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服飾禁制

定,庶民不得用緞繡等服。 雍正二年又申明,嚴禁各級官員越級僭用頂戴、補服、坐褥。 官員軍民服色,有用黑狐皮、秋香色者,於定例外,加罪議處。

在等級制度森嚴的封建社會中,人們的衣著服飾,均要嚴格按照規定穿戴服用,否則加以僭越之罪。順治三年(1646) 定,庶民不得用緞繡等服。嚴禁滿洲家下奴僕穿用蟒緞、妝緞、錦緞服飾。順治九年又定,涼帽、暖帽圓月,惟職官可用紅片金, 庶人則用紅緞。僧道服, 除袈裟、道服外,許用綢絹紡絲素紗各色,布袍用土黑及緇黑二色。又,康熙元年(1662) 定,軍民人等嚴禁用蟒緞、妝緞、金花緞、片金倭緞、貂皮、狐皮、猞猁猻皮為服飾。康熙三十九年又定, 八旗舉人、官生、貢生、生員、監生、護軍、領催, 許服平常緞紗,不得用天馬、銀鼠。軍民胥吏不得用狼、狐等皮;嚴禁用貂皮為帽。雍正元年(1723) 曾命八旗大臣、統領衙門及都察院,嚴行稽察職官不按定例衣著及有越分者,如大臣等徇情疏忽,同罪。雍正二年又申明,嚴禁各級官員越級僭用頂戴、補服、坐褥。官員軍民服色,有用黑狐皮、秋香色者,於定例外,加罪議處。該管官員不行舉發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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