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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術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號公布)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武術活動的管理,促進武術運動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湖北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武術包括武術套路、散打、跆拳道、摔跤、空手道、劍道、拳道、柔道、健身氣功、自由搏擊等項目。
武術活動是指進行上述項目的習練、傳授、表演、競賽以及組建武術學校、習武場所和武術社會團體等活動。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武術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開展武術活動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崇尚科學,講究道德,促進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優秀武術人才的培養,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禁止利用武術活動宣揚封建迷信、非法斂財,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是全省武術活動的主管部門,省體育行政部門下屬的武術運動管理中心負責全省武術活動的業務指導和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等項工作。縣以上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武術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公安、教育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武術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武術學校、習武場所和武術社會團體管理
第五條 武術學校是指按照學校設定標準設立,實施武術理論教學、進行武術技能訓練,並按照規定對學生進行文化知識教育,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學校。
習武場所是指以培養武術愛好和提高武術技能為目的,進行非學歷武術技能訓練和武術理論學習的武術館、拳社、俱樂部和武術指導站等。
第六條 開辦武術學校、習武場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辦學目的和習武業務範圍符合規定;
(二)有與辦學規模和習武業務量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自有資金;
(三)有相應數量的專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開辦武術學校及習武場所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武術學校、習武場所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辦學場所、習武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四)武術器材清單;(五)武術學校教學計畫或習武場所培訓計畫;(六)從業人員名單及從業人員專業資格證明;(七)國家和省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開辦武術學校,須持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縣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向所在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開辦習武場所,須持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就治安管理事項進行審核同意後,方可報所在地縣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體育、公安、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審核或審批申請後,一般應在收到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的武術學校、習武場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予登記的,應當視業務主管部門確認的營利或非營利性質,按照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第九條 武術學校須按國家對學校名稱的有關規定確定校名。
各類習武場所不得用“中國”、“中華”、“亞洲”、“世界”、“宇宙”等類名稱冠名。使用“湖北”或其他地域名稱冠名的,須經同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武術學校和習武場所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依法經審核、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發布。
禁止刊登虛假廣告騙取財物。
開辦武術學校、習武場所招收學員收取的費用,應嚴格按省價格、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各類武術學校和習武場所聘請的外地教師、教練、員工和招收的外地學員,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武術學校和習武場所聘請的教師、教練、員工應與聘用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武術學校必須按審定的教學科目和教學計畫進行武術專業和文化課教學。招收的學生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必須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文化課教學任務。
武術學校學生經考試合格,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十三條 習武場所應按審定的培訓科目和培訓計畫進行培訓,培訓期滿可發給結業證書、培訓證書。
習武場所不得招收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學員。
第十四條 武術學校、習武場所應嚴格按照規定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止發生各類安全事故或治安事故。
武術學校、習武場所應加強對學員和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真正做到習武健身、育人成才。
第十五條 武術學校、習武場所實行屬地管理,縣以上體育、教育、公安等行政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對各類武術學校、習武場所進行指導和監督。
體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標準對武術學校、習武場所實行等級評定製度。
第十六條 成立武術社會團體,須經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依法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各武術社會團體均為獨立法人,互不隸屬。
第三章 武術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武術從業人員包括從事武術技能傳授的武術學校武術教師、武術教練員、武術指導員以及武術裁判員等武術專業技術人員。
武術從業人員必須經縣以上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方可從業,並納入體育教師、教練員、裁判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序列管理。
第十八條 縣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武術專業技術等級規定,考核、批准武術專業技術人員的相應技術等級。
具備武術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經本人申請均可參加體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武術專業技術人員等級資格考試。
第十九條 省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對全省武術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註冊管理,未註冊的武術專業技術人員視為自動放棄武術從業資格。
第四章 武術競賽、表演管理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體育組織、體育院校(含合法成立的武術學校、習武場所)培養武術競技人才,參加各類正規武術比賽。
對在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武術運動員、教練員,當地政府和體育行政部門應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自發組織的,以健身為目的和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組織開展的非經營性武術競賽、表演活動,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應予以支持。
舉辦以營利為目的的武術競賽、表演活動,舉辦者必須遵守《湖北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有關經營性體育競賽、體育表演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二條 舉辦經營性武術競賽、表演活動必須經所在地縣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批准。舉辦跨行政區域的武術活動,須經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舉辦武術競賽、表演活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開展武術競賽、表演相適應的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符合標準的設施、器材;
(三)有相應的安全防範、治安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舉辦經營性武術競賽、表演活動須提前15日向所在地縣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報送有關材料,體育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的答覆。不予批准的,應說明理由。
第五章 涉外武術活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 武術學校、習武場所聘請外籍武術專業技術人員或招收外籍學員,須經省體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外事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准入住的外籍武術專業技術人員、外籍學員,應按規定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手續。
第二十五條 出國(出境)參加武術表演、競賽活動或進行涉外武術交流活動,應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武術學校、習武場所或武術社會團體接受國外(境外)組織、個人的捐助或接受榮譽稱號,應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禁止武術社會團體或武術學校、習武場所與國外(境外)組織建立隸屬關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開辦武術學校、習武場所和進行經營性武術表演、競賽的,責令停辦,由縣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按其違法所得收入的1-3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 組織武術社會團體不符合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雇用或聘請未取得相應武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從事武術教練培訓、應急救護等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收繳其相關批准文書。
第三十條 習武場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招收屬義務教育年齡段學員的,責令改正,並按每招收一名義務教育年齡段學員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造成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的,責令限期整改,並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安全事故、治安事故後果嚴重,明顯不符合舉辦武術學校、習武場所條件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收繳其相關批准文書。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