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7年10月,湖北省煤炭行業協會在武漢成立。
湖北省煤炭行業協會目前有正式會員61家,會員中既有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也有電廠、運輸企業以及各級煤炭學會、協會、煤炭培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等,通過協會這個橋樑和紐帶把產供銷連成了一體。湖北省煤炭行業協會將倚重這一重要的行業發展平台,更加全面地為會員、企業服務,全力推動行業總體水平的提升。該協會成立之後,力爭成為企業與市場之間的紐帶,掌握國內外煤炭發展的最新動態,並及時為企業發布供求信息,積極為煤炭企業開拓省內外市場服務,同時協助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
社會職責
一、開展行業調查為政府制定煤炭行業的相關政策提供參考建議,為各會員單位適應市場形勢,提供煤炭市場信息和業務指導。
二、協調各會員單位為湖北省煤炭供應長效機制的建立和運作提供服務。
三、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全行業統計及辦理省直煤炭經營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資料的審查工作。
四、建立煤炭信息中心,辦好協會期刊,通過網路和期刊及時向政府部門和各會員單位提供煤炭供需、價格、運力等信息情況。
五、組織行業評比和表彰,開展煤炭生產和煤炭運銷管理業務培訓、考察等,協助會員搞好商品煤計量、質量管理工作。
六、制定行約、行規,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七、推廣煤炭行業的新產品和新技術,總結煤炭行業的新經驗,不斷提高煤炭行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承擔相應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業務範圍
湖北煤炭行業協會本著“自主”、“自律”、“自強”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其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單位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對涉及本行業發展的戰略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並協助制定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
(二)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行業的基礎資料,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依法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搞好行業的專項統計工作,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會員單位經營決策服務。
(三)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自律守則》,組織行業自律性管理活動,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整體利益。
(四)根據煤炭行業的發展需要,及時組織有關的座談會、經驗交流會或專題討論會,推廣典型經驗等。
(五)向會員單位提供有關政策、經濟、技術、產品、市場等信息,交流有關煤炭的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諮詢服務。協調各會員間、會員與其它各方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內外的合作與發展。
(六)組織本行業業務、技術及管理等各類人員的國內外培訓。根據會員要求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活動,組織編寫培訓教材,提高煤炭行業人員的素質。加強行業的宣傳工作,辦好協會有關刊物,建設好協會信息網站,提高煤炭行業的社會地位,擴大協會及會員單位的單位影響。
(七)組織或參與煤炭行業相關的各種形式的展覽會、展示會、交易會、行業論壇等,幫助企業開拓市場,搭建煤炭商品信息交流平台。
(八)開展行業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彙編行業有關方面資料。組織實施煤炭行業示範項目,積極推廣新技術和科技成果。
(九)加強本行業與其它行業之間及有關協會之間的聯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委託的事項,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理事會
第一屆2007年10月12日,湖北省煤炭行業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在武漢召開。大會審議並通過了《湖北省煤炭行業協會章程》(草案)和《湖北省煤炭行業協會財務管理辦法》,通過了《湖北省煤炭行業協會會費標準》(草案),選舉產生了21個理事單位,選舉產生了會長、副會長及監事、秘書長人選,湖北省燃料總公司總經理何昌楊當選第一任會長。
第二屆2011年9月23日,湖北省煤炭行業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在武昌召開。湖北省經信委、湖北省民政廳有關領導參加了會議,會議順利地完成了預定議程,取得了圓滿成功。會議審議通過了何昌楊同志的工作報告;選舉產生了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會議選舉賈曙光同志為第二任會長。
協會章程
湖北省煤炭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湖北省煤炭行業協會
其英文名稱: Hubei Province Co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簡稱:HPCPA)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湖北省內從事煤炭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及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經濟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導向,熱心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呼聲,積極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大力推廣新技術在煤炭行業的運用,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促進湖北省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一路64號4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單位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對涉及本行業發展的戰略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並協助制定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
(二) 開展行業內的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行業的基礎資料,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依法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搞好行業的專項統計工作,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會員單位經營決策服務。
(三)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自律守則》,組織行業自律性管理活動,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整體利益。
(四)根據煤炭行業的發展需要,及時組織有關的座談會、經驗交流會或專題討論會,推廣典型經驗等。
(五)向會員單位提供有關政策、經濟、技術、產品、市場等信息,交流有關煤炭的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諮詢服務。協調各會員間、會員與其它各方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內外的合作與發展。
(六)組織本行業業務、技術及管理等各類人員的國內外培訓。加強行業的宣傳工作,辦好協會有關刊物,建設好行業信息網站,提高煤炭行業的社會地位,擴大協會及會員單位的社會影響。
(七)組織或參與煤炭行業相關的各種形式的展覽會、展示會、交易會、行業論壇等,幫助企業開拓市場,搭建煤炭商品信息交流平台。
(八)開展行業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彙編行業有關方面資料。組織實施煤炭行業示範項目,積極推廣新技術和科技成果。
(九)加強本行業與其它行業之間及有關協會之間的聯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委託的事項,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其他條件:
1、企業註冊資金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
2、企業年經營量5萬噸以上或銷售額0.5億元以上;
3、企業在職職工達5人以上;
4、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遵紀守法、合理納稅,並能模範遵守湖北煤炭行業規範條約;
5、企業為湖北省煤炭供應長效機制建設和湖北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較大貢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SPAN>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通過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決定其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本協會設綜合部、業務部、培訓班、財務部、和信息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2人從本協會會員中推薦,1人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大型活動,應提前7日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的,應在舉辦活動5日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9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