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財政廳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財政、稅收、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建議,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承擔省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全省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省級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並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

機構職能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財政廳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財政、稅收、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建議,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承擔省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全省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省級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全省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組織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五)負責省級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擬訂彩票管理制度,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管理政府債務、政府主權外債業務,防範財政風險;管理財政票據,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監督省駐穗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使用,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六)組織制定廣東省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省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監管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國有資產監管;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負責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八)負責各項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管社會保障資金,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企業財務制度和農村財務制度。

(九)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認真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管,負責制定代建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監督檢查財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處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省會計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依法監管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境內的有關業務。

(十二)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監管範圍內涉及國有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和核准。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財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龍正才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

葉 叢中共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省財政紀檢組組長、省財政廳黨組成員

黃 明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關 紅省財政廳總會計師、黨組成員

丁 輝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陳 明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潘陽軍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廳長級)

劉仁樵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副廳長級)

何毅華省財政廳二級巡視員

雷宏偉省財政廳二級巡視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法規稅政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牽頭擬訂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以及關稅、進口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議;承擔和組織稅收調查研究有關工作。

(三)預算處。 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畫;擬訂地方性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代編年度全省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核撥;管理省級財力;擬訂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擔省直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省財政與中央財政結算、對市縣財政總決算的批覆等工作;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方案。

(四)地方財政處。 參與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方案;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指導市縣開展相關工作;承擔省級有償資金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準備金管理工作;承擔省財政與市縣財政結算和轉移支付資金撥付工作;指導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監督市縣財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國庫處。 擬訂國庫管理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省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分析全省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省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省財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承擔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下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六)綜合處。 承擔交通、物價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分析預測巨觀財經形勢;擬訂全省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省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的審核工作;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管理工作;擬訂彩票管理制度,承擔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國土、海域、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交通、交警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省駐穗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使用,認真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七)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承擔省安排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專項資金等方面經費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議;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車輛及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採購及日常管理事務;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九)工貿發展處。 承擔工交、地質、安全生產、電力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承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承擔資產評估行業監管工作;承擔省財政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

(十)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利、國土、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農口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村莊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

(十一)經濟建設處。 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財政性資金計畫安排;參與國債資金的安排、審核和監督;認真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認真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承擔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工作;擬訂代建項目財務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十二)社會保障處(與省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管理辦公室合署)。 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經金融處。 承擔外經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十四)會計處。 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准和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承擔依法核准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有關業務的工作;承擔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

(十五)績效評價處。 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決算工作;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及業務規範;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的建議。

(十六)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組織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畫;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工作;承擔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十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畫及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按計畫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十八)農村財務管理處。 指導、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採購監管處。 擬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參與審核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管理省級政府採購方式;承辦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監督管理省級政府採購活動;處理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對省級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承擔全省統一電子政府採購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十)監督檢查局。 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  (二十一)人事教育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廳屬學校。

信息公開指南

湖北省財政廳

為建立公開透明高效的財政運行機制,依法保障廣大公眾對財政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07〕114號)有關要求,制定《湖北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省財政廳每年根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62號),制發《湖北省財政廳政務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主動公開《目錄》確定的內容。

2、公開形式。公開的形式包括:

(2)省政府公報、省政府新聞發布會等。

(3)省財政廳一樓大廳電子顯示螢幕、觸控螢幕等。

3、公開時限。省財政廳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遲於信息生成後15個工作日。

二、依申請公開

1、公開範圍。對《目錄》內沒有明確但符合《規定》要求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公開,省財政廳將按依申請公開程式受理。

2、受理機構。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依申請公開工作。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中北路8號,湖北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3、公開程式。

(1)申請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單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湖北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表格附後,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在受理地點領取,可複製,也可從省財政廳入口網站下載。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詳細、明確,並準確填寫聯繫電話、地址、信箱,以便工作人員查詢和答覆。

(2)申請方式。《申請表》填寫後,可通過信函、網上申請等方式報送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也可直接到省財政廳一樓政務大廳視窗辦理申請事項。

(3)申請處理

①登記。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收到的《申請表》登記、編號,並按照廳領導分工和處室職責提出擬辦意見,經相關領導或負責人簽批後,分送相關處室辦理。

②答覆。省財政廳將及時按要求答覆依申請公開內容: 屬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信息內容或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不屬於省財政廳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內容,重新申請信息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

三、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省財政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依法行使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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