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數量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湖北省機構改革方案》,本輪機構改革後,省本級共設定黨政機構60個。
黨委機構18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5個,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規格為副廳級)2個。
政府機構42個。其中,省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3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1個,部門管理機構(規格為副廳級)7個 。
會議部署
2018年10月25日,全省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在漢召開,標誌著我省機構改革正式全面實施。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蔣超良作動員講話,強調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堅決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克難奮進,狠抓落實,確保機構改革任務順利完成,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譜寫新時代湖北高質量發展新篇章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
方案解讀
1.對應黨中央和國務院機構改革,調整最佳化相應機構和職能。
◎組建省監察委員會
將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的職責,以及省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同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不再保留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
◎組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
其辦公室設在省司法廳。
不再保留省委法治湖北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組建省委審計委員會
其辦公室設在省審計廳。
◎將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
改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
其辦公室設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將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
改為省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
其辦公室為省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省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省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
◎將省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省委財經委員會
其辦公室設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將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
改為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
其辦公室為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省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省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省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組建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
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改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承擔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的職責,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與省教育廳合署辦公。
◎省委組織部:
統一管理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
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省委工作機關,歸口省委組織部管理。
◎省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
將省公務員局併入省委組織部,省委組織部對外保留省公務員局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省公務員局。
◎省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
將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的新聞出版、電影管理職責劃入省委宣傳部,省委宣傳部對外加掛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省電影局牌子。
◎省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
將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歸口省委統戰部領導,仍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省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
將省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省委統戰部,省委統戰部對外加掛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將省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歸省僑聯行使。
◎組建省自然資源廳
將省國土資源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省水利廳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省農業廳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省林業廳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等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省國土資源廳、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測繪地理信息局。
◎組建省生態環境廳
將省環境保護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省水利廳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省農業廳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省南水北調管理局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等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省生態環境廳對外加掛省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環境保護廳、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南水北調管理局。
◎組建省農業農村廳
將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農業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省財政廳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省國土資源廳的農田整治項目、省水利廳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等職責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
將省農業廳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省交通運輸廳。
不再保留省農業廳。
◎組建省文化和旅遊廳
將省文化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省文化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
◎組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將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將省民政廳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等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組建省應急管理廳
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省政府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省公安廳的消防管理職責,省民政廳的救災職責,相關部門的地質災害防治、水旱災害防治、草原防火、森林防火、震災應急救援相關職責,以及防汛抗旱、減災、抗震救災、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等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省水利廳不再加掛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重新組建省司法廳
將省司法廳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最佳化省審計廳職責
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省財政廳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省審計廳。
不再保留省國有企業監事會。
◎組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省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省商務廳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職責等整合。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保留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組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管理機構。
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物價局。
◎組建省醫療保障局
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生育保險職責,省物價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省民政廳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組建省林業局
將省林業廳的職責,以及省農業廳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作為省自然資源廳的部門管理機構。
不再保留省林業廳。
◎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
不再保留省地方稅務局。
◎其他不再設立的機構
不再設立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省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省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將省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省委政法委員會、省公安廳承擔。
2. 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和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最佳化省委辦公廳職責
將省檔案局(省檔案館)的行政職能劃入省委辦公廳,省委辦公廳對外加掛省檔案局牌子。省檔案館作為省委直屬事業單位,仍為正廳級。
不再保留與省檔案館合併設立的省檔案局。
◎將省信訪局由省委辦公廳管理的機關
調整為省委工作機關
◎重新組建省科學技術廳
將省科學技術廳的職責,省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整合。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組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將省政府金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省商務廳的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職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對外加掛省金融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省政府辦公廳不再保留省政府金融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將省國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改為省委國家安全委員會
其辦公室為省委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省委工作機關。
◎重新組建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作為省委工作機關。將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的職責劃入。
不再保留單設的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
◎組建省委機要和保密局
將省委機要局、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整合,作為省委辦公廳管理的機關,對外加掛省國家保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委機要局、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將省支援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
劃入省水利廳
不再保留省支援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加掛省支援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建省政務管理辦公室
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職責,省政府辦公廳的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及政務信息化管理職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職責等整合。作為省政府辦公廳的部門管理機構。
◎組建省廣播電視局
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有關廣播電視管理職責的基礎上組建省廣播電視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不再保留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重新組建省知識產權局
將省知識產權局的職責,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標管理職責,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原產地地理標誌管理職責等整合。作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管理機構。
◎將省糧食局從省政府直屬機構
調整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部門管理機構
◎將省政府研究室從省政府辦公廳的部門管理機構調整
為省政府直屬機構,不再加掛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牌子
◎將省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從省政府辦公廳的部門管理
機構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將省政府參事室併入省政府辦公廳,對外加掛省政府
參事室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省政府參事室。
◎將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將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省委組織部不再保留省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
組織工作委員會牌子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保留省發展戰略規劃辦公室、
省推進“兩圈一帶”戰略辦公室牌子
◎省財政廳不再保留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省監獄管理局不再保留省沙洋監獄管理局牌子
3. 深化省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深化省人大機構改革
組建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省人大專門委員會。
將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深化省政協機構改革
組建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將省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職責劃入省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省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更名為省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省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省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推動工作重心下移。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
4.深化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將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或職能相近的行政機構,原有事業單位調整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或併入其他事業單位;確需轉為行政機構的,原則上併入相關行政機構或調整為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確需單設為行政機構的,在中央規定的黨政機構限額內設定。
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5.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繼續深入推動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
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不設行政執法隊伍,主要負責政策標準制定、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設區的市與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避免重複執法。
在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探索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
6. 深化市縣機構改革
注意做好與省級機構改革的有機銜接,統籌設定市縣黨政機構,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省政府部門機構職能劃入黨委機構的,市縣也要相應劃轉。涉及應急管理、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重點領域新組建機構,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實。加大市縣機構職能整合歸併力度,對職能相近的黨政機構實行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層政權機構設定不簡單照搬上級機關設定模式,既允許“一對多”,也允許“多對一”。按照整體謀劃、分步實施的原則,統籌推進鄉鎮、街道改革。實行“一門式辦理”“一站式服務”,最大限度方便民眾辦事。
7. 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
嚴格控制編制總量。
建立健全編制管理動態調整機制。
嚴禁超限額設定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堅決清理擅自設立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