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殘疾人優惠待遇規定

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人標準,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居住在本省的,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十條 違反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和本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按照殘疾人保障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基本信息

(2005年3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4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公布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殘疾人優惠待遇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合法權利,弘揚中華民族扶殘助殘的人道主義精神,促進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發展進步的成果,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人標準,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居住在本省的,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三條 符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經徵得本人同意由鄉(鎮)政府實行集中供養;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應優先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四條 對農村殘疾人免除鄉(鎮)、村籌資籌勞負擔。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應依法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解除或終止殘疾職工勞動契約,必須按勞動法、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辦理,並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六條 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向殘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業服務,免費進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訓練等服務。
城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應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開辦停車場、報刊亭、電話亭、公廁、按摩場所以及打掃環境衛生、綠化環境等崗位,凡適宜殘疾人就業的應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七條 鼓勵、扶持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自謀職業。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減免註冊登記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對殘疾人從業應給予支持並減免相關費用。
殘疾人個體從事勞務、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務性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增值稅;從事商業經營月銷售額達不到5000元的,經國稅部門核准,免徵增值稅。
民營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福利企業標準的,經向民政部門申請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凡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
第八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或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免費提供教科書,免收雜費,補助生活費。對在特殊教育學校寄宿的貧困殘疾學生,納入學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省內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機構在招生時,應當錄取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可免試體育,聽力殘疾考生可免試外語聽力,並以不低於當年考生或在校學生平均體育成績、外語聽力成績的分數計入考試總成績。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貧困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子女,優先享受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對考上高等院校的殘疾學生,由戶籍所在地殘聯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農村貧困殘疾人參加合作醫療,繳納個人負擔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確有困難的,由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籌措資金解決。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就醫,鄉鎮、街道衛生院免收掛號費;縣以上公立醫院減免20%的床位費、大型儀器設備檢查費和手術費。
第十條 殘疾人按照國家制定的殘疾人康復計畫,殘疾人康復對象到指定的康復機構進行白內障復明手術、安裝假肢以及進行聾兒培訓等康復訓練,按規定免費提供眼球晶體、假肢、助聽器等用具用品,生活確有困難的,按規定予以救濟補助。
第十一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進入體育館(場)、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動物園、風景區、城市公廁等公共場所免收門票。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重度智力殘疾、精神病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陪護。上述場所舉辦商業性文體活動時除外。
盲人和下肢殘疾的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車。
殘疾人自用車在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
盲人讀物郵件,郵政部門免費寄遞。
第十二條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應積極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凡是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及撫恤金等法律事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予優先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審理殘疾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在訴訟活動中依法給予殘疾當事人應有的照顧,對殘疾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準予緩交或減免。
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辦理公證的,減半收取公證費。
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規劃需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進行安置。發放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業補助費時,對貧困殘疾人按高於規定20%的標準發放。
第十四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入網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裝單位應給予優惠;聾啞人個人計算機上網免收開戶費,手機簡訊實行優惠收費。
第十五條 違反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和本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按照殘疾人保障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殘疾人優惠待遇而未給予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並有權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規定的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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