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工捐

其進出口貨物,按貨物價格徵收;而進出口貨物價格,一律以海關通關完稅價格為準。 二、徵收標準:對進口貨物港工捐之徵收,概以關稅完稅價格為計算標準。 四、免徵範圍:進口貨物,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港工捐:(一)依關稅法規定免徵關稅者。

在出口操作中,FOB報價現仍會提到此港工捐的費用由出口方提供的多是台灣公司,或從台灣出口方會遇到此問題.具體請參考以下內容:
港工捐,原名通行稅,其性質猶如工程受益費;其課徵範圍,凡台灣省鐵路、公路、航海等運輸之客運、貨運,均應徵收進出口通行稅。其進出口貨物,按貨物價格徵收;而進出口貨物價格,一律以海關通關完稅價格為準。
茲就其徵收範圍、納稅義務人、捐率結構及免徵範圍,扼要分述如下:
一、徵收範圍:港工捐原系就進出口各種貨物,采從價徵收。後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促進對外貿易政策需要,於民國四十七年十一月,出口港工捐停止徵收,現僅就進口貨物徵收港工捐。
二、徵收標準:對進口貨物港工捐之徵收,概以關稅完稅價格為計算標準。後隨關稅法之修正,對部分進口貨物,改採從量定額徵收。
三、捐率結構:港工捐之捐率原系按進口貨物通關完稅價格徵收千分之三十,後因開闢高雄第二港口,附加千分之七?五;復因興建台中港,再附加千分之二?五,本捐及附加捐合計為千分之四十。行政院為配合國家政策需要,於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九日對造船工業所需器材進口捐率降為千分之十。
四、免徵範圍:進口貨物,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港工捐:(一)依關稅法規定免徵關稅者。(二)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免徵關稅者。(三)行政院基於政策需要核准免徵港工捐者。(四)外銷品進口原料之港工捐,於出口後隨同進口關稅一併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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