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管理規定

《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管理規定》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 目的為規範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的開發、經營和管理,促進工業區內現代化先進工業的發展。適用於龍崗工業區的開發、經營、管理,範圍為東起龍崗區與惠陽縣交界線,西止龍崗鎮同樂村,南沿鹽田港至澳頭港鐵路,北至坑梓鎮、坪山鎮行政區劃界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的開發、經營和管理,促進工業區內現代化先進工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市龍崗大工業區(以下簡稱工業區)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以製造業為主體,以先進技術工業項目為核心,配套興辦金融、房地產、貿易、服務業等第三產業。

第三條 工業區位於深圳市龍崗區,東起龍崗區與惠陽縣交界線,西止龍崗鎮同樂村,南沿鹽田港至澳頭港鐵路,北至坑梓鎮、坪山鎮行政區劃界線。

第四條 工業區的開發、經營、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設立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市政府對工業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管委會的主要職權為:

(一)制訂工業區的發展戰略、建設規劃、中遠期計畫和產業導向政策,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依照本規定製定工業區的各項管理措施,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代表市政府對工業區各項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並監督執行;

(四)代表市政府對工業區行使具體行政管理職能,對工業區開發和建設進行管理;

(五)就工業區發展的重大政策問題及與外部的關係進行協調;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管委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執行管委會的各項決策,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工業區內日常行政管理事務;

(二)負責實施工業區各項具體管理措施;

(三)負責工業區規劃的實施;

(四)負責工業區產業政策實施;

(五)負責發展工業區內各類工商項目;

(六)負責向市政府職能部門報辦有關手續;

(七)負責免費為投資者提供諮詢、立項和註冊代理服務,辦理有關規劃和建設報批手續的代理服務,代辦生產和生活設施開通和配套。

(八)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列明並公布管委會直接負責和有權審批的事項及其辦事程式。

第八條 工業區以及工業區內的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向政府職能部門申請審批和簽章的事項,可委託管委會辦事機構代向市政府職能部門辦理。市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優先予以辦理有關審批和簽章的手續。

第九條 管委會及其辦事機構不得直接興辦和經營營利性企業和事業。

第十條 工業區應負責組織建設市政配套公用基礎設施,包括道路、通訊、供水、排水、排污、供電、供氣等設施。

第十一條 工業區應組織建設投資者和從業者必需的生活配套設施,包括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設施。

第十二條 工業區設立為企業生產和經營服務的檢測中心、化驗中心、培訓中心和其他為生產經營服務的機構。

第三章 開發經營

第十三條 工業區採用下列方式開發經營:

(一)市政府在工業區內設開發啟動小區,直接投資建設小區內市政配套公用基礎設施和生活配套設施;

(二)在工業區成片劃出部分未經開發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優惠出讓給投資者從事成片開發經營;

(三)大型工業企業申請在工業區直接舉辦工業項目的,由市政府採用協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劃給與其項目相適應的工業用地。

第十四條 從事成片開發經營的投資者可以採用獨資經營、合資經營、聯營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

第十五條 開發經營企業按照規劃在其用地範圍內建設公共基礎設施,舉辦工業項目,配套發展倉儲、住宅、商場、娛樂場所等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六條 開發經營企業按管委會的規定負責管理其開發範圍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和所建物業。

第十七條 開發經營企業可以獨立聯合進行項目招商。

第十八條 市政府對工業區土地使用權按下列規定優惠出讓:

(一)在市政府開發啟動小區內,出讓給工業項目投資者的土地使用權,其地價款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小區範圍內開發費為限,免收市政配套設施費。

(二)在工業區內,出讓給成片土地開發的開發經營企業及直接舉辦大型工業項目的投資者的土地使用權,前兩項所稱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以每平方米不超過30元為限。免收市政配套設施費,其地價款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限。

第十九條 工業區土地使用權的期限為50年。

第二十條 工業區內成片開發經營企業已經開發的土地,規劃為工業功能的,除自行舉辦工業項目外,經市政府批准,開發經營企業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只能直接轉讓給工業項目投資者。

第二十一條 工業區房地產未經批准不得改變規劃功能;

工業區房地產權轉讓須依法登記和納稅。

第二十二條 工業區內各項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工業區總體規劃編制具體規劃和可行性報告,報經管委會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產業導向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工業區內興辦技術先進、資金密集、產品附加值高的生產性項目;鼓勵規模生產和集約化、系列化經營;鼓勵發展名牌產品和市場潛力大的產品項目。

第二十四條 工業區鼓勵發展計算機及其軟體、微電子及元器件、通訊產業、視聽產業、機電一體化、儀器儀表、精細化工、醫藥及生物工程工業、金屬材料工業、輕紡工業、機械加工和汽車工業等先進技術產業和基礎產業。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工業區內興辦技術先進型工業企業,經市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同時享受本規定以及國家和特區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 鼓勵特區內符合工業區產業政策要求的工業企業向工業區遷移。特區內工業企業向工業區遷移後,原特區內廠房經批准改變功能用於第三產業的,給予相當於應補繳地價10%的退款優惠。該項退款於該企業在工業區新辦項目開工投產後,憑管委會簽證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工業區內舉辦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項目。

工業區企業需按照深圳市環保法規要求,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管委會簽定環保責任書。環保部門依法在生產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區內企業廢水、廢氣和廢物自行按國家規定標準處理後,方可排進市政配套排污設施,未經處理者和自行處理不達標準者,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收費。

第五章 工商企業

第二十八條 工業區內企業依法辦理企業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工業區內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工業區內企業經營範圍,除特種專營項目需依法報經審批外,其餘項目由企業章程予以載明,企業即可從事該項目的經營。

第三十條 工業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保稅進口。

第三十一條 工業區內稅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並依法申請必要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嚴格管理和控制工業區工業用水、用電價格。除市政府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亂漲價、亂收費。

第六章 人員聘用

第三十三條 鼓勵中、高級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專業人員應聘到工業區從事產品研製、開發和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凡工業區內企業聘用技術骨幹和經營管理骨幹,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申辦深圳市藍印戶口,在醫療、就業、參加各類社會保險、辦理出國出港手續以及子女入托、入園、入學等方面享受與本市常住戶口者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條 工業區內凡持有本市藍印戶口者,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申報轉為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十六條 工業區內企業可自主聘用國外和港、澳、台的中、高級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在區內的機構工作。

第三十七條 工業區內企業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和涉外業務骨幹,可優先申請辦理赴港多次往返通行證。

第三十八條 工業區為區內企業配套提供微利商品房。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工業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措施或辦法。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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