三條 職業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職業教育,應當從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綜合利用各類教育資源,逐步建立職業學校與職業培訓並舉、適應市場和勞動就業需求、結構合理、靈活開放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重點發展中等職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應當與普通高中招生規模大體相當;積極發展高等職業教育,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開展對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條 實行政府主導、依靠企業、充分發揮行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職業教育體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多種方式統籌配置和最佳化職業教育資源,加大對職業教育事業的經費投入,加強對發展職業教育的宣傳和輿論引導,並實行職業教育發展目標考核責任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技工學校和以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工作的管理;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職業教育的有關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應當開展本行業人才需求預測並向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提供相關信息,積極支持和參與培養適應本行業需求的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職業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並充分發揮公辦職業學校、培訓機構在公平辦學、規範辦學、提高辦學質量方面的引導作用。
各市、州應當重點建設好一所高等職業學校和若干所中等職業學校;各縣(市)應當重點辦好一所中等職業學校。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出資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企業事業組織可以依法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教育機構;也可以委託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實施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
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捐資、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公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鼓勵境內外機構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境外機構和個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境內機構和個人合作舉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
第八條 設立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其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其辦學、培訓的類型、層次等相適應,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就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名稱的規範使用作出具體規定。
第九條 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立中等職業學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其中技工學校的設立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設立以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設立條件,向審批部門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申辦報告,包括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專業設定、發展規劃等;
(二)舉辦者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格證明檔案;
(三)擬任學校或者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教師的資格證明檔案;
(四)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檔案;
(五)章程和管理制度。
聯合舉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契約。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自主決定發展規劃、專業設定、教學內容、教材選用、教師聘用以及自有資金的使用等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自主權,為職業教育發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環境。
第十二條 農村職業教育應當以培養農村實用人才為重點,與農村勞動力轉移相結合,充分發揮農村各類職業學校、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和農村技術推廣培訓機構在提高農村勞動力技能方面的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農村職業教育,尤其是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扶持力度,最佳化農村教育布局和結構,辦好農村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完善農村職業教育網路。
財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科技、扶貧等行政部門和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為農村職業教育和農村勞動力的培訓在經費、師資、場所、內容、信息等方面提供指導、幫助和服務。
第十三條 注重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接納殘疾學生,並安排好其學習和生活。
第十四條 鼓勵退役士兵到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接受職業教育。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根據退役士兵的特點,在招生錄取、學制、教學時間、教學內容以及推薦就業等方面作出相應的優惠安排。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運用計算機網路技術和網上教育資源等現代化教學手段開展職業教育,並面向全體學生開設信息技術課程。
第十六條 鼓勵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積極引進境外資金、人才、教材和設備,加強境內外交流和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職業教育教學方法、管理手段、教育模式,提高職業教育的水平和質量。
第十七條 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規範有序的職業教育招生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加強對職業教育招生廣告的審查和審核,禁止利用虛假廣告招攬生源、擾亂招生秩序。在職業教育招生中,利用虛假廣告欺騙誤導他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 對職業學校學生和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後,分別發給學歷證書、培訓證書。
職業學校的畢業生經過國家規定的選拔程式,可以接受高一級學校教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訓、實習基地建設,為職業學校學生增強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實現職業教育的工學結合、校企合作提供服務和幫助。鼓勵企業到職業學校參加實訓基地建設,開展職業技能的教學示範活動。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到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生產實習的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國有資產管理、經濟、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共同建立並落實企業接受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的制度,擬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基地的企業名錄,並予以公布。企業對於實習的學生、教師,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適當的實習崗位並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給予合理的勞動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企業積極履行接受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義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畢業生申請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下職業技能鑑定時,免除理論考試;部分教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中、高等職業學校開設的主要專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和有關行政部門認定,其畢業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可視同職業技能鑑定合格,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頒發職業資格證書除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拓寬就業渠道,為職業學校畢業生和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合格人員自主擇業提供條件。
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管理機構和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以及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提供人才、勞務需求信息,建立和完善推薦職業學校畢業生和培訓合格人員就業的渠道和網路。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就業準入制度。鼓勵用人單位優先錄用、聘用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採取與用人單位簽訂用人契約、定向培養等方式拓寬就業渠道,提高就業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保證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教育教師的培訓基地,組織職業教育教師到高等院校、企業進行免費培訓。省和有條件的市、州應當每年擬定職業教育教師的培訓計畫,並公布實施。
鼓勵高等學校優秀畢業生和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到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任教、兼職,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可以兼評其他專業技術職務(技術等級)。兼職教師的報酬由聘任的職業學校發給,兼職教師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研究機構,組織做好職業教育教研、科研活動,加強面向企業、面向市場、面向社會實踐的職業教育教材的研究、編輯、出版和發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合理調整教育經費的支出結構,逐步增加公共財政對職業教育投入。
建立職業教育專項經費,用於支持職業教育示範性學校和重點專業建設、實訓基地建設、師資培養培訓、農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職業教育發展。
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30%,農村貧困地區不低於50%。農村成人教育經費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籌措和統籌安排。
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並專款專用。
職業學校學生人均經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職業教育的獎勵、助學制度,依照國家規定對職業教育在校學生給予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幫助。
職業學校的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必須予以公布,財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監督,審計部門依法予以審計。
第二十六條 各類企業應當依法實施職業教育和職工培訓,並承擔相應的費用。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的技術要求、培訓任務、經濟效益等不同情況,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1.5%至2.5%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和專項科目,專款專用。企業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應當安排資金用於職工技術培訓。企業人數較少,不能自行組織所屬職工開展職業培訓的,可以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七條 中等以上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向學生收取學費。收費標準由省財政、物價行政部門會同省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專業情況、人均培養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擬訂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對經濟困難、殘疾以及涉及艱苦行業專業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學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統籌安排職業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
職業學校用於教學和學生生活的基本建設,免徵水電增容、商業網點、城市維護等配套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減輕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負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向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對不符合規定的收費,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有權拒絕繳納。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依法舉辦產業,開展社會服務等各項收益,主要用於自身職業教育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劃撥或者非法徵收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產、資金。
第三十條 各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信貸原則,對職業學校基本建設、教學設備購置和校辦產業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 鼓勵社會各界和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企業和個人對職業教育的資助和捐贈,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督導制度和職業教育質量評估考核體系,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職業教育工作以及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專業目錄、教學管理、教學質量等方面進行督導評估;對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的重點,包括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執行情況、財政經費撥付情況以及目標考核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等。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對職業教育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質量負有考核責任。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的,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應當依法撤銷其辦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對職業教育中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及時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對未經批准設立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受教育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職業教育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5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二審稿)》(以下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意見,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教育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認為,根據我國九年義務教育的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條第二款關於職業學校教育的界定,不宜包括初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根據委員意見,同時考慮我省目前還存在少數初等職業學校的現實,建議將職業學校教育界定為“主要指中、高等職業學校學歷職業教育”。(建議表決稿第二條)
二、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一款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規定應當進一步明確。據此,建議在該款中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技工學校和以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工作的管理”。(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第六條只強調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公辦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有的委員認為該條第二款“各縣(市)應當重點辦好一所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中“示範性”不夠明確。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並充分發揮公辦職業學校、培訓機構在公平辦學、規範辦學、提高辦學質量方面的引導作用。”在第二款中明確各市、州在重點建設好一所高等職業學校的同時,還要建設好“若干所中等職業學校”,刪除該款中的“示範性”三個字。(建議表決稿第六條)
四、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在規定“禁止利用虛假廣告招攬生源、擾亂招生秩序”的同時,還要規定有關部門要及時查處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根據委員意見,並結合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在該條中增加:“在職業教育招生中,利用虛假廣告欺騙誤導他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
五、一些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應當增加對職業教育教師培訓的具體內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中的部分內容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職業教育教師到高等院校、企業進行免費培訓。省和有條件的市、州應當每年擬定職業教育教師的培訓計畫,並公布實施”。(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六、有的委員認為,草案二審稿對職業教育督導評估的具體內容應當予以明確。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中增加:“對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的重點,包括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執行情況、財政經費撥付情況以及目標考核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等。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二條)
七、有的委員建議,草案二審稿應對有關禁止性規定增加相應的處罰條款。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草案二審稿相關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國家職業教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已有處罰規定,草案二審稿不作重複規定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其他一些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精簡。實施辦法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7年1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7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以下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大力發展和規範我省職業教育,加快人力資源開發,制定該辦法很有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辦法草案發至市、州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部分成員,同時在湖北人大信息網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8月下旬和9月初,法制委員會和法規工作室在省教育廳、洪山區、孝感市及安陸市開展立法調研,先後召開五次座談會,聽取省、部分市(區)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朱純宣副主任和部分建議制定我省職業教育法規的提案人參加了立法調研座談活動。9月7日至8日,法規工作室會同省教育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印發徵求常委會組織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意見。9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辦法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職業教育中的責任,要強調其統籌、主導、協調和服務功能,同時,發揮各職能部門在職業教育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委員意見,結合國務院的有關《決定》精神,建議在辦法草案中作如下充實修改:一是在第四條中:明確在職業教育中以政府為主導和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辦學的職業教育體制,統籌配置和最佳化各類職業教育資源,並規定“加大對職業教育事業的經費投入,加強對發展職業教育的宣傳和輿論引導,並實行職業教育發展目標考核責任制。”二是在第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職業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三是在第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引導公辦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規範辦學、提高辦學質量。四是在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為職業教育發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環境。五是在第二十一條中強調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訓、實習基地建設,增強職業學校學生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六是在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明確政府要“建立職業教師的培訓基地,組織對職業教育教師的免費培訓”等內容。(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二、調研中,一些地方認為,辦法草案第八條和第九條關於設立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條件的規定,與職業教育法關於設立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條件不盡一致,應斟酌修改。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鑒於職業教育法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條件已作規定,辦法草案可不作重複規定為宜。據此,建議刪除上述兩條。
三、有的委員認為,辦法草案應當進一步規範職業教育辦學。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辦法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第十條中,強調要規範設立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要求省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就職業教育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名稱的規範使用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在第十八條之後增加一條,要求建立規範有序的職業教育招生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職業教育招生廣告的審查,禁止虛假招生廣告。(草案二審稿第八條、第十七條)
四、有的委員認為,當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過濫和審批混亂,辦法草案中應當明確審批部門。據此,建議在辦法草案第十二條中規定: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設立中等職業學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技工學校和以技能為主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分別由省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時刪除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草案二審稿第九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舉措,辦法草案中要增加一些可操作性的內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對辦法草案第十五條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明確農村職業教育以培養農村實用人才為重點,要求充分發揮農村各類職校等在提高農村勞動力技能方面的作用。二是在第二款中增加“加大對農村職業教育,尤其是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扶持力度”的內容。三是增加第三款,明確財政、教育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要為農村職業教育和農村勞動力的培訓在經費、培訓內容、市場信息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服務。(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
六、一些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和一些地方普遍認為,辦法草案中應當根據我省實際,對職業教育的有關經費的投入、籌措、使用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等也應當適當提高。據此,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適當修改並增加規定:“合理調整教育經費的支出結構,使職業教育經費投入與普通教育經費投入大體相當。”將該條第二款關於“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20%”修改提高為“不低於30%”,農村貧困地區不低於50%。並在該條中增加規定:建立職業教育專項經費,用於支持職業教育各項事業的發展,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剋扣。二是在第二十五條之後增加一條,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職業教育的獎勵、助學制度,同時要求對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予以公開和監管。三是在第二十六條中,將企業職業教育和培訓的費用“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1.5%提取”修改為“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1.5%至2.5%的比例提取”,與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相一致。四是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職業教育專項資金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以獎勵等方式支持職業學校的實訓基地建設。”(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七、有的委員和一些地方認為,目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普遍存在辦學質量不高的情況,辦法應當在完善辦學條件和提高辦學質量並開展督導方面作出進一步規定。據此,建議在辦法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建立“職業教育質量評估考核體系”和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職業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的內容。在該條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對職業教育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質量負有考核責任。”對於辦學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辦學標準的,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視情況有權責令整改或者依法撤銷辦學資格。同時在該條後增加一條,規定設立、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對職業教育中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八、有的委員認為,辦法草案中法律責任部分應當斟酌修改,同時要增加職業教育相關主管部門在職業教育管理活動中的責任條款。根據委員意見,並結合國家職業教育法有關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建議刪除草案中與有關上位法重複的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同時增加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關法律責任的內容。(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辦法草案的條款順序進行了適當調整和刪減,一些條款的文字也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向省人大常委會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的必要性
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加快人力資源開發,是落實科教興鄂戰略,推進我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解決“三農”問題、促進就業再就業、構建和諧湖北的重要舉措;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實現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發展城鄉職業教育和培訓網路,努力使勞動者人人有知識、個個有技能。”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職業教育,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方針,職業教育規模進一步擴大,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明顯增強,全省職業教育得到較快發展。一是通過最佳化整合教育資源,改善辦學條件,鞏固了基層職業教育陣地。目前,全省各級各類職業學校741所,其中:各類中等職業學校663所(含技工學校208所),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技術學院49所,職業國中29所。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在校生達150多萬人(含技工學校學生18萬人)。二是通過創建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學校,形成了一批辦學條件好、教育質量高的示範性學校,打造了一批品牌學校和精品專業,在全省職業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帶頭作用,促進了全省職業教育整體水平的提高。三是建立了一批高等職業技術院校,為我省的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培養了一大批高素質專門人才。四是積極開展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農民實用技術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各類職業技術培訓,使職業培訓成為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從目前發展狀況看,職業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事業的薄弱環節,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還不相適應。一是有的地方政府對職業教育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夠,統籌職業教育發展措施不力;二是投入不足,辦學條件較差,特別是農村職業學校條件簡陋;三是部分職業學校辦學機制和教學模式比較陳舊,校企合作辦學開展得不夠,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等制度尚未得到全面推行,人才培養模式還不適應社會和企業的需求;四是少數職業培訓機構管理不夠規範,教育質量不高。因此,有必要通過職業教育的地方立法,加快發展我省職業教育,提高廣大勞動者的素質,把人口負擔和就業壓力轉化為人力資源優勢,更好地服務經濟建設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既是當務之急,又是長遠大計。
二、起草和修改過程
2001年,省教育廳組織職業教育立法工作專班,認真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赴荊門、宜昌、鹹寧等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學習借鑑有關省、市職業教育立法的經驗,開展了較長時間的醞釀、調研和起草工作。2002年《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列入省人大立法計畫。2003年7月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和學校的意見,認真審查修改,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以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04年省人大組織開展了省內外多次考察調研工作,經省人大主任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省政府辦公廳發函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按照提出的修改意見,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對《實施辦法(草案)》再次進行了認真修改,省人民政府重新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請有關專家進行了論證。在集中各方面意見、反覆討論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現在的《實施辦法(草案)》,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再次正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幾點說明
起草《實施辦法(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鄂政發〔2006〕23號)、《中共湖北省委關於解決當前民眾切身利益若干突出問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意見》等重要檔案。
在起草《實施辦法(草案)》的過程中,堅持以上位法為依據,體現了法律法規的一致性;注意從湖北實際出發,體現了針對性;力求解決職業教育發展中的突出問題,體現了可操作性。
(一)明確了職業教育的發展重點
職業教育是面向人人、面向全社會的教育,是整個教育體系中十分重要的一個方面,當前必須貫徹“大力發展”的方針。《實施辦法(草案)》把職業教育作為我省教育工作的戰略重點,明確了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目標,特別是規定了當前要重點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實施辦法(草案)》第三條指出:“發展職業教育,應當從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實行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均衡協調發展,逐步建立職業學校與職業培訓並舉,適應市場需求,促進勞動就業,結構合理,靈活開放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重點發展中等職業教育,每年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招生規模大體相當。”
確立中等職業教育為發展重點,一方面是提高廣大民眾特別是青年就業和創業能力、解決生產一線勞動力素質偏低、技術工人緊缺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最佳化我省教育結構、促進教育公平的內在要求。重點發展中職,才能促進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協調發展,而不只是去擠普通高中和大學這一條“獨木橋”。我省中職教育既是最關鍵的環節、也是最薄弱的環節,需要我們搶抓當前有利於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歷史性機遇,真抓實幹,加快發展。
同時,從加快我省現代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大局出發,需要培養大批高技能專門人才,《實施辦法(草案)》提出“積極發展高等職業教育,滿足現代化建設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為服務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施成人繼續教育和再就業培訓工程的需要,《實施辦法(草案)》對職業培訓的重要作用也予以明確:“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滿足勞動者擴展技能、提高自身素質的需要。”
(二)規定了政府發展職業教育的職責
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把發展職業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實施辦法(草案)》用較多的條款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發展職業教育的職責,明確了政府在職業教育的發展規劃、資源配置、經費投入、條件保障、基本建設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統籌協調、為職業教育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的任務。第四條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配置和最佳化教育資源,促進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加強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實施“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計畫”、“縣級職教中心建設計畫”等國家項目,第六條規定“認真辦好公辦職業教育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每個縣、市至少應辦好一所發揮示範作用的職業教育學校。”為營造職業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第三十五條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完善職業教育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研究機構,加強職業教育教材的研究、編輯、出版和發行,加強職業教育教研、科研活動。”《實施辦法(草案)》的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等,分別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在保障投入、舉辦示範性職業學校、扶持弱勢群體、制定優惠政策、建立職業教育督導制度等方面的責任。
(三)加大了職業教育經費投入的支持力度
教育是公益性事業,發展教育是公共財政的重要職能。近年來各級政府不斷加大投入,使教育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但就比較而言,職業教育特別是中等職業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中的薄弱環節,財政投入不足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當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對職業教育的需求,已從外延擴展轉向內涵建設,呈現出以質的提升為特徵的職業教育發展新階段。因此,以政策為導向、以財政投入為主體,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支持力度是必要的。《實施辦法(草案)》對政府、企業及有關方面的投入責任予以明確。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政府加大投入的責任:“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公共財政對職業教育的投入。確保公辦職業學校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監督民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多渠道籌集經費的措施:“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所需辦學經費,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同性質,分別採取各級財政撥款、舉辦者自籌、按規定收取學費、學校創收、社會捐助等多種途徑解決。”為落實企業合理分擔職業教育辦學經費的相關政策,支持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和技能型人才培養,第二十六條規定“各類企業應當依法實施職業教育和職工培訓,並承擔相應的費用。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1.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開支,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企業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應當按比例安排資金用於職工技術培訓。”由於就讀職業學校特別是中職學校的學生,大部分來自農村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經濟困難已經成為影響中等職業教育生源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公共財政為主體、社會各方參與的助學制度,才能提高職業教育的吸引力,幫扶社會弱勢群體。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經濟困難學生和殘疾學生,可酌情減免學費。”第三十二條規定“鼓勵社會各界和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企業和個人對職業教育的資助和捐贈,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條款對於形成多元化的經費籌措和資助渠道,減輕學生的學習成本負擔,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四)強調了發展農村職業教育的任務
《實施辦法(草案)》根據我省是農業大省的實際,對加強農村職業教育作了具體規定。在第十五條中,規定職業教育要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促進“農科教”結合。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充分發揮農村各類職業學校以及各種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的作用,大力培養農村實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教育培訓,幫助進城務工人員提高職業技能。
在修改《實施辦法(草案)》的過程中,我們堅持儘量減少審批、許可事項,現在《實施辦法(草案)》中保留的為數不多的審批、許可事項,都有上位法的依據,相關規定也與行政許可法相一致。同時《實施辦法(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追究處罰辦法,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增強了落實的力度。
《實施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