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1998年7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根據2008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武當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管理。
第四條風景區內的自然風貌、文物古蹟、園林建築等必須依法保護和管理。風景區內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風景區的有關規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風景區內的各項公共設施,自覺維護風景區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特區管委會)在所轄行政區劃範圍內行使縣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職權,負責風景區的保護、管理、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特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二)領導風景區所屬各部門的工作;
(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風景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
(四)負責風景區內文物、古建築保護及維修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工作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六)根據批准的《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各景區的詳細規劃,對風景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依法進行管理;
(七)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建設、維護、管理風景區交通、通訊、電力、供水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八)按照合理的環境容量和物資技術條件發展旅遊事業,負責風景區內的安全、城建監察、交通、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和服務業管理等;
(九)保護風景區內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上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特區管委會內設的景區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一、二級保護範圍內風景區(以下簡稱核心景區)的統一管理工作。
特區管委會內設的其他職能部門受特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則設立的派出機構,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三章文物古蹟的保護
第七條對風景區內的古建築,包括古墓葬、古遺址、石窟、石刻、壁畫、碑碣、亭、台、井、池、河、橋等文物古蹟及其附屬物,以及革命史跡和有紀念意義的各類建築物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已列入各級重點保護的文物單位,應嚴格按照依法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保護管理。
第八條已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須限期退出,由特區管委會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經批准使用、管理或臨時借用文物建築的單位,應當接受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古建築的維修保養和附屬文物的安全,並對其負責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記造冊,由特區管委會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既屬於文物又是宗教活動場所的地方從事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所有文物保護單位對文物進行保養、修繕或拆遷復原時,應當由特區管委會按文物保護級別報經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切實按照有關工程技術規範實施。
第十條各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機構應建立健全防火、防盜等崗位責任制,對火源、電源以及避雷設施等實行嚴格管理,並配置必要的消防、報警設備。文物庫房應當做到防火、防盜、防潮、防蝕。
嚴禁在文物保護單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嚴禁刻劃、塗污、盜取、毀壞文物古蹟和革命史跡。
嚴禁在各文物景點出售、燃放煙花爆竹。焚香化紙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進行,並有專人看管。
第四章自然景物的保護
第十一條風景區的自然資源,應在調查、鑑定的基礎上劃定保護範圍,列出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加強保護和管理。各景區、景點、景物可分別設立醒目的說明和標牌,並做到因地制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風景區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防治病蟲害、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切實保護好風景區的自然景物。
第十三條在核心景區內不得劃分自留山、責任山,村民應有計畫地向外遷移。風景區內禁止毀林墾荒,對風景區內已開墾土地應當逐步停耕還林。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占風景區內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義或方式非法轉讓風景區內的土地。
第十四條加強對風景區森林資源管理,嚴禁亂砍濫伐;重點保護範圍內的林木,確需修剪或更新性質的採伐的,應經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同意,並報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獲得採伐許可證後方可進行。
在核心景區內嚴禁野外用火、室外吸菸,生產、生活應使用沼氣、煤氣等污染較小的燃料。
第十五條風景區內的古樹名木,應登記掛牌、建立檔案,嚴加保護。切實做好病蟲害和其他自然災害的預防工作,防止遊人、施工人員等損害古樹名木。
第十六條切實保護好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嚴禁在風景區內進行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動。因科學考察研究,確需採集動、植、礦物等標本的,必須先經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再按程式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在指定範圍內限量採集。
風景區內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捕殺、儲藏、加工、運輸或經營野生動物。
第十七條 嚴禁在核心景區開山採石、挖坡取土、濫挖藥材、採集花草以及進行其他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動。確因建設、維護工程需要就地取用的沙石料,應當在指定的地點限量採取,但不得進行劇烈爆破,影響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觀的安全。
第十八條特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環境、公共衛生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並認真加以落實。
第五章規劃建設
第十九條風景區內一切工程建設,必須按照《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規劃要求。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手續必須經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後,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風景區建設和景點配套設施,必須按明、清建築風格規劃設計。屋頂、屋面不得採用黃色,高度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核心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經景區管理職能部門審查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凡不按批准的建築設計圖紙施工,變動布局,增加層次,改變建築風格的建築物和未經報批以及審批手續不全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二十一條風景區內各項建築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清理場地,需要綠化的,應當及時綠化。
風景區內凡屬污染環境、破壞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觀、嚴重妨礙遊覽活動的設施和建築物,應限期治理和逐步遷出。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風景區內的經營服務網點總體容量。核心景區內的經營服務網點,由特區管委會根據風景區規劃統一規劃布局,並與周圍景物、景觀相協調。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應當執行核心景區經營服務網點規劃。
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內依法經營。禁止擅自搭棚、擺攤設點、擴面經營或出店經營
第二十三條風景區內的門票(包括進山門票、各景點門票)由特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門票的制價、調價,必須首先報經特區管委會審查同意後,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的風景名勝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收取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在風景區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除直接用於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外,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
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於風景區的景觀維護和建設、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具體收費標準和使用辦法,由特區管委會提出方案,按程式報經省財政、物價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條風景區旅遊公路和古神道兩旁3米以內,嚴禁堆放雜物、搭棚擺攤,嚴禁在公路上打場曬糧。
嚴禁在公路兩側法定間距內修建永久性固定設施。
第二十六條旅遊公路及其會車鏡、防護欄等配套設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階、欄桿、扶手、標識、標牌及音響、線路、照明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移和破壞。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可在風景區適當的地方設立交通執勤點,負責風景區內的交通安全。進入風景區內的所有車輛,必須自覺遵守有關交通法規,服從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交通管理部門和特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旅遊線路的養護工作,並在危險地帶設定安全標誌,採取防護措施,保證旅遊線路的暢通。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在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特區管委會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條在風景區內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文物保護單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的;
(二)在文物景點出售、燃放煙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點焚香化紙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野外用火、室外吸菸的。
有強行攬客、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哄抬物價等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打罵遊客等違法行為的,由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風景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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