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我們一般所說的清算交割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指證券商與交易所之間的清算交割。另一部分是指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清算交割,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價款與證券的交收確認的過程,即買入方付出價款,得到證券,賣出方付出證券獲得價款。
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債券及其回購,實行T+1交割制度,即在委託買賣的次日(第二個交易日)進行交割,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成交與否應以第二天的交割單為準,當日的成交回報僅作為參考。B股股票實行T+3交割制度,即在委託買賣後(含委託日)的第四個交易日進行交割。證券如未成交,則不能辦理交割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好交割單,如有疑義,投資者應及時(一般為成交後3日之內)向證券商進行查詢。如果在證券成交後的一定期限內(該期限由各證券商與客戶自行約定),投資者不向證券商進行交割,則視為投資者對成交結果的默認。另外,投資者可以要求證券商為其提供一定時期內的歷史對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