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6年1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通過時間

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百九十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領、推動、規範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體制機制創新,激勵和保護改革者,增強改革發展動力和創業創新活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等改革與改革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解放思想,求真務實,增強社會活力和綜合實力,加快推動“建成支點、走在前列”進程,全面推進富強、創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建設。

第四條

全面深化改革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科學決策,頂層設計、基層首創,立法引領、法治保障,統籌協調、循序漸進,公眾滿意、成果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參與改革,共同營造勇於改革、敢於創新、崇尚成功、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目標任務

第六條

全面深化改革應當適應國家實施“一帶一路”、促進中部地區全面崛起、長江經濟帶和長江中游城市群建設等重大戰略需要,堅持綠色決定生死、市場決定取捨、民生決定目的“三維綱要”,深入推進“一元多層次”戰略體系,以經濟體制改革為重點,加大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力度,加快完善各方面體制機制,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力爭湖北全面深化改革走在全國前列。

第七條

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激發各種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市場化改革為重點,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機制,形成競爭有序、富有活力的經濟發展新格局。

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健全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制度體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財稅體制、投融資體制、科技體制等改革,全面推進創新發展,深入實施開放先導戰略,形成有利於擴大開放的體制機制,加快建成內陸開放高地。

健全城鄉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提升縣域經濟實力,完善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健全公共服務保障體系,統籌做好城市工作,推進城鄉協調發展,保障城鄉居民共享改革成果。

第八條

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推進人大工作制度機制創新,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加強基層民主建設;加快法治湖北建設,建立健全法治建設體制機制,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執法程式,推行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促進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九條

創新文化發展體制機制,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推進文化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文化市場體系,推動公共文化和文化產業互動發展,激發全社會文化創造活力,突出荊楚文化特色,提升文化軟實力。

第十條

推進社會事業和社會治理改革創新,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最佳化收入分配機制,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城鄉格線化管理和社會化服務,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推進軍民深度融合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一條

加快生態省建設體制機制創新,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產業體系,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體系,建立完善綠色發展體制機制,健全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加快自然資源及產品價格改革,建立生態文明技術創新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加快主體功能區建設,加強三峽庫區、武陵山區、大別山區、秦巴山區、丹江口庫區、神農架林區等重要生態區域保護和建設,完善生態補償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督察與考評工作機制,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和賠償制度。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決策實施、保障激勵、監督考核、容錯免責、糾偏以及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全面深化改革目標任務實現。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領導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負責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在本省的貫徹落實,以及本省全面深化改革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其下設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日常工作。

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下設的改革專項領導機構,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研究相關領域的重要改革任務,協調推動有關專項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實施,承擔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交辦的專項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及縣(市、區)有關機構負責落實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保障和促進全面深化改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引導市場主體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司法職能,完善對權利的司法保障和對權力的司法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改革工作的協同配合,加強對下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改革工作的領導或者指導。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改革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改革主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的改革工作。

改革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責任人。  

決策與實施

第十七條

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與實施應當經過提出方案、專家論證、審議決定、組織實施、督察考評、反饋完善等程式。

涉及改革發展全局、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通過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改革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條

各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應當制定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長遠目標和階段性任務。具體改革工作應當制定內容明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

重大改革方案應當報送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審定,一般性改革方案應當報送本級改革專項領導機構審定。所有改革規劃、計畫、方案和其他相關檔案,應當於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和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九條

涉及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或者重大利益關係調整的改革事項,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溝通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提請有權機關或者共同的上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各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決策諮詢制度,發揮專家學者、改革智庫的作用。

建立健全改革建議徵集制度,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新聞媒體、電子網路平台等多種形式,廣泛徵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為社會公眾參與改革提供便利。

鼓勵社會公眾對改革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改革決策實施進行監督,對改革效果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改革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或者需要探索改革方法的,應當在局部地區或者個別單位進行試點。

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開發區、改革試點(試驗)區域和單位,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加快創新主體、創新平台、創新鏈條、創新環境等建設,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發揮試點(試驗)對全局性改革的示範、突破和帶動作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基層進行差別化探索,建立與基層改革實際需要相匹配的權責體系,為基層開展改革探索提供政策諮詢和業務指導,發揮基層積極性和創造力。

第二十三條

改革主體應當全面準確實施改革決策部署,提出改革任務清單、改革成果檢驗形式和改革時間表,加強統籌協調,強化改革責任,保障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

建立健全改革立項、實施、督察、考評等工作制度,完善改革工作程式,總結改革實踐經驗,探索改革規律,提高改革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條

改革主體應當對改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效果評估,涉及改革發展全局、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改革,應當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以向社會公布,並應當作為完善改革決策的重要依據。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五條

地方立法應當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引領和規範改革全過程,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鞏固和發展改革成果。

對不適應、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予以清理、修改或者廢止。

改革事項確需在相關地方性法規修改、廢止之前先行先試的,應當在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能,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推進機構改革,調整工作職能和人員編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完善清單化管理制度,實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等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網上統一審批平台,推進集中審批、並聯審批,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第二十七條

財政預算單位開展改革創新所需要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其他單位應當保障必要的改革工作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改革項目促進資金,對本地區重點改革項目、年度優秀改革項目、困難地方和單位承擔的改革試點項目和其他確需資助的改革項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暢通利益表達、協商溝通、救濟救助渠道,發揮法治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

建立信訪事項澄清保護機制。有關單位應當妥善處理涉及改革的信訪事項,對反映的問題經查屬實的,依法處理;對反映的問題經查不屬實的,及時澄清是非,消除負面影響,依法處理誣告和陷害行為。

第二十九條

改革主體應當及時發布改革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預期;宣傳改革舉措,凝聚改革共識,匯集改革智慧,形成改革合力。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全面深化改革的輿論引導,積極宣傳報導改革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營造促進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三十條

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選拔任用想改革、謀改革、善改革且實績突出的幹部。

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營造引智聚才和改革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三十一條

設立湖北改革獎,對在改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各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專項領導機構和改革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健全分級督察責任體系,採取日常督察、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全面督察等方式,了解改革方案設計、主體責任落實、實施進展、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推動改革決策部署取得實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方式,對貫徹執行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採取組織人大代表視察、開展專題調研、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等方式,發揮人大代表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改革事項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改革工作中超越法定許可權和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抵制、阻撓、延誤改革,或者拒不執行改革決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對舉報人和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平台,及時受理、核實、處理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應當加強對全省各級全面深化改革考核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

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應當納入全省地方和單位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分級分類考評機制,採取日常督辦和定期考核相結合方式,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重點考核年度改革項目實施情況與效果、跨年度改革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考核結果作為幹部評價、任用的重要依據。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的改革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主管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可以要求其停止有關改革工作:

(一)明顯偏離改革預期目標、方向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改革決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改革決策,但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改革決策實施過程中民眾意見較大,經評估難以繼續進行的;

(五)其他應當糾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改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主管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其予以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二)抵制、阻撓、延誤改革或者拒不執行改革決定的;

(三)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八條

改革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已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損失,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主管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二)相關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

(三)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未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因法律、法規的修改或者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改革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損失的,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切實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將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2015年全省13項重大改革任務之一。當前我省正處於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

第一,條例的制定有利於充分發揮立法對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領、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中央和省委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總體部署和安排,亟需通過立法加強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制度設計,解決當前改革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破除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弊端,為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體制機制、推動制度創新、增強改革發展動力和創業創新活力提供法制保障,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保證將省委重大改革意圖通過立法及時轉變成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為規範。條例的制定,有利於從法律制度上明確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方法和路徑,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確保改革決策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有利於從立法上破解我省當前改革中實際存在的不敢改、不願改、不會改、改不起和改革不實、不深、不細等問題,消除改革者的後顧之憂,為推進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二,條例的制定有利於促進地方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和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推進地方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條例的制定,有利於依法推動全面系統的改革,加強各領域改革的聯動和集成,在地方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形成總體效應、取得總體效果;同時,通過制定條例,劃定改革邊界,明晰改革路徑,也有利於提升廣大幹部民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實現地方治理的規範化、法治化和現代化。

第三,條例的制定有利於進一步凝聚改革共識,形成推動改革的合力。近年來,為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我省在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上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需要用地方立法的方式鞏固改革成果、推廣改革成功做法和經驗。制定該條例,擴大公眾立法參與,有利於凝聚改革共識,營造濃厚的關心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社會氛圍,為改革決策提供民意基礎和動力支持,使條例的制定過程成為法治宣傳教育和立法引領推進改革的過程,成為匯集改革智慧、凝聚改革力量、推動改革創新的過程。

二、條例草案的形成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主任會議對條例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視,積極有序推進。4月底,成立了以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省人大工作機制創新專項領導小組組長趙斌同志為組長的條例起草領導協調小組,負責組織領導條例的起草工作;領導協調小組下設起草工作專班,具體負責條例的起草工作。領導協調小組和工作專班採取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的方式,由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法規工作室、省改革辦、省編辦、省發改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社科院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5月6日、5月14日,省人大工作機制創新專項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先後討論通過了條例制定工作方案。

根據工作方案的要求,起草工作專班在深入學習領會中央、省委改革方面的檔案精神,廣泛收集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於5月中下旬先後草擬了條例大綱草稿和草稿討論稿,分別徵求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5月15日,常委會法規工作室與省社科院簽訂了專家建議稿委託起草協定,省社科院於6月底按期提出了專家建議稿。5月下旬至7月上旬,趙斌副主任帶領起草工作專班同志到省直有關單位、荊州、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黃梅小池濱江新區和浙江、福建兩省進行立法調研和考察,並主持召開立法調研論證會,分別聽取了省內有關專家和省直相關單位負責人對條例整體框架和主要內容的意見和建議。6月中旬,起草工作專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徵求條例起草領導協調小組成員和成員單位意見和建議後,形成條例草案討論稿。7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辦公會議聽取了起草工作情況匯報。根據會議的意見和建議,在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於8月初書面印發省人大各專(工)委、省直各單位和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及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基層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8月中旬,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李春明同志在漢主持召開了省、武漢市直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學者參加的調研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斌同志、王建鳴同志等分別率調研組赴襄陽、宜昌、鹹寧等地進行立法調研,聽取意見和建議。據此,形成的條例草案討論稿於8月26日提交省人大工作機制創新專項領導小組和條例起草領導協調小組聯席會議討論,會後,工作專班根據會議意見和建議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建議稿。8月31日,經主任會議研究,提出了議案和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分總則、體制機制創新、工作職責、決策與實施、法治環境、激勵保障、監督與考核、法律責任和附則,共9章43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草案明確規定,制定該條例是為了引領、推動、規範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增強改革發展動力和創業創新活力,激勵和保護改革者,推進湖北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同時,明確界定了條例的適用範圍不僅為本省範圍內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等改革工作,還包括這些方面的改革促進工作,而且重在改革促進工作。(草案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其他各章)

(二)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為了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切實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草案規定全面深化改革應當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和制度,堅持“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三維綱要”;應當堅持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問題導向、科學決策,頂層設計、基層首創,立法引領、法治保障,統籌協調、循序漸進,民眾滿意和成果共享的基本原則。(草案第一章第三條、第四條)

(三)關於體制機制創新。草案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要求,強調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性,明確了我省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重點和難點所在,並針對我省科教大省、生態大省的實際,相應設定了創新驅動、教育體制改革、生態環境監管與責任追究機制等條款。同時,還注意為今後不斷深化改革、探索改革規律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有關立法留下空間。(草案第二章)

(四)關於領導機構和工作職責。草案從縱向與橫向的結合上,分別規定了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專項領導機構的領導職責,市、州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以及縣(市、區)有關機構的領導職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各改革主體以及相關公職人員的改革職責。(草案第三章)

(五)關於決策與實施程式。為了保證改革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規範性,草案規定了改革決策與實施的一般程式,還對重大改革決策程式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如重大改革方案出台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等。在改革決策的實施方面,草案規定,暢通公眾參與改革渠道、鼓勵開展先行先試、強化責任擔當、進行實施效果評估等,保障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草案第四章)

(六)關於法治環境和激勵保障機制。草案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應當與法治湖北建設一體推進,並從建立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機制,推進機構職能法定化,推行清單化管理,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等方面加以規定;明確改革用人導向及人才保障、資金保障,規定建立改革表彰獎勵制度,建立涉及改革信訪問題的澄清保護機制,加強改革輿論引導,力求為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激勵保障。(草案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

(七)關於監督考核和法律責任。為了推動各項改革決策部署取得實效,草案專設一章監督與考核,明確建立健全改革督察責任體系和督察方式,加強人大監督與社會監督;明確改革考核的方式、重點和考核結果的運用。同時,為保證改革方向,解除改革者的後顧之憂,草案明確建立容錯免責、糾錯和追責機制,並規定了相應的容錯免責、糾錯、追責情形,力求通過立法,營造勇於探索、敢於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草案第七章、第八章)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發揮立法在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領、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制定一部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充分貫徹中央和省委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重點突出。同時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初步修改後,發至全體省人大代表,省直有關單位,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以及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基層立法聯繫點,並在省人大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10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率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部分同志圍繞開展先行先試、建立免責機制等立法中的重點問題赴外省市進行考察,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組織赴黃石、鄂州兩市就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調研。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召開後,法規工作室認真學習領會五中全會精神和“十三五”規劃建議,並力求在草案修改稿中充分體現五中全會的新思路、新觀點。11月5日,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喬余堂同志主持召開條例立法中評估會,聽取了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學者的意見。11月6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會後,法規工作室對草案修改稿進一步修改後形成了草案二審稿。11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改革辦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11月13日,省委常委會會議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條例起草、修改工作情況的匯報,並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研究,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鴻忠作了重要講話,對下一步修改、審議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會後,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認真研究省委常委會討論意見和鴻忠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並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書面報省委原則同意。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草案的修改思路和結構調整

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草案的修改思路要按照中央、省委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立足湖北實際,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把立法的重點和著力點放在對改革的促進上,明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明確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在改革中的工作職責,規範改革的決策與實施程式,建立對改革者的保障激勵機制,對改革工作的監督考核機制、糾偏機制、追責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力求從制度設計上解決當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單位在改革中實際存在的不敢改、不願改、不會改、改不起等問題,營造勇於改革、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良好社會氛圍,為增強改革發展動力和創業創新活力提供法制保障。同時,在結構的調整上,考慮到法治環境是改革保障的重要內容,且第五章“法治環境”與第六章“激勵保障”的內容存在一定交叉,建議將兩章合併為“保障與激勵”一章,相關條文的順序作調整。

二、關於條文表述的規範性問題

有的委員、單位和地方提出,條例的主要立法依據是中央和省委的有關決定,但在語言表述上要注意使用規範的法律語言,要注意法律責任與行為模式的對應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按照立法技術規範要求對草案全文予以梳理、規範,儘量使用規範的法言法語。同時,將法律責任的規定與草案中禁止性的規定一一作對應。

三、關於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改革的指導思想不應過度重複中央和省委決定的內容,應當突出湖北特色;在基本原則的規定上,應當注意與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與改革實踐相結合,進一步提煉,增強操作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將草案第三條第一款指導思想的表述重新梳理,增加“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求真務實”,“加快‘建成支點、走在前列’進程”和“促進‘五個湖北’建設”的相關內容,進一步體現湖北特色;二是將該條第二款中屬於整體目標的內容合併至第二章的第一條,作為改革的總體要求;三是刪除基本原則中“立法引領、法治保障”的內容,並作適當修改和精煉,不再採取逐項列舉的方式表述。(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

四、關於改革的目標任務

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章“體制機制創新”從內容上看,主要對我省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改革的目標和任務提出要求,章名可再斟酌。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要把握好巨觀與微觀、全面統籌與突出重點、著眼長遠與立足當前關係,突出湖北的特點。還有代表提出,在文化體制改革中,要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在社會事業和社會治理改革創新中,應當對格線化管理加以規定。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強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突出地位,大力發展“網際網路+”新業態。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將第二章章名修改為“目標任務”;二是在具體改革任務的設定上,在兼顧針對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儘量實現各領域的全覆蓋,根據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中央關於“十三五”規劃的建議作了相應修改;三是草案第十二條“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後增加“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在第十三條增加“完善城鄉格線化管理和社會化服務”的內容;四是單設一條二款,專門對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實施“網際網路+”行動計畫作出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二章)

五、關於工作職責

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草案規定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省全面深化改革專項領導機構的職責是否合適,對於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部門、司法機關等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工作職責定位是否準確。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習近平同志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作出的說明中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對全面深化改革負有總體設計、統籌協調等職責,作出這樣的規定,將黨委工作軟性的統籌協調通過立法變為硬性的法律規定,有利於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依法履職,有利於改革工作決策的實施和監督考核。據此,明確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等職責的規定是合適的。對於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部門、司法機關等職責的規定,則根據其法定職責及當前改革任務作了相應修改。(草案二審稿第三章)

六、關於決策與實施程式

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改革的決策與實施程式中缺乏反饋完善的程式。有的委員提出,關於改革的規劃、計畫、方案和其他檔案僅僅備案而不作審查,能否保證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避免部門利益傾向。有的委員提出,改革應有階段性目標。有的代表提出,改革應當是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的有機結合,在改革的實施中缺少了鼓勵基層差異化探索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在草案第十九條改革決策與實施程式中增加“反饋完善”內容;二是在草案第二十條中增加“統籌長遠目標和階段性任務”,“重大改革方案應當報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審定,一般性改革方案應當報本級改革專項領導機構審定”的內容;三是增加一條“鼓勵和允許基層改革實行差別化探索,建立與基層改革需要相配套的權責體系,支持基層從實際出發,改革創新,大膽探索,調動基層改革積極性,推動改革制度創新。”在鼓勵先行先試的基礎上,鼓勵基層開展探索,促進改革決策部署的落地生根。(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七、關於保障與激勵

有的委員提出,在推動政府及其部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上應當提出一些更加具體的舉措。有的委員提出,要建立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社會監督機制。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在堅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完善清單化管理制度,實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網上統一審批平台,推進集中審批、並聯審批,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二是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平台,及時受理、核實、處理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九條)

八、關於改革獎項的設立

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設立改革獎項和授予地方榮譽稱號是否適宜,且在獎項的設定上應當儘量規定得原則些。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了進一步激勵改革者,通過獎勵發揮鼓勵改革、支持改革的導向作用,設定改革獎勵是十分必要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保留設定湖北改革獎,將其獎勵對象修改為“對在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二是刪除第二款由各級人大常委會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四條)

九、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提出,法律責任一章的順序應當首先是糾偏機制,再是責任追究機制,最後才是免責條款。有的委員提出,有些規定如“符合本條例基本精神”等在實踐中難以把握,應當予以明確。有的代表提出,改革本來就是對體制機制的突破,要求每一項改革決策實施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會對改革形成束縛。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將草案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改革符合本條例基本精神和有關規定的”修改為“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此外,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多處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1月13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並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重點和著力點在於對改革的促進,建立對改革者的保障激勵機制,對改革工作的監督考核機制、容錯免責機制、糾偏機制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力求從制度設計上解決當前湖北省一些地方和單位在改革中實際存在的不敢改、不願改、不會改、改不起和改革不實、不深、不細等問題。

《條例》規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對全面深化改革負有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和考核評價等職責,在條例的實施中處於主體地位。有關專家表示,作出這樣的規定,將軟性的統籌協調通過立法變為硬性的法律規定,有利於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依法履職,有利於改革工作決策的實施和改革工作的持續推進,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這也是本條例的立法亮點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提出了建立“容錯護幼不赦罪”機制,力求通過立法使該免責的免責,該糾正的糾正,該追責的追責。對改革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已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損失,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等情形的,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主管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條例規定,因法律、法規的修改或者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改革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損失的,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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