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下發《淳安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9-2-20
實施日期:2009-2-20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4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下發〈淳安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淳政辦發〔2008〕224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淳政辦發〔2008〕224號
關於下發《淳安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下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行為,保障林權所有者與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是指原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將其可以依法流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依法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礦藏物和埋藏物。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適用本辦法.
依法徵收、徵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改變林地用途,進行非林業建設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區域內發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自願、平等、公開、合法;
(二)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提高森林質量和效益;
(三)保護、培育森林資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四)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可以採取承包、租賃、拍賣、招標、轉讓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可以依法繼承、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也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再次流轉。
無論採取什麼方式流轉,都不得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第七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後,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樹名木的保護義務和責任同時轉移。

第二章 流轉管理

第八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轉: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竹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竹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竹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屬於林地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的林地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流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第九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轉:
(一)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山林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三)未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權人未書面明確表示同意流轉的;
(五)縣人民政府限制流轉的林地。
第十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二)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類型、坐落位置、面積及四至界線地形圖、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株數等;
(三)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轉期限及起止時間;
(五)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責任;
(六)契約期滿時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處置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一條 森林、林木土值氐牧髯?諳拮罡卟壞貿??0年。
第十二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後需要採伐林木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申請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並實行采造掛鈎。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應當依法採用拍賣、招標、掛牌的方式,按照有關拍賣、招標、投標的法律和法規規定程式公開進行。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可以依照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有關規定,對其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五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應當由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技術規程和辦法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自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基準日起滿一年再進行流轉的,應當重新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並由其統一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轉的,應當提前三十天進行公示,廣泛徵求村民意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權需要流轉的,須經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署同意意見,並不得超過契約的剩餘期限。
第十九條 受讓人再行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應當徵得原所有人或原權利人的同意,流轉不得損害原所有權人以及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流轉登記

第二十條 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林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一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當事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登記部門提出登記申請,進行變更登記。
(一)森林、林木所有權流轉的;
(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
(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的。
申請變更登記應由受讓人會同轉讓人共同申請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無需進行變更登記,但是當事人應當將流轉契約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的;
(二)森林、林木使用權流轉的;
(三)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利流轉的。
第二十三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變更登記審核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檔案;
(四)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書面契約;
(五)批准檔案及相關意見;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森林資產評估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轉讓人、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補辦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林地被依法徵用、占用或因自然災害等造成林地、林木滅失的,原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應當持原林權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在事後30日內,申請辦理林地、林木使用權或所有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弄虛作假,騙取山林權屬證書變更登記的,由發證機關註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第二十七條 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機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評估行為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評估和變更登記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不具備林權變更條件而又進行變更登記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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