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清算資金往來是指用於不同行之間清算的資金,如用於票據或同行款項劃撥的準備金(在人行開戶),各行之間的清算代理資金等。
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間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資金往來單位,分別“同城票據清算”、“信用卡清算”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同城票據清算業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提出借方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發生退票,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已過退票時間未發生退票,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貸方憑證,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退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提入借方憑證,提入憑證正確無誤的,借記“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因誤提他行憑證等原因不能入賬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提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提入貸方憑證,提入憑證正確無誤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誤提他行票據等原因不能入賬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將提出憑證和提入憑證計算軋差後為應收差額的,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應付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發生的其他清算業務,收到的清算資金,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劃付清算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應收的清算資金;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應付的清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