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的法律文化

混合的法律文化

《混合的法律文化》是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勤華。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混合的法律文化》主要內容:法律文化,是各民族、各國家和各地區法律狀況的整體表現,涉及法制建設和法律發展的整體水平,如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教育、法律職業,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等的發展狀態。

一方面,由於法律文化,是與各個民族、國家和地區的居民的生活習俗、經濟水平、政治形態、社會發展等整體文化的狀態緊密相連,世界上有多少個民族、國家和地區,就必定會存在多少種法律文化系統,因此,法律文化不會是單一的,而必定是多元的。

圖書目錄

一、主題論文

“混合法系”理論研究/3

混合法律制度生成中的文化力量/17

全球化時代法律發展*視—法學與歷史法學的視角/58

混合法律體系視野下的蘇格蘭法/68

試論古代羅期法律的拜占庭影響/98

借鑑與超越—俄羅斯民法典編篡論/107

古代日本法中的中國法的影響/127

日本法的現代化與英美法的影響/134

混合的法律文化/150

混合法的典型/166

中國法的“混合”性與未來世界三大混合法系/182

中國近代區域性刑法中的外來因素/191

混合法國際研討會述評/210

二、專題論文

公理法/227

授予同盟者居民市民權的法律博弈/239

對西塞羅《為弗拉庫斯辯護》的分析/264

對優士丁尼關於家父權的若干敕令的解讀/291

近代法理念的萌動/308

政治與法律良性互動/326

中世紀英格蘭的“債務之訴”探析/338

多樣化歷史淵源的整合與英國土地法的發展/351

美國最高法院的能動主義司法主義司法哲學:一個規範性分析/371

日本反壟斷法的文化背景分析/386

休妻—男性的權利?--伊斯蘭家庭法離婚制度淺議/397

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的訴訟程式/412

宗教對中西方古代法律的影響/433

無數對立事物的調和者/447

對《白鹿原》中一件往事的追問:他為什麼一再要求被綁入獄?/461

中國法律文化的“常”與“變”—對待法律移植的一種立場//483

那所法學院—是紀念,也是體認/492

三、論點精粹

法律文化的語義、語境及其中國問題/523

Minzhu政治體制中的法律文化/525

混合的法律文化/527

雨果.多諾是哪國人?/528

薩維尼的“混合”民族精神法學觀述論/530

通過minzhu和法治獲得解放/532

“法治”基因進化論猜想/534

徘徊於現實與理想的空地上/536

羅馬公法與現代歐洲憲政/538

安全保障義務的羅馬法溯源/540

古代和中世紀的有機論與有機財產法/542

法文化視野下的《薩利克法典》和《北魏律》差異比較研究/544

近代稅收法律文化的淵源/546

混合的法律/548

通過程式正義實現公正/550

美國憲法“廉政條款”正解/552..

書摘

全球化時代法律發展覞視——法學與歷史學的視角 盧鵬

法律一體化是個時髦概念,但卻不是個歷史突發事件。在人類漫長的交往史中,今天的法律一體化發展只是過去過程的一個延續。法律的一體化就像發自不同源頭卻一致流向低處的河水一樣,曾經在世界的不同地域和人群中,彼此分離但卻趨向一致地進行著。在歷史發展的某個時期,這萬條溪流的分合起伏,終於匯成江海,無數局部的旋渦和浪濤,最終形成了一股洪波巨涌。

但觀水之術,人有不同,或覽水面之波光,或耽水底之暗流。關於全球化時代的世界法律問題的研究,歷史學方法與法學方法也有不同的視角。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曾說:“按照法學的思考方法,國家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源泉:它創造了國家並規定著國家的意志構成,根據這種國家意志,又進一步產生了制定法形式的其他法律規則。但以歷史的思考方法來看,這種關係恰恰相反:涉及我的和你的、商業的和交往的、家庭的和繼承的法律,即私法,構成了較為穩定的基礎,而國家法則構成了可以改變的‘上層建築’。”在拉德布魯赫看來,秩序與法律的關係問題以及公法與私法關係問題,是複雜的、多面的,不同的研究角度,關注問題的不同側面和層次;不同的研究方法,揭示對象的某種狀態和特徵。蘇東坡的“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是這個道理;波爾的微觀物理中的“波粒二相性”也是這個道理。全球化時代的法律發展問題也是如此。以法學的眼光來看,全球化時代的法律發展是一個設計,是一個評價,不是一個宿命:人類理性在法律發展中不是無能為力或無所作為的。以歷史學的眼光來看,全球化時代的法律發展是一個描述,是一個過程,不是一個目的:法律發展不是“以全球政治統一來實現全球法律統一”,也不是要“以全球法律統一來促進全球政治統一”;全球化時代不是“全球國家”或“法律統一”的時代。從法學角度說,法律發展的主導性力量是政治,國內政治推動以及國際政治妥協,是世界法律發展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動力。但是,從歷史學角度說,全球範圍內的民間法律實踐,特別是法律選擇上的意思自治,是世界法律發展的最深刻最根本的動因之一,由當事人法律選擇而引發的法律競爭,雖然主要發生於私法領域,但在世界法律發展中的影響卻是極其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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