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22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為了便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及時了解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我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推行工作,根據《0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除了參加集中統一組織的視察以外,可以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統一制發的代表視察證進行視察。
二、持證視察的內容,主要是了解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各方面的工作情況;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以及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三、代表持證視察一般在本人工作、居住的市、縣就地、就近進行。視察的具體內容、單位和時間,由代表自己確定。視察可以個人單獨進行,也可以幾個人自由結合進行。可以自行聯繫視察單位,也可以委託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聯絡處安排。可以事先通知被視察單位,也可以事先不通知直接前往視察。
四、代表視察時不直接處理問題。發現問題可以直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門反映。凡屬於市、州、縣處理的問題,由市、州、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有關單位研究辦理;需要省有關部門或單位處理的問題,可以將意見告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省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辦理。
五、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各個部門和單位,都應積極支持代表的視察活動。在代表進行視察時,被視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出面接待或委託熟悉情況的其他負責人接待,如實介紹情況,聽取代表意見。
六、對代表在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各承辦單位應認真研究辦理並答覆代表。
七、代表持證視察時,要積極宣傳法律和政策,要認真聽取及時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要廉潔奉公,不接收禮品,不接受宴請。
八、代表利用工作或生產時間持證視察,全年累計一般可在十五天以內,按出勤計算。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積極支持代表視察,並為代表視察提供方便條件。
九、代表視察證,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時的身份證明,使用期限與代表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