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湖北省信息協會由湖北省發展計畫委員會主管,辦事機構依託湖北省信息中心,業務上受中國信息協會和省委、省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協會活動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協會現有來自政府機關、企事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各層面的團體會員200多家,在全省信息化領域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協會宗旨
??湖北省信息協會的宗旨是:以大力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為根本目標,為會員、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提供信息服務;充分發揮聯接政府部門與企事業單位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搭建會員之間溝通交流的平台。協會任務
??湖北省信息協會的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做好行業自律工作;組織研究湖北信息化發展戰略及相關問題,為政府和信息化主管機關提供決策參考;積極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相關組織的各項交流與合作,通過會員會議、網路交流等活動,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研究探討信息和信息化理論與實踐問題,推動全省信息化基礎工作的建設和發展;組織人才培訓、開展信息諮詢服務、推進我省信息化發展進程。??湖北省信息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草案,組織召開每年一次的會長會和年會,籌劃會員活動,組織開展信息化建設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的研討。目前,協會已創辦了《湖北信息年鑑》、《湖北信息化》(月刊)等紙介質媒體,還創建了湖北省信息協會網站——“湖北信息化(網站)”。
湖北省信息協會與會員單位、兄弟省市信息協會已經建立了廣泛的業務聯繫,在推進全省及各會員單位信息化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 許克振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會 長: 劉兆麟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常務副會長: 熊贏新 湖北省信息中心主任
副 會 長: 盧天梁 湖北省委辦公廳信息處處長
程振中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杜 頻 湖北省政府辦公廳技術室主任
祝新銘 湖北省政協辦公廳副秘書長
孫西克 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潘發光 湖北省委副廳職領導
唐開宏 湖北省國家保密局副局長
董宏彬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高技術處處長
梁亞莉 湖北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劉改安 湖北省專用通信局副局長
周永松 湖北省財政廳信息中心主任
徐金山 湖北省教育廳副廳長
劉海新 湖北省科技廳副廳長
夏 平 湖北省信息產業廳副廳長
熊覺非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長
李煥濤 湖北省廣播電視局巡視員
張建民 湖北省物價局副局長
姜殿惠 湖北省測繪局副局長
楊海濤 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
宋少華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總工程師
顧力平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
楊少傑 東風汽車公司綜合部部長
謝伯卿 湖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秘 書 長: 楊 飛 湖北省信息中心副主任
協會章程
湖北省信息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英文譯名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縮寫為HBIIA,是從事經濟、科技、社會信息的科研、生產、流通、服務的單位自願組成的,並經湖北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行業性社會團體,為信息行業的社會中介組織,中文簡稱為湖北信協。
第二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為會員、為政府、為企業、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並在政府部門與信息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以及在信息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溝通聯繫作用。
第三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務實創新,通過調查、研討、信息諮詢、考察、培訓、合作交流、行業自律,開展各項信息服務活動,推進信息行業發展。
第四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計畫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辦公機構住所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東一路17號。郵編:430071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全省信息產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管理體制等,向政府和有關領導機構提出建議;
(二)組織有關單位合作開發、交流和推廣信息技術、推動信息立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庫等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
(三)組織對信息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信息行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四)積極推動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合與協作,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在完善法律法規、標準基礎上,促進信息市場的發育與繁榮;
(五)在遵守國家法律和保密規章的前提下,組織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充分發揮信息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六)組織會員單位和社會力量,對信息和信息化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討和交流;
(七)針對企業在深化改革、經營管理和信息化過程中遇到的難點與重點問題,組織專題研究,加強信息中介服務、網路建設、經驗交流,促進企業轉換機制和加快發展;
(八)宣傳普及信息知識,推進信息教育,組織信息技術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訓工作;
(九)建立協會信息網路,編印信息書刊和有關資料,加強同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
(十)承擔各級領導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工作。
(十一)建立與國內外信息組織和團體的聯繫,促進信息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單位會員。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下列團體和企業,承認本章程的,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行政、事業單位、各地市的信息工作機構和行業信息協會;
2、企業及其信息工作機構;
3、與信息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和其它有關社團。
(二)個人會員。在信息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關心和熱愛信息工作的個人,承認本章程,由兩名會員推薦,經協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以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主要授予在信息領域的學術和實踐中有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和學者(國外名譽會員不享受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權力)。
(四)為方便單位會員與湖北省信息協會的聯繫,規模較大的單位會員單位可設聯絡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湖北省信息協會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辦公室核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按一定方式取得或訂閱本會書刊資料以及享受本會提供的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信息資源的開發與交流;
(八)保守本會秘密。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督促無效,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核准登記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3名。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四)選舉產生常務理事;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十三)審議常務理事會提出的協會工作報告;
(十四)討論其它重要事項並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七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理事會的決議;
(二)提出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種議案和工作計畫;
(三)領導協會秘書處的工作,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設立辦事機構、行業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和必要的工作機構;
(四)增補理事、接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名譽會員;負責增補常務理事,報理事會確認;
(五)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則每項議案按多數通過有效。
第二十條 會長定期主持會長會議,聽取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討論決定湖北省信息協會的主要方針和重大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會長領導下,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協會辦公會議,負責湖北省信息協會日常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協會辦公會議負責增補理事,接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報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特約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執行協會辦公會議的決定,處理湖北省信息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行業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行業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行業分會、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的行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省民政廳批准。湖北省信息協會的行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本行業或專業的信息工作,在業務上受湖北省信息協會的指導和監督,遵守湖北省信息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地方信息協會是獨立的社團法人。湖北省信息協會同地方信息協會保持經常的業務聯繫和合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湖北省信息協會是非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會費收入;
(二)諮詢服務收入;
(三)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四)政府、公司、企業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