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革命老區發展規劃,確定革命老區發展目標、工作重點、推進步驟、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革命老區先行先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最佳化各方面資源,建立支持革命老區發展的長效機制。

簡介

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於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 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9號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老區,是指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革命老根據地。本省革命老區的具體名錄及重點扶持對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 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幫扶、社會參與、自我發展,實行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產業發展與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經濟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相結合、政策扶持與社會多元投入相結合、多方幫扶與自力更生相結合。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老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投入,整合資源,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支持革命老區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區發展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老區發展的組織協調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扶持革命老區工作。
第六條 支持革命老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運用市場機制,引進市場主體、項目和資金,促進革命老區發展。
革命老區應當依靠人民民眾,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七條 實行革命老區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科學考核評價體系,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政府及相關部門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革命老區發展規劃,確定革命老區發展目標、工作重點、推進步驟、保障措施。
制定革命老區發展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與國家和省發展規劃、發展戰略相銜接,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尊重革命老區人民意願,體現革命老區特色,其規劃內容應當涵蓋人力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支柱和特色產業培育、社會事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民生改善和社會保障建設等方面。
革命老區發展規劃採取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方式編制;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條 加快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構建功能完善的基礎設施體系。推進革命老區交通建設,加強縣、鄉、村公路升級改造,提高縣鄉公路建設和通村通組公路管理養護的補助標準,發展農村公交客運,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實施基本農田設施建設、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和天然林保護工程,加強能源、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增強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支撐力。
第十一條 支持革命老區以產業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依靠科技進步,因地制宜發展支柱產業、特色產業,加強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逐步壯大經濟實力。提高革命老區居民收入,其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二條 發展革命老區社會事業,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加強對革命老區教育的投入,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推進革命老區教育的信息化、現代化,改善革命老區辦學條件,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各類技術培訓。加強邊遠艱苦地區教師生活保障,改善中國小寄宿生生活條件,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標準,實施中小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在高考招錄中制定面向革命老區的定向招生計畫,確保革命老區學生公平接受優質教育的機會。
推進革命老區縣(市)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建設與維護,支持鄉鎮文化站、民眾性健身設施建設。
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改善革命老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衛生院(室)的條件,提供優質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服務,提升衛生服務保障能力和重大疾病、多發病的防控能力。
完善革命老區的人力資源公共服務平台,提供就業信息、政策指導、權益保障等服務,扶持就業資金重點向革命老區傾斜。
第十三條 完善與農村扶貧制度相銜接的革命老區社會保障制度,對因災因病等陷入貧困人口提供救助。
建立和完善對革命老區優撫對象的幫扶機制,解決老紅軍、老黨員、烈軍屬、烈士後代、復退軍人、五保戶的生活困難。
第十四條 加強革命老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實施生態修復工程,開展水生態系統治理,加強森林植被保護與恢復,加強地質災害防治,提升生態環境質量。開發利用農村清潔能源,加強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實行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應當納入革命老區發展目標考核評價的範圍。
第十五條 推進革命老區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搬遷、飲水安全工程、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等項目建設,提高革命老區人民生活水平。
第十六條 推進革命老區新型城鎮化建設,建設產業聚集、商貿流通、生態良好、宜居休閒的中心城鎮,培育具有紅色文化、民俗風情、地方特色的城鎮和村寨。支持革命老區創建區域中心城市。
第十七條 大力宣傳紅色文化,弘揚革命老區精神。加強革命遺址遺蹟保護,建立修繕、維護、利用機制。加大革命遺址遺蹟保護的經費投入,提高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革命傳統教育基地免費開放的補助標準。充分發揮紅色旅遊資源優勢,完善旅遊配套服務,大力發展紅色旅遊。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加強革命老區產業發展扶持力度,對革命老區的產業從規劃引導、項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財稅扶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和傾斜。
建立健全產業發展激勵約束機制,發展符合資源節約、環境友好要求的產業。
第十九條 建立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加大財政對革命老區資金轉移支付力度。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中安排革命老區發展專項資金並逐年增長,其幅度高於省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在預算中安排革命老區發展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嚴格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在革命老區投資興辦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省級開發區的土地供給、規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依照國家規定,擴大扶貧貼息貸款規模,重點扶持產業化扶貧龍頭企業,支持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及社會事業項目,帶動產業結構調整、生產生活條件改善和農民增收。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在革命老區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信用擔保機構,創新擔保機制,為企業發展提供有效的融資平台。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革命老區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門檻,在革命老區的信貸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其他地區。推廣農業保險,提高農村抗災能力。
第二十三條 加強革命老區用地保障,在安排用地規劃指標、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因地制宜開展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和工礦廢棄地復耕利用,加大對廢棄礦山植被恢復和生態建設工程的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 建立革命老區生態環境共建共享的長效機制,完善森林資源保護、水源地保護、流域水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生態補償制度,提高補償標準。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對重要礦種按照規定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二十五條 完善革命老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加大革命老區與發達地區幹部、教師、醫生和科技人員交流工作力度。國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項目向革命老區傾斜,鼓勵專業人才向革命老區流動。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定期組織對革命老區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在安排專項資金時,對基層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給予傾斜。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對長期在革命老區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農業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給予革命老區特殊工作津貼,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業務培訓、子女入學、醫療服務等方面實行傾斜。
第二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革命老區先行先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最佳化各方面資源,建立支持革命老區發展的長效機制。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革命老區經濟建設,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口幫扶機制,協調和組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駐鄂部隊、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參與革命老區對口幫扶和共建活動。對口幫扶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上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扶貧基金會)、扶貧開發協會和老科技工作者協會等社會團體在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由中央下撥財政扶貧資金、國家扶貧信貸資金、革命老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算安排的革命老區發展專項資金和政府部門安排的革命老區建設項目資金以及社會捐資組成,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重點產業培育、科技成果推廣、民生與社會保障以及革命遺址遺蹟保護等項目,專款專用。
革命老區發展資金應當及時撥付到位,採取專賬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套取。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籌資用於革命老區建設的資金,應當列入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分配和項目實施計畫,按時撥付到位。
第二十九條 革命老區發展主管部門依據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建立項目庫,根據年度扶持資金計畫和革命老區發展的需要確定年度扶持項目。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
第三十條 使用省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的,由被扶持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和立項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及市(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扶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確定下達後,項目單位應當嚴格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原程式報批。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的監督機制。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革命老區發展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和監察。
革命老區發展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革命老區發展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等情況予以公告公示,公開受理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社會監督、諮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活動以及革命老區發展資金使用、項目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革命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專項工作報告,將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不按照規定實施扶持項目和使用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革命老區屬於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或者貧困地區的,在適用本條例的同時,按照規定享有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及時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扶持老區建設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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