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內閣票擬制度

稱票旨、條旨、票本、擬票、擬旨。

概述

票擬,又稱票旨、條旨、票本擬票、擬旨。系指對中央、地方各衙門及臣僚呈送皇帝的章奏,內閣根據有關法規和典章律例代擬初步處理意見,以備皇帝裁決時參考。明葉鳳毛《內閣小識》載:凡京奏,禁中稱文書,必發閣臣票擬。閣票用本紙、小帖、墨字,內照票擬,或皇上御筆,或宦官代書,具即在文書上面用朱字。閣票如有未合上意,上加筆削或發下改票,閣臣隨即封上,間有執正強爭,也多曲聽。”清沿明制,通本、部本上達內閣後,也由票簽處代擬票簽。依例:內閣漢票簽處收到通本、部本後由侍讀校閱漢文,漢中書擬寫漢文草簽;滿票簽處侍讀校閱滿文,滿中書擬寫滿文草簽,草簽後各書擬票侍讀及協辦侍讀中書之姓,以為憑證。草簽上呈大學士總校,校閱確認後,發回滿、漢票簽處繕寫滿漢合璧的正簽。正簽繕寫後,閱定大學士畫押,正簽背面還要各繕寫中書之姓名,以為憑證。

詳細介紹

清代票簽一般長22厘米、寬10厘米左右,白紙墨書,左書滿文,右書漢文,成合璧之式。有時為了便於皇帝多種選擇,除單簽外,還會出現雙簽、三簽乃至四簽的情況。票簽隨本章上報皇帝後,如果與皇帝意見不符,還會打回內閣重擬,稱“改票”。甚至有三改、四改、五改的情況發生。凡經過皇帝用朱筆批改過的票簽,即稱朱改票簽。
朱改票簽隨原本章發還內閣後,內閣翰林中書將朱改票簽滿、漢文內容用紅筆分抄於本章滿、漢文頁上,稱為“紅本”。然後轉達發六科(吏、戶、禮、兵、刑、工科),抄送各有關衙門遵照施行。
清代票擬制度十分嚴格,現清代檔案中尚存有清內閣《滿漢票簽部村通村樣式》和《外藩表箋票簽式樣》等,當是其時內閣日常工作中“依式比求”的範本。
從明代開始,內閣為備查票簽辦理之便,設有“絲綸簿”,專門記載本章票擬最終結果,以便工作查考,取義“王言如絲,其出如綸”。清沿明制,自順治朝起,內閣將題本奉朱票簽內容,逐件匯抄成冊,分滿、漢兩種。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十二載:“凡記載綸音分為三冊,每日發科本章,滿、漢票簽處當直中書摘記事由,詳錄聖旨為一冊,曰絲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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