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業區

港口作業區的總平面布置

港口作業區的總平面布置應滿足GB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與JTJ211《海港總平面設計規範》等技術規範與要求,應以港口發展規劃為基礎,充分利用自然條件、遠近結合和合理分區,並留有綜合開發的餘地。各類碼頭的布置既要避免相互干擾,又應相對集中,以便於綜合利用港口設施和集疏運系統。港口作業區的布局和建築設計是否合理,對港口的防火、滅火至關重要。
1.結合實際,合理布局
設計、審查建港規劃和新建港口作業區平面布置時,對碼頭裝卸泊位、車輛迴轉交叉通道、生產建築(如倉庫、貨場)、輔助生產建築(如流動機械庫、機修車問、供應站、變電所、候工室、作業調度室等),應根據生產實際,結合火災預防與滅火救援的需要,做到合理分區布局。合理分區布局的一般做法是:碼頭區域、倉庫、貨場(堆場)區域、輔助生產區域、生活區域等分區域布置,在碼頭與倉庫、貨場區域內不得布置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機修車間、變配電所、加油站,也不應布置其他建築。區域與區域之間、區域內各建築、貨場之問應符合防火間距要求。
2.港區道路
港區道路是港內通行各種流通機械、運輸車輛和人行的道路。港區道路網聯繫著港區各碼頭、倉庫、貨場、前方、後方及港內、外。為減少行車干擾,便利消防車輛通行,港區道路一般布置成環行系統,港內道路邊緣至相鄰建築物的淨距不應小於表1的規定。

相鄰建築物名稱

最小淨距

建築物
邊緣

建築物面向道路一側無出入口

1.5

建築物面向道路一側有出人口,但不通
行機動車輛

3.0

建築物面向道路一側有流動機械出入口

4.5

建築物面向道路一側的出入口經常有汽
車出入的

6.0

地上管線支架、柱、桿等邊緣

1.0

貨堆邊緣

1.5

圍牆邊緣

1.0

3.消防供水與供電
港口作業區應保證消防用水與供電。一般應有兩路市政供水,但也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使用天然水源時,應採取必要的技術設施,使消防車能靠近水源,且在最低水位時也能吸上水(供消防車的取水深度,自消防泵高度算起不應大於6m)。港區供電也應有兩路,確保港區正常運行。
4.危險貨物的裝卸
當危險品數量較少時,其裝卸作業可與港口作業區其他碼頭泊位混合使用,但應採用必要的安全措施。當危險品數量較大且貨源穩定時,可設定專用危險品碼頭,其布置可根據危險品性質參照油品碼頭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港口作業區布置原則

港口作業緊湊布置,集中建設,可以提高設備的利用率,改善港口經營管理,減少工程建設量,從而節省港口建設總投資。一般來說,穩定的大宗貨物應儘可能設定專業化作業區,以便裝卸和貯存,這是現代化港口的一個特點。
港口作業區的布置,應以滿足生產服務為前提,並注意各作業區本身的要求和避免它們之間的相互干擾,要和城市規劃與建設密切配合。港口各作業區的規劃布置要考慮以下幾點:
(1)港口建設要積極慎重地採用新技術、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港口建設經濟合理,技術先進。
(2)港口應按貨種、吞吐量大小、裝卸特點、船位分工及客運量大小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地劃分作業區。
(3)在保證滿足各項技術措施的前提下,港口陸域布置應以近期為主,並考慮發展的可能性,力求緊湊、節約用地、少占農田,並注意結合疏浚等工程措施吹填造地。
(4)港口建設必須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總體布局要正確處理港口與水利、軍港、漁港和城市等關係,做到互相協調,合理安排。有關公用設施應儘量相互配合使用。
(5)港區作業的布置應注意環境保護,防止污染,並考慮對居住區與工業區的安全影響。陸域上所有建築物布置應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6)客運碼頭應建在接近城市中心地區,要有足夠的陸域,布置客運站、廣場和陸上交通設施,方便旅客通行。在港區布置客運站時,應使旅客進站線路不穿越其他貨物裝卸作業區。在建設國際旅遊客運碼頭時,要妥善處理與國內客運碼頭的關係。
(7)為地方服務的貨運作業區應布置在居住區;的外圍,並儘量接近城市倉庫區,與生產加工、生活消費地點保持短捷的運輸距離,以免增加不必要的往返運輸和裝卸作業。
(8)貨物中轉碼頭要設定在城市生活居住區以外的地段,使它與對外交通有良好的聯繫。
(9)煤炭、礦粉,水泥等容易揚塵或散發有氣體的貨物作業區,如漁碼頭,應布置在港口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位置,且應遠離城市生活居住區。木材和其他易燃材料如石油、煤炭等應相隔一定距離,以防火災。危險品裝卸和貯存應有單獨的地段,且應遠離市區。

港口作業區治安管理

港口作為一個特殊的場所,其安全性能和秩序要求很高。為了加強對港區治安管理,法律從人員、車輛進出人港區及港區內活動兩個方面作了明文規定。根據{港口治安管理規定},人員、車輛進入港區,須持港口公安或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人港證或港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船員須持海員證、船員證。無證件的人員、車輛不得進人港區。非港區工作人員進入港區應進行登記。
人員、車輛進入港區的貨場、倉庫提送貨物,必須遵守貨場、倉庫的管理規定,在指定地點進行裝卸作業。攜帶或運載物資出港,必須接受門衛檢查,交驗物資出港證明。人員、車輛在港區內活動,必須遵守港內交通管理規定,服從港口交通民警指揮。禁止一切危害港區交通安全的行為。港區內的人員、車輛和船舶必須遵守港口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服從港口消防監督人員管理。禁止一切危害港區防火安全的行為。港區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和放射性物品,特種物資,貴重物資倉庫及其他重點部位,必須嚴格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分庫存放、專人管理,加強巡邏看守,防止發生事故。在港區內臨時居住從事建築施工、運輸、裝卸或其他工作的契約工、臨時工、承包工等,除由用人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管理外,還必須到港口公安機關辦理人港證和暫住證,嚴格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規定。
港區內禁止釣魚、捕撈、狩獵、游泳、撿拾廢品和進行其他妨害安全生產作業的活動。任何人不得在港區進行盜竊、哄搶、故意損壞運輸物資和港口設施;走私、投機倒把;套購、倒賣船票;行兇鬥毆、酗酒滋事、侮辱婦女、賭博等各種危害港區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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