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湖北省旅行社的網路化、規模化發展,規範旅行社門市部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湖北省旅遊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註冊地的縣市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旅遊者並提供諮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
第三條 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旅行社門市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門市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門市部的業務經營範圍應符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設立社的業務經營範圍。
第五條 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旅行社門市部,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可在註冊地的縣市行政區域以內設立門市部。
第七條 門市部設立實行工商註冊登記制度和旅遊管理部門備案制度。
第八條 旅行社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設立門市部或變更門市部設立事項後5日內,向設立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門市部設立備案的內容包括:設立社名稱、門市部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業務範圍,工商註冊號、成立日期、註冊登記機關和營業期限。
第九條 設立社變更業務範圍,其設立的門市部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業務範圍變更手續,更換營業執照。
第十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歇業、停業或註銷,其設立的門市部均應相應變更名稱、歇業、停業或註銷。
第十一條 門市部變更經營場所或停業後,設立社應在15日內拆除該門市部原經營場所牌匾。
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門市部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設立公告、變更經營範圍公告、變更經營場所公告、停業或註銷公告。
第十三條 門市部應按照設立社的許可經營範圍開展業務活動。旅行社同其設立的門市部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旅行社本部以外的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門市業務。
門市部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十四條 門市部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經營行為:
一、詆毀其他旅遊經營單位的名譽;
二、設立下屬分支機構;
三、未經設立社同意擅自代理其他旅行社業務;
四、開展除招徠、諮詢、宣傳以外的旅遊業務;
五、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門市部名稱應使用規範的格式:旅行社全稱+地址(或序號)+門市部。門市部牌匾名稱應為規範的全稱,國際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其牌匾名稱應中英文對照。設立社名稱變更,門市部名稱及牌匾名稱應作相應變更。
門市部應將工商部門核發的非法人營業執照原件懸掛於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六條 旅行社應對門市部職工實行統一管理。旅行社門市部的崗位及職工人數應由設立社統一核定,職工由設立社聘用;門市部職工勞動契約應與設立社簽訂,並經勞動部門鑑證。工資、福利應由設立社統一核發。
第十七條 門市部不得設定計調、導遊、領隊崗位。門市部向旅遊者推介的旅遊產品及其價格均應由設立社統一策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不得以門市部名義印製宣傳品和發布旅遊業務廣告。
第十九條 門市部在接受旅遊者報名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第二十條 門市部應以設立社的名義與旅遊者簽訂規範的旅遊契約。
旅行社應建立嚴格的契約領取、回收、存檔、登記管理制度。
門市部旅遊契約應由設立社統一發放、統一編號、統一簽章、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門市部接受旅遊者報名,應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時傳達設立社。
第二十二條 門市部接收旅遊者報名後,應由設立社統一安排出遊。
許可經營出境旅遊的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在接收出境游旅遊者報名後,旅遊者的護照、簽證等事宜應由設立社統一辦理。
第二十三條 門市部的業務文書一律使用設立社印章。
第二十四條 設立社應對門市部收銀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設立門市部銀行帳戶,統一管理髮票,統一審核報銷門市部支出費用,統一建立門市部收支分類明細帳目。
門市部不得設立獨立核算的財務部門,不得私設收據和發票;門市部營業收入應通過設立社規定的銀行賬戶上繳。
第二十五條 門市部應由旅行社全額投資設立,不得以承包、掛靠或變相承包、掛靠的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 門市部應按照設立社的規定建立業務檔案,定期將業務檔案交送設立社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