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教〔2005〕4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科各專業實行專業培養計畫指導下的學年學分制。
第二章 入學、註冊與學籍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來電或者來函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兩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發現查實,學校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新生在複查期內,應當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體檢不合格者,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體檢中發現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教務處批准,暫不註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以向教務處申請入學,於下一學年開學前,提交縣級(含)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複查,確認符合學校的入學體檢要求,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學生應當辦理註冊手續,獲得在校繼續學習的資格。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按相關規定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後,經所屬學院批准可暫緩註冊。已辦理暫緩註冊手續的學生可以修讀當前學期課程,並在繳納學費後正式註冊。其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註冊後方有效。
學生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學期註冊手續:
(一)學生註冊前應當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等政府批准學校收取的有關費用。否則,不予註冊。
(二)學生應當出示本人學生證和有關交費單據,到所屬學院辦理註冊手續。學生證應當交註冊人員加蓋註冊印章,方為註冊完畢。學生證遺失者,經所屬學院同意,可先予以報到,待補辦學生證後再辦理學期註冊手續。
(三)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註冊,應當提前請假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未註冊又無正當事由的,可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七條 本科各專業的標準修業年限以教育部相關規定為準。學生可向學校申請提前畢業或者延長修業期,延長修業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含休學)。專科升讀本科的學生,進入本科階段後的延長修業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含休學)。學生在延長修業期內應當按學校規定按時辦理註冊手續。
第八條 在標準修業年限內提前修完培養計畫中的規定課程並符合畢業條件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應當按修讀專業的標準學制年限足額繳納學費。
第九條 學生延長修業期,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屬學院教學院長同意並報教務處備案。學生延長修業期應當按申請當年所修讀專業的相關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服役期間不計修業年限。
第四章 課程設定與修讀
第十一條 本科各專業的教學活動應當按各專業培養計畫進行,學生應當根據培養計畫修讀學校提供的課程。
第十二條 本科各專業培養計畫中的課程設定分為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含學科基礎必修課、學科基礎選修課)、專業課(含專業方向選修課、專業任意選修課)、公共選修課(以下稱公選課)。學生應當根據培養計畫的規定,修滿各類課程的學分。
其中,公選課選修要求是:本科生至少跨學科交叉選修8學分,其中理工類學生應當選修人文社科文化藝術類課程不少於4學分,文科、經濟管理類學生應當選修理工類科普課程不少於4學分。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修讀完已經選修的課程,不得隨意退選。確有特殊困難,應當在該課程開課兩周內向所屬學院提出退選申請,經學生所屬學院教學院長批准並報教務處備案後方能生效。除公選課以外的其他選修課程不及格的,不得以改選其他課程代替。
第十四條 計算課程門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凡一門課程分學期講授,每個學期都必須進行考核的,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凡按培養計畫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單獨進行考核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十五條 學生可自主安排學習進程。每學期應當在院系指導下制定個人修業計畫。一般每學期修讀理論課程學分不宜超過30學分(含重修、公選),也不宜低於培養計畫規定學期平均學分的2/3,以便合理安排學習負擔。
第十六條 免修與免聽。
(一)學生對下學期的某門課程通過自學已基本掌握者,可在該學期末提出免修申請,出示該課程的自學材料、筆記、練習等證明材料,經所屬學院教學院長同意、教務處備案並按規定繳納考務費後,參加下學期第二周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績在75分以上者準予免修。
(二)上一學期課程考核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的學生,對於已有一定基礎或者通過自學能夠達到教學要求的課程,可在本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向所屬學院提出免聽申請,經教學院長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可不跟班聽課,但應當按時完成作業,並參加期中測驗及課程實踐教學環節,方可取得參加期末考核資格。期末考核成績在及格以上者可獲得該課程學分,平時成績不計。每個學生一學期免聽課程不得超過兩門。
(三)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軍訓(含軍事理論課)、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不得免聽或者免修。
第五章 考核、成績記載與學分計算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參加所修讀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八條 考核可採用筆試、口試、學術論文、讀書報告、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考核合格,方可獲得相應學分。
平時成績一般按總成績30%的權重計入該門課程的成績。學生在課程修讀或者實習(見習、設計)等過程中,未經教務處備案,無故不參加教學活動或缺交作業累計超過教學規定1/4者,教師可以取消該課程考核資格,所修課程成績計為零分。
第十九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 成績記載採用百分制或者等級制。等級記分分為: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等級記分在計算學分績點時,對應轉換成百分制。其中“優”對應為95分,“良”對應為85分、“中”對應為75分、“及格”對應為65分、“不及格”對應為零分。
第二十一條 其他考核成績記載。
(一)學生正常參加教學活動,但臨近課程考核時,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應當於考核前由學生本人申請,學生所屬學院教學院長批准並報教務處備案,辦理緩考手續。緩考學生,登分時將在成績欄註明“緩考”字樣,其成績將以零分參與學分績點計算。緩考成績不作為重修成績處理。
(二)無故缺考課程,登記成績時將註明“缺考”字樣,其成績記為零分。缺考課程按重修處理。
(三)學生考核違紀、舞弊,登記成績時註明“違紀”或者“舞弊”字樣,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計算課程學分,以該課程的上課時數(周數)為主要依據。一般情況下,16學時按1學分計算,集中進行的實踐教學環節1周按1學分計算。學分最小單位為0.5分。
第二十四條 平均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依據。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規定如下:
(一)課程績點
當成績分數小於60分時,課程績點=0;
當成績分數大於等於60分時,課程績點=分數÷10-5。
(二)平均學分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保留兩位小數。並以此為依據計算學生的班級成績排名。
第六章 重 修
第二十五條 每學期經考核後,成績不及格而未達到退學規定者,原則上均應在下一學期申請重修(公共選修課除外)。重修不及格而未達到退學規定者,可在以後任意學期內申請再次重修。
第二十六條 重修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第三周至第四周到教務處辦理重修手續。逾期不辦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重修建班條件:凡某門課程不及格者人數達到15人以上者,則應當單獨設班進行教學;不足15人者,則以自修為主。
第二十八條 重修教學、考核時間:上課時間一般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進行;教學一般從每學期第六周開始,授課學時數為該門課程教學計畫學時數的1/2;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學期的第十四周至第十五周。
第二十九條 重修者應當向學校交納一定教學成本費用。學生憑重修交費收據和准考證,方能參加考核。
重修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一)已辦理緩考的學生,在申請重修時,應按該課程重修費標準交費。
(二)缺考的學生,在申請重修時,應按該課程重修費標準交費。
(三)考核違紀或者舞弊且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給予其一次該課程重新考核機會,並按該課程重修費標準交費。
第三十條 清考。畢業前仍有課程不及格的學生可申請重新考核,稱為清考。學生申請清考的課程不得超過兩門,超過兩門的,餘下的課程可申請回校補考。清考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第三十一條 回校補考。因成績不合格而未能在標準修業年限內拿到畢業證者,可於離校後、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申請回校補考。
第七章 學業警示與重新編級
第三十二條 學業警示是指學校對因考核不及格未獲得的學分累計達到一定數量的學生,給予特別提醒。重新編級是指將學生編入上或者下一年級同專業繼續學習。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到10學分的學生,給予學業警示。教務處將通過學校網站對學生個人發布學業警示,學業警示應由學生所屬學院送交學生本人。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重新編級:
(一)一年級結束時,所得學分數不到應得學分的1/2者;
(二)二、三年級結束時,所得學分數不到應得學分的2/3者;
(三)畢業前一學期,所得學分數不到應得學分的9/10者。
編級學生應當在編級通知下達三周內到教務處和財務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生也可根據自身學習情況,提出編級申請,由所屬學院教學院長同意並報教務處批准。
第三十六條 辦理編級的前一學年,學生已經取得的及格成績有效;學生對已及格課程選擇再次考核並取得比前次較好成績的,記其較好成績,但不累計考核次數。
第八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可以按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轉專業。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學生本人申請,經教務處批准,可轉專業:
(一)一年級學習結束,學分績點在班上排名第一的;
(二)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三)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四)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三十八條 凡超過學校規定年限,或者已有轉專業、轉學經歷,或者學校招生時有明確限制的本科生,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修讀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轉學:
(一)學生確有特長,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學校學習的;
(三)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
(三)由專科層次轉入本科層次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二條 本校學生如果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校與轉入學校同意,並報經本校與轉入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第四十三條 外校本科生轉入我校,按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應當提交轉學申請書、學生原始錄檢表、轉出學校同意函、學生表現鑑定書、學生成績單、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書等各項轉學材料。
第四十四條 轉專業與轉學學生,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
第四十六條 學生申請休學,經教務處批准,可以休學。一學期內因故請假的時間累計超過四周者,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應當休學。
第四十七條 休學學生應當在學校批准休學之日起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周后由學校直接執行其休學程式,要求學生離校。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由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註冊生的所有待遇。
第四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的有關事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每次休學期限原則上不少於一學期,總修讀年限不得超過規定修讀年限。學生休學時限的計算以教務處核定為準。
(二)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和行為負責。學生休學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暫時保留在學校。
第五十條 休學學生的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手續。經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復學。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當由縣級(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複查不合格者,應予繼續休學或者退學。
第十章 退 學
第五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退學處理:
(一)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因成績原因編入下一年級且在編級通知送達兩周內不辦理手續的;
(三)休學期滿兩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而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未請假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一學期累計時間達四周的;
(七)無正當事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兩周未註冊的;
(八)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五十二條 對於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學校以檔案形式下達退學決定,同時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並由學生所屬學院送達學生本人。因學生個人原因,退學決定書不能送達學生本人的,由所屬學院送達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因各種原因仍無法送達的,學校將通過學校網站公告和張貼公告的方式實施送達,公告期為一周。
第五十三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五十五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六條 從退學處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十七條 退學學生應當在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輔修專業與雙學位
第五十八條 成績優秀、學有餘力的學生可申請修讀輔修專業(含專業課程)或者雙學位,一般在雙休日和假期上課。修讀輔修專業是指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根據個人興趣和志向,修讀另一專業。修讀雙學位是指學生修讀主修專業學位的同時,修讀跨一級學科的另一專業的學士學位。
第五十九條 申請修讀輔修專業、雙學位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在校生,學有餘力,對輔修專業有一定興趣;
(二)主修專業累計學分達到主修專業培養計畫的學業進程學分要求。
第六十條 符合條件的學生,可於第三學期開學第三周內向開設輔修專業、雙學位的學院提出申請,並填寫《輔修專業、雙學位修讀申請表》,經教學院長簽署同意後,到財務處辦理繳費手續。學生持《輔修專業、雙學位修讀申請表》和收費收據到開設輔修專業、雙學位的學院辦理登記、領取聽課證。
一般情況下,修讀輔修專業、雙學位學生不得中途退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退出的,應當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教學院長同意後,報教務處審定並辦理相應的退出手續。
第六十一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學生修讀輔修專業、雙學位實行成本收費制,其成績記入學生的學業檔案。
第六十二條 學生按照學校規定,修完輔修專業規定內容,達到培養計畫要求的輔修專業學分(一般為22-26學分),由學校授予輔修專業證書。
學生修完雙學位課程,符合學校規定要求,由學校授予雙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二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本專業培養計畫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本科生符合《湖北工業大學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授予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十四條 凡修滿培養計畫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平均學分績點在3以上,且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允許提前畢業。
(一)準備提前畢業的學生,應當提前向所屬學院提出申請,擬提前一年畢業者應當在第五學期提出申請,擬提前半年畢業者應當在第六學期的開學三周內提出申請,並由學生所屬學院根據學生具體情況,擬定提前畢業的修習計畫後報送教務處備案。
(二)提前一年畢業者可與上一屆學生同時辦理畢業證書,提前半年畢業者先由學校暫發給提前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書與同一屆學生同時頒發。
第六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專業培養計畫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結業處理:
(一)學生在學習期滿結束學業時,不及格課程門數在兩門以內又不宜留校繼續修讀;
(二)學生在學習期滿結束學業時,畢業實踐環節(含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未通過。
結業後在最長修業年限內返校修完培養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核准後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但不再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六條 學生沒有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但在校學滿一年以上退學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或者其他不應頒發而發出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六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專科升讀本科學生參照執行)。原《湖北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稿)》(湖工教〔2001〕14號)和《湖北工學院學分制管理規定(修訂)》(湖工教字〔2004〕第7號)同時廢止。
第七十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