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為保證醫療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該辦法。該辦法由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於2000年6月1日通過,自200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到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以下簡稱為適齡公民)自願獻血。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在校適齡學生率先獻血。動員患者家庭成員、親友、所在單位及社會成員互助獻血。

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審定、下達年度獻血計畫,保證獻血工作所需經費,統一規劃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實現本行政區域內獻血與用血總量的基本平衡。

第四條 各單位應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按計畫參加獻血;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公民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計畫組織參加獻血。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動員和組織無償獻血;

(二)根據當地用血需求情況,擬定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下達公民獻血年度計畫;

(三)組織、調配血源;

(四)管理和發放《無償獻血證》;

(五)管理和審批醫療用血;

第六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查處採血、供血、用血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定期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八條 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組織。屬於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由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本級財政統籌安排。

設定血站或中心血庫,必須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九條 血站對參與獻血公民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免費進行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通知本人,檢查合格者方可獻血。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標準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

公民獻血一般為每次二百毫升,最多不超過四百毫升,兩次獻血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條 獻血公民由獻血辦公室發給《無償獻血證》。有工作單位的獻血者由所在單位適當發給餐飲、交通補貼,其他獻血者由採血機構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一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制度,對採集的血液必須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測。採集血液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採血器材,用後銷毀。

血站或中心血庫對供血範圍內的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應及時供應,不得延誤。

採血、供血車按特種車輛的有關規定免交公路通行費。

第十二條 地處邊遠的醫療機構,遇到危重病人或重大救援任務,且當地無血站(中心血庫)及時供血,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必須進行檢測,達到質量標準方能使用。採集的血液數量應於十日內上報縣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採血。嚴禁僱傭、誘騙、強迫他人獻血。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必須根據臨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計畫,嚴格遵循合理、科學用血的原則,積極推行成分輸血,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必須由指定的供血機構提供血液,嚴格遵守血液儲存管理制度。對血站所供血液的血型、血液成份、有效期等進行檢查,不得將不符合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配合獻血辦公室做好管理工作,醫生視患者病情填寫《用血申請單》,經醫院審核後方能用血。急診病例,先用血後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者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可憑《無償獻血證》和《居民身份證》按下列規定用血;

(一)無償獻血一次的,免費享用等量的醫療用血;

(二)無償獻血累計六百毫升以上的,免費享用三倍量的醫療用血;

(三)無償獻血累計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終身免費享用不限量的醫療用血;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免費享用等量醫療用血。

無償獻血者(含前款規定享受免費用血待遇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因病在外省用血的經費,憑獻血證和醫院證明及發票到所在地獻血辦公室結算。

互助獻血者(除配偶和直系親屬外)享受無償獻血者待遇。

第十七條 公民臨床用血,只交付國家規定的有關費用。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依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個人無償獻血累計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連續三年超額完成獻血計畫的;

(三)為搶救危重病人獻血表現突出的;

(四)組織公民獻血及在採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

(二)非法組織僱傭他人出賣血液;

(三)血站、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

第二十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血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造成血源性疾病傳播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和制度,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對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時間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委員們認為,修改稿吸納了上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比較簡明排扼要,內容基本可行,建立根據本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再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次常委會會議通過。會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方面,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5月30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簡稱“新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修改稿第五條規定設立有關機構不妥。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刪除了該條中有關設立機構的內容,並將該條修改為:“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草案新修改稿第五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修改稿第九條中關於“體驗各格未參加獻血者,由組織其參加體檢的單位向血站繳納檢測成本費用”的規定不盡合理,現實中也難於執行。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刪除了此規定。(新修改稿第九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原草案第十六條和十八條中的“嚴格遵循契約、科學用血的原則,積極推行成分輸血,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到指定的供血機構領取血液”等內容,應予保留。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在新修改稿第十四條中,對以上內容均作了保留。(新修改稿第十四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改稿第十七條沒有涵蓋符合條件而未獻血者臨床用血的相關規定。按照委員的意見,並參照獻血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將該條修改為:“公民臨床用血,只交付國家規定的有關費用。”(新修改稿第十七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本著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對造成經血液傳播疾病的違法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在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同時,我們還按照委員的意見,對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說明及草案新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對於《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下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該法規很有必要,對於解決我省無償獻血中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獻血法在我省深入貫徹實施有著重要意義。辦法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基本可行。同時,委員們對辦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委員會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室、省衛生廳,按照委員的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的研究修改。4月中旬,委員會又組織有關方面人員就辦法草案修改中的問題,赴上海、福州、廈門等地進行學習考察,借鑑立法經驗。5月8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24次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下稱“草案修改稿”)。會後,又參考吸收了立法顧問組的諮詢意見。現將具體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照抄獻血法的內容較多,應予精簡壓縮,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必重複。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壓縮,刪除或合併了辦法草案中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七、第二十九等5條,使辦法草案原30條變成草案修改稿共25條。同時,按照委員的意見,草案修改稿中沒有按章表述。

二、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三條與第九條內容有些重複。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將第九條修改為:“各單位應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按計畫參加獻血;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公民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計畫組織參加獻血。”並將此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三條已提到“縣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獻血工作”,第四條又規定成立獻血委員會,沒有必要。對此,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考慮到無償獻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需要各級政府統一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組織工作,同時參考外省市的作法和經驗,故對此條作了保留。同時,按照委員的意見,將該條的第二款修改為:“省獻血委員會統一指導、協調全省獻血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六條將“新聞出版”列為宣傳單位不妥,該條規定“各地主要新聞媒體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公益宣傳”難於落實。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將該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定期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十一條中的“有關單位”概念不明確。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將該條修改為“……。有工作單位的獻血者由所在單位適當發給餐飲、交通補貼,其他獻血者由採血機構給予適當補貼。”(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六、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將辦法草案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條合併修改為:“醫療機構必須根據臨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計畫,嚴格遵守血液儲存管理制度。對血站所供血液的血型、血液成分、有效期等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同時,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動員患者家庭成員……互助獻血”移至第二條後面(草案修改稿第二條);將第十七條第二款移至第二十條,並作為該條的第四款(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中處罰規定過輕,應加大處罰力度。按照委員的意見,並參考立法顧問組的諮詢意見,我們將該條款修改為:“血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造成血源性疾病傳播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此外,我們還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辦法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條序上的修改。

以上報告及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辦法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醫療用血是關係人民身體健康的大事。長期以來,我國醫療用血的主要來源是依靠個體供血者,雖然按照國家規定的血液檢測標準進行了檢驗,但由於多種原因,這些人群肝炎、各種性病等患病率較高,且淘汰率也較高。這些人群屬於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嚴重威脅著廣大受血者的健康。要從根本上解決這種高危險因素,必須依法廣泛地開展公民無償獻血。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於1997年12月29日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並於199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它的頒布實施,結束了我國靠個體賣血供臨床使用的歷史,為血液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近一年來,我省在貫徹實施《獻血法》,推動無償獻血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成績,但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有的地方對貫徹《獻血法》缺乏認識,工作進展緩慢,多數縣(市)政府至今未依法成立獻血領導機構,宣傳發動不力,彩供血機構不健全,致使公民無償獻血比例偏低,市州級血站無償獻血占臨床用血量約60%,縣(市)級單位無償獻血比例僅占10%左右。由於無償獻血比例偏低,少數醫療單位擅自採集有償血源,血液質量難以保證,對人民民眾用血安全構成直接威脅。

為了保證《獻血法》在我省的深入貫徹實施,根據《獻血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辦法》十分必要。同時,從上海、深圳、廣東、四川、黑龍江、吉林、河南等省市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來看,都為實施《獻血法》推動獻血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省政府對貫徹實施《獻血法》非常重視,對制定出台我省的有關配套法規進行了認真研究,並納入了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根據省人立法規劃,我廳受省政府托,於1998年3月開始籌備《辦法草案》的草擬工作。為了確保立法質量和草案按立法計畫送審,我廳由一名副廳長牽頭,成立了草案調研起草專班。在草案的起草調研過程中,廣泛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了部分血液專家、臨床醫務工作者和獻血工作管理人員座談會;組成調查組到黃石、黃岡以及部分所轄縣市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對《辦法草案》的意見,《辦法草案》先後5易其稿,於1998年底報送省政府法制辦。之後,我們又配合法制辦就草案中的有關問題開展了一些調查研究,並與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該草案於1999年11月5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按省政府常務會議的意見作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各級政府成立獻血委員會

無償獻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需要各級政府加大行政力度,統一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組織工作。根據《獻血法》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的規定,我們在《辦法草案》第四條中作了相應規定,即“縣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獻血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旨在加強政府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從組織上保障獻血工作依法進行。

(二)關於公益性宣傳工作

廣大公民參加無償獻血,必須靠宣傳教育,增加人民民眾對血液知識的了解,改變“獻血有礙身體健康”的傳統觀念。宣傳教育工作除了廣大醫務人員積極參與外,更重要的是發揮大眾新聞媒體的作用,利用電視、報刊、廣播等大力開展社會公益性宣傳。實踐證明,宣傳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公民無償獻血的積極性就高漲。我省部分先進市(縣)的新聞單位通過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把獻血宣傳當作推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任務落實,取得了顯著成效。因此,我們在《辦法草案》第六條中規定“各地主要新聞媒體每周至少進行一次關於獻血的公益性宣傳”。這也是按照《獻血法》中關於“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規定作出的。

(三)關於血站的性質及財政保障

按照《獻血法》的規定,血站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血站在採集、供給血液的過程中,要花費大量的物化勞動,並支付採集、運輸、檢測、貯存等發生的直接費用,無償獻血者及家屬均可享受免費用血。這些都決定了血站的公益性事業性質。我省輸血工作起點較低,80年代初僅有武漢、黃石、宜昌、沙市4家血站,絕大多數醫療單位長期靠自行採集有償血源供臨床使用。近幾年,全省血站發展到13個(市、縣級中心血庫34家),擁有專業隊伍500餘人。這些血站多數未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屬自收自支性質,人員工資未落實,業務經費無保障,業務用房、檢測設施簡陋,不利於《獻血法》的實施。因此,我們按照《獻血法》的有關規定在《辦法草案》第八條中對血站的經費保險作了原則規定。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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