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HAS)
地 址:武漢市武昌區東湖路1號
郵政編碼:430071
理 事 長:蘇祥生
秘 書 長:王 琦
刊 物:《湖北標準化與WTO/TBT信息通報》
主 編 周小波 閆道文
協會簡介
湖北省標準化協會是集致力於全省標準化事業的管理部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和熱愛標準化工作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是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全省學會、協會、研究會的組成部分。
湖北省標準化協會於1980年11月4日在武漢市武昌區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一招待所舉行成立大會。會上通過了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理事49名,理事會推選了正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17名,常務理事會通過了正、副秘書長及學術組、普及工作組和秘書組正、副組長,研究和布置了今後工作。原湖北省標準局局長鄭敏任第一屆理事長。
1987年3月16日至17日在武漢市召開了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代表130人,會議選舉產生了理事68人,常務理事18人,通過了新的協會章程。原湖北省標準局局長鄭敏任第二屆理事長。
1990年12月12日至13日在武漢市召開了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代表70人,會議選舉產生了理事69人,常務理事21人,修改了協會章程。原湖北省標準局副局長王以泉任第三屆理事長,原湖北省標準局局長鄭敏任名譽理事長。
2000年1月10日,採用通訊表決形式產生第四屆理事會,推選理事57人。原湖北省標準局副局長王以泉任第四屆理事長。
2004年7月22日在武漢市武昌區湖北飯店召開了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了新的《湖北省標準化協會章程》、《湖北省標準化協會會費管理辦法》、《湖北省標準化協會會費標準制定說明》,產生理事會,選舉理事152人,常務理事59人。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巡視員蘇祥生任第五屆理事長。
截自2008年12月止先後增補理事6人,常務理事5人。
協會下設27個專業委員會:農機專業委員會、教學儀器設備專業委員會、汽車專業委員會、化工專業委員會、電子專業委員會、建材專業委員會、輕工專業委員會、質量管理質量保證專業委員會、包裝專業委員會、能源專業委員會、勞保專業委員會、社會公共安全專業委員會、農牧業專業委員會、交通專業委員會、醫療器械專業委員會、信息專業委員會、紡織專業委員會、菸葉專業委員會、糧食專業委員會、飼料專業委員會、軍工專業委員會、機械專業委員會、消防專業委員會、電力專業委員會、美容美髮專業委員會、電子政務專業委員會、氣象專業委員會。
業務範圍
1.開展標準化、質量、認證等領域的學術理論研討,組織國內外標準化學術交流,協助企業參加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
2.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標準化領域的技術管理工作。
3.開展標準化領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問題的研究和社會調查,為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決策提供建議。
4.承擔標準化課題研究,項目論證。
5.為會員單位標準化工作者技術職稱資格評定提供幫助。
6.開展標準化資格培訓和技術標準宣貫與培訓
7.推薦或獎勵標準化優秀論文,表彰標準化工作者。
8.關心和維護標準化工作者的權益。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湖北省標準化協會,英文譯名: Hu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 英文縮寫:HBAs。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湖北省內致力於標準化事業的科研、設計、管理部門和技術機構、企事業單位等以及從事和熱愛標準化工作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更好地發揮黨和政府聯繫標準化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和組織全省致力於標準化事業的社會各界和標準化科技、管理工作者,開展標準化科技學術活動,普及標準化科技知識,搞活我省標準化工作者之家,推進標準化工作和諧發展;為促進我省標準化工作與國外標準化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不斷提升我省標準化與質量管理水平,加速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提供技術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業務上接受中國標準化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公平路6號。郵政編碼:43006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標準化領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會調查,向政府部門反饋意見、提供建議;
2、開展標準化(標準、質量、認證等相關領域)學術理論研究,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國內、國際間的標準化考察、交流與合作;
3、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承擔標準化領域的有關管理工作;
4、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或參與標準化科技項目的論證,標準化科技成果鑑定,參與中國標準化協會標準化工作者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評定工作;
5、開展認證方面的相關工作;
6、宣傳標準化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普及標準化知識,開展標準化培訓工作;
7、開發標準化信息資源、人才資源,組織標準化諮詢服務,幫助企業解決標準化工作中的困難,指導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加強標準化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8、組織標準化優秀論文的評選,表彰獎勵標準化工作優秀會員和優秀論文作者。
9、檢索、編輯有關標準化信息、資料和刊物,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10、興辦經濟實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標準化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和積極支持標準化工作;
(五)個人從事標準化專業工作或者相關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年度會費為:團體會員1000元、理事單位2000元、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個人會員100元。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單位會員應指派一名代表與本協會聯繫。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它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標準化行業有較大影響與較高聲望;
(三) 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