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總督制度
清代總督,一般是正二品,加兵部尚書銜者為從一品,另大學士銜者為正一品。轄一至三省。清代總督例兼右都御史,加兵部尚書銜。統管一省或兩三省的軍事、行政大權。
從雍正二年(1724)設直隸總督到光緒三十三年(1907)改盛京將軍為東三省總督,清代共有11位總督。他們分別是:
1、直隸總督:直隸總督的全稱是“總督直隸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管理河道、兼巡撫事”;雍正二年(1724)設立,管理河北和內蒙部分地區,駐保定。乾隆十四年(1749)兼直隸河道總督(北河河道總督);二十八年(1763)兼直隸巡撫。鹹豐三年(1853)兼長蘆鹽政;同治三年(1864年)加欽差大臣;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地位最高,為總督之首。
2、兩江總督:兩江總督的全稱是“總督兩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康熙二十一年(1682)設立,管理江蘇、安徽、江西三省,駐江寧。道光十一年(1831)兼兩淮鹽政;同治五年(1866)兼南洋通商大臣。兩江總督地位僅次於直隸總督。
3、兩廣總督:兩廣總督的全稱是“總督兩廣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順治元年(1644)設兩廣總督,駐廣州,管理廣東、廣西(含海南),光緒三十一年(1905)兼廣東巡撫;兩廣總督權重於湖廣總督。因為兩廣總督管理廣州這一清朝長期唯一的對外口岸,擁有豐厚的稅收,在清朝初期的八大總督中僅次於直隸總督、兩江總督,位列第三。
4、閩浙總督:閩浙總督的全稱是“總督閩浙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順治五年(1648)設浙閩總督,管理福建、浙江,駐福州。光緒11年兼福建巡撫。
5、湖廣總督:湖廣總督的全稱(清末)“總督湖北湖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順治元年(1644)設,駐武昌府,管理湖南、湖北。光緒30年兼湖北巡撫。湖廣總督在各大總督中僅高於雲貴總督。
6、陝甘總督:陝甘總督的全稱“總督陝甘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管理茶馬、兼巡撫事”,順治十四年(1675)名陝甘總督,管理陝西、甘肅,駐蘭州,兼甘肅巡撫。光緒十年,新疆建省,兼轄新疆。
7、四川總督:四川總督的全稱“總督四川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順治四年(1647)設四川總督,管理四川,駐成都。乾隆14年兼四川巡撫。
8、雲貴總督:雲貴總督的全稱“總督雲貴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康熙三年(1663)名並為雲貴總督,管理雲南、貴州,駐昆明。光緒31年,兼雲南巡撫。雲貴總督在各總督中地位最低
9、東三省總督:東三省總督的全稱“總督東三省等處地方、兼管三省將軍、奉天巡撫事”
光緒三十三年(1907)改盛京將軍為東三省總督,駐奉天府,管理黑龍江、吉林、奉天三省,宣統二年(1910)兼奉天巡撫事務。
10、漕運總督:漕運總督如加尚書銜與各省總督一樣為從一品,簡稱督漕、總漕,順治二年(1645)5月年設漕運總督,駐淮安,管理魯、豫、蘇、皖、浙、贛、湘、鄂八省漕運,負責江南8省徵收米石,由水路轉運京師。
11、河道總督:簡稱河督、總河。河道總督為正二品官,雍正七年(1729)二月開始,清朝陸續設了江南河道總督(簡稱江南河道總督或南河總督),駐清江浦。管理江蘇安徽境內的黃河、淮河和運河;山東河道總督(簡稱河東河道總督或河東總督)主管河南、山東境內黃河和運河,駐濟寧;直隸河道水利總督(簡稱北河總督),駐天津,管理京畿水利及防洪。雍正八年(1730),北河由直隸總督兼管,南河由漕運總督兼管,東河為專任,名為河東河道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