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區環境保護局

(二)牽頭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 (十)組織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檢查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複查準備工作,指導生態區建設。 (十二)制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計畫;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簡介

重慶市渝北區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家、市、區依法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的職責。
(三)加強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職責。
(五)加強改善城鄉環境質量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根據職責和授權擬訂有關法規的實施細則和規範性檔案。
(二)牽頭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
(三)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制,協調解決跨流域、跨地區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審查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土壤和光、惡臭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化學品環境管理;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辦法,督查、督辦、核查各鎮街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和限期治理制度;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及年度更新工作;組織指導鎮街和區級有關部門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調查,進行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和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向區政府提出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查意見,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網路、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建立環境質量發布制度,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和新工藝、新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推動發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有關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組織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檢查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複查準備工作,指導生態區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制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計畫;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渝北區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和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起草檔案、信息、工作計畫、總結等材料;負責文電收發運轉、檔案、印章、介紹信管理;承辦黨務、紀檢監察、組織、宣傳、統戰、人事、機構編制、精神文明建設、群團、會議、聯絡接待、督查督辦、應急管理、保密、統計、計畫生育、信訪、後勤服務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建設項目管理科
受區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審查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地區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批、環境監理、驗收及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排污許可證的審核、發放與管理。
(三)污染防治與總量控制科(“四大行動”推進辦公室)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本區污染物排放管理規定,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土壤和光、惡臭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噪聲達標區、安靜居住小區、清潔能源工程等的日常管理;制定環境監測計畫,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統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承擔污染源普查更新工作。組織實施限期治理和停產治理制度,對污染企業的關、停、並、轉、遷提出建議意見,監督污染治理項目建設並組織驗收;指導和推動發展循環經濟、推進新型工業化和環保產業化有關工作,參與節能減排財政和價格補貼核准工作;負責總量減排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日常監管工作,承擔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負責對本地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本區核安全及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轉移許可、廢棄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許可、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行政代處置等環境管理制度;指導污染集中控制工程和示範工程建設,指導監督區屬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污染防治;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四)生態環境保護科
貫徹實施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生態環境建設和國家生態區創建工作;牽頭實施環境保護模範城區複查迎檢工作;參與擬訂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牽頭協調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檢查和協調指導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檢查和協調指導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調查,進行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和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五)規劃督查科
牽頭環境保護政策的研究,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組織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擬定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及目標分解方案,並牽頭組織實施;負責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保法規、生態文明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牽頭組織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等創建工作;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本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新工藝、新技術工程示範;制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國際、國內合作交流計畫,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承擔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和環境保護系統工作目標考核工作,承擔對鎮、街、園區、部門等環保考核工作;承辦渝北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局內環境保護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等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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