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背景
清華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2004~2005學年度第24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2015學年度第30次校務會議修訂)
2015年7月8日
具體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清華大學章程》等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入學與註冊
第二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本科生新生,應當持清華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事先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後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準予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學校即取消其學籍。
第四條新生因健康等原因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期限一般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學生應於春季、秋季學期開學前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秋季學期繳納學費後方能註冊。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辦理請假或者暫緩註冊手續。逾期兩周以上未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六條本科學制四年(建築學專業學制五年、臨床醫學專業學制八年),實行學分制管理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兩年,超過最長年限者不予註冊。
第七條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課程和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
本科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提前畢業;不能在正常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
申請提前畢業或者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學院、學系(以下簡稱院系)審查後報教務處批准。
第四章學習紀律
第八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上課不遲到、不早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第九條學生不能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處理。
第十條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院系主管教學副院長(系主任)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應當附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者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一條學生在學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出境,均應如期返校並向院系教學主管部門報到,逾期者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以上未返校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二條學生應當誠實守信,遵從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遵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學生應當遵守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所選課程和實踐等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學生所選課程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學校按學期記載學生課程成績。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課程成績評定實行等級制。
課程考核方式與成績評定辦法,以及平時與期末成績所占比例由任課教師確定。
第十六條有實驗或者作業的課程,學生應當按時完成課程實驗(包括實驗報告,下同)和作業方可參加該課程考核。
第十七條學生可以申請自修或者免修部分課程。
(一)課程自修:
1.平均學分績3.0(含)以上,經指導教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系教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2.學生選修的課程上課時間有局部衝突時,在徵得導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後,可以申請免聽自修其中一門課程的時間衝突部分。
3.凡經批准,自修某門課程者均應當按時按要求完成實驗和作業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二)課程免修:
1.學生本人在申請免修課程開課學期第一周內(前)向開課院系提出申請。
2.任課教師根據所授課程學習要求等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免修申請及所授課程免修的考核方式、考核內容、評價標準等。
3.通過免修考核的課程,成績按免修記載,學生取得該課程學分,不參加學分績計算;免修考核未通過的,學生成績單不記載。
4.學生每門課程在校期間允許申請一次免修。
(三)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類課程、軍事訓練、課程設計、綜合論文訓練不在申請自修或者免修範圍。
第十八條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應當申請重修:
(一)課程重修成績按學期記載。
(二)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重修次數不限。學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課程。
第十九條學校允許學生因病等特殊情況申請延期完成本學期課程學習。
(一)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時,應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醫院的相關證明,經批准方能延期完成課程學習。
(二)其他特殊情況由學校教學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根據校際協定跨校修讀的課程學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審核認定後可替代所在專業培養方案中相應課程的學分。
線上課程、創新創業、大學生研究訓練(SRT)等學分的認定,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生考核嚴重違紀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無效。
第六章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需暫停學業或者不能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或者保留學籍停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患有疾病,不宜學習停課時間超過六周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經院系同意報教務處備案,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院系發給休學通知。
第二十五條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期為單位。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學期開始兩周后休學者,該學期已繳費用不退,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課程可以辦理休學退課。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六條休學學生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學籍停學,停學時間一般以一學年為單位。停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學生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學生停學與休學時間總計不得超過三年。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八條停學者,在停學期間可以向學校申請旁聽課程,課程考核成績復學時有效。
第二十九條休學或者停學者復學,應於開學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復學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應當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複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後辦理復學手續,並報教務處備案。偽造診斷證明或者複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或者停學者,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復學者,依其選修課程的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在讀一年級或者二年級符合轉專業條件的本科生可以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轉專業。
第三十一條學生轉專業一學年辦理一次,由學校統一安排在每學年春季學期進行。
第三十二條學生轉專業前所修的課程成績如實記入成績單。
轉入院系對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專業學生達到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因轉專業需要延長在校學習年限者,應當按照延長學習年限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三條系內轉專業的,由各院系辦理手續後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學生可以申請轉到其他院校完成學業。轉學事項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者不能轉學。
第三十五條轉學手續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三十六條凡申請轉學或者轉專業的學生,待批准及辦理有關手續前,應當參加原所在院系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八章試讀、轉專科與退學
第三十七條學生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列為每學期學籍審查和畢業資格審查內容。
第三十八條學生因課程學習不合格導致一學期(夏季學期及大一秋季學期除外)所取得學分低於12學分(含)者,轉入試讀,暫保留學籍一年。
第三十九條試讀期間,春秋兩個學期取得的學分總和達到30學分(含)以上,且取得夏季學期全部學分者,可以解除試讀。
第四十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試讀期為一學年。試讀期滿,未達到解除試讀學分要求者,轉入專科學習或者退學。
解除試讀之後再次出現第三十八條情況者,轉入專科學習或者退學。
第四十一條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習。
專科畢業應取得100學分。
第四十二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處理:
(一)在學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已重新學習合格課程除外)學分累計達20學分(含)的。
(二)試讀未達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轉專科條件的。
(三)本科生轉入專科學習,在四學年內(自入學時算起,不包括休學或者停學)未能取得專科畢業資格的。
(四)無論何種原因,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無正當事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的。
(九)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三條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0日即視為送交。
第四十四條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式參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按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由學校註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秋季學期退學者,學校退還已繳的下一學期的學費及有關費用;春季學期退學者,已繳費用不退。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九章畢業與學位
第四十六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畫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本科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本科畢業證書。
同時達到輔修或者校內第二學士學位等專業要求者,另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四十七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取得本科畢業資格。
(二)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
第四十八條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已修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環節,但因個別課程或者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允許學生在結業後以旁聽方式修讀不合格課程,課程修讀合格並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以結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條本科生轉入專科學習者,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達到專科培養要求者,發給專科畢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修讀輔修專業或者第二學位專業者,不得因輔修或者第二學位專業課程未完成而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可在畢業離校後申請修完剩餘課程(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學校授權教務處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美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港澳台學生、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2015級學生開始施行。2015級以前的在校學生仍施行原《清華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2005年7月14日清華大學2004~2005學年度第24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清校發〔2005〕34號檔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