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內設16個行政處(室)、4個直屬機構、5個事業機構,下轄7個正處級全職能區局,即羅湖區局、福田區局、南山區局、鹽田區局、寶安區局、龍崗區局、蛇口國稅局。
歷史沿革
1994年9月28日,按照中央政府的部署,原深圳市稅務局分設為“深圳市國家 稅務局”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經過歷次機構改革,當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內設16個行政處(室)、4個直屬機構、5個事業機構,下轄9個正處級全職能區局。即羅湖區局、福田區局、南山區局、鹽田區局、寶安區局、龍崗區局、光明新區局、坪山新區局、蛇口國稅局。寶安、龍崗區局下設11個非全職能稅務局,除鹽田區局、光明新區局、坪山新區局外,其他六個區局均設有副處級稽查局。
主要職責
主要負責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職責範圍內)、海洋石油企業各項稅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車輛購置稅等稅收的徵收、管理,負責出口退稅等工作。
(一)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貫徹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徵收管理改革。
(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地區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和稽查工作,力爭稅款應收盡收;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
(六)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執行本系統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監督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八)編制、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九)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擔本系統金稅工程的推廣和套用工作。
(十)負責本地區進出口稅收和國際稅收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等工作。
(十三)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和深圳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稅服務廳
納稅人辦理業務,既可以登錄稅務局網站辦理,也可以到各辦稅服務廳辦理。
網站欄目
“辦稅服務廳”欄目可以實現各(分)局辦稅服務廳實體的部分功能,體現電子辦稅的特色。
“辦稅服務廳”分成三大區:辦稅區、服務區和查詢區。點擊右側有“鎖”標誌的功能點您可瀏覽業務介紹,登錄後可辦理具體業務。納稅人辦理業務均以納稅識別號為標識,可以通過首頁或服務廳功能點登錄。登錄後可實現“一站式”辦稅。辦稅過程中您可獲取辦稅指南並申請線上輔導。該模組支持個性化服務,用戶可通過手機訂閱稅收法規、稅務公告、稅務通知和納稅提醒等業務。
大廳地址
直屬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沙嘴路38號國稅大樓1樓 郵編:518048。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八卦嶺辦稅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二路五街八卦嶺工業區545棟1、2樓 郵編:518029。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華強南辦稅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南路無委大廈五樓 郵編:518033。
羅湖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
深圳市寶安北路擔乾嶺筍崗九區 郵編:518023。
福田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紫竹七道 郵編:518040。
福田區國家稅務局市民中心辦稅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東廳國稅41-47 郵編:518026。
南山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
深圳市玉泉路國稅大廈 郵編:518052。
鹽田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
深圳市沙頭角海景二路東國稅大樓 郵編:518081。
蛇口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
深圳市南山區蛇口工業七路133號國稅大樓 郵編:518067。
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分局辦稅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二路611棟1樓 郵編:518029。
管理法規
現將《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增值稅、消費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可享受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深圳市納稅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政策(以下簡稱稅收優惠),是指增值稅、消費稅的減免稅、先征後退(即征即退)、增值稅簡易徵收等稅收優惠政策。出口免抵退稅政策、增值稅起征點政策,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場所及海關特定監管貨物和勞務等稅收優惠政策,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稅收優惠。
第四條 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項目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報批類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類是指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項目。
第五條 納稅人享受報批類增值稅、消費稅優惠項目,應按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資料,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該項目的稅收優惠。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增值稅、消費稅優惠項目,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提交相關資料,符合條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受理備案的當月起享受該項目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該項目的稅收優惠。
第六條 備案類稅收優惠的登記備案是對納稅人提供資料的登記,報批類稅收優惠申請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均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二章 報批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七條 增值稅、消費稅優惠報批類項目按納稅人享受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類型,分為減免稅資格審批和增值稅先征後退(即征即退)審批兩種。
第八條 減免稅資格審批是指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可享受增值稅、消費稅減稅、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權稅務機關事前按規定對納稅人減免稅優惠項目資格進行審批。
第九條 增值稅先征後退(即征即退)審批是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可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權稅務機關按規定對納稅人的退稅申請進行審批。
第十條 納稅人申請享受增值稅和消費稅報批類稅收優惠項目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文書受理崗在收到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後,應審查資料是否齊全、規範,複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並根據受理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的報批類優惠項目,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報批類稅收優惠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報批類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同意享受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優惠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同意享受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同時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有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區(分)局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時限為30個工作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優惠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 稅收優惠批覆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第三章 備案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十七條 增值稅、消費稅優惠備案類項目按納稅人享受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類型,分為減免稅資格備案和簡易徵收備案兩種。
第十八條 納稅人在執行備案類稅收優惠之前,需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提交相關備案資料。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文書受理崗在收到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備案登記後,應核實備案資料是否齊全、規範,複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並根據受理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的稅收優惠備案登記項目,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
(二)提交的備案資料不齊全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提交的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登記。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稅收優惠備案登記,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稅收優惠項目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作出同意登記備案或不同意登記備案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納稅人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同意登記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自受理備案登記的當月開始生效。備案登記有效期分無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兩種。
無固定期限是指備案生效後,在政策不改變的情況下,不設定備案失效時間。
有固定期限是指備案有明確的有效期,分為按次、按月及依有關資質、資格等有效期而限定的固定期限。設有固定期限的備案類項目,到期限後,備案自動失效。需要提供資格證明的備案類項目,備案有效期與資格證明的有效期一致。因延長資格證明有效期或重新獲取資格證明等情況,納稅人需繼續享受備案類優惠項目的,應當在享受優惠期滿前按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登記。
第四章 稅收優惠項目的核算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稅收優惠項目與非優惠項目,或同時從事不同稅收優惠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稅收優惠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核算不清的,稅務機關可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按稅收優惠項目銷售額、發生額占總銷售額、發生額的比例,劃分優惠項目與非優惠項目的進項稅額。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優惠項目規定應單獨核算進項稅額的,按優惠項目規定單獨核算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從事的優惠項目進項稅額具有相當的單一性和對應性,能與其他業務區分使用的,可選擇進項稅額單獨核算方式。
第二十四條 進項稅額單獨核算的內容主要為用於生產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外購勞務或用於直接銷售的外購貨物、外購勞務的進項稅額。對於外購水電、低值易耗品等共同消耗、難於直接劃分的進項稅額,一律按比例劃分。
第二十五條 採用進項稅額單獨核算的納稅人應將單獨核算的項目從外購入庫、生產領用、成本結轉到銷售等各環節的相關帳戶設定明細帳,分別核算進項稅額,實物的入庫、領用、銷售的過程能單獨記錄。核算準確、合理,資料完整。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在申請優惠項目的同時,應一併選擇進項稅額核算方式,進項稅額核算方式選擇後原則上36個月內不得變更。但納稅人由於經營業務發生變化或者進項稅額核算方式執行期滿36個月後需要變更進項稅額核算方式的,要及時填寫《進項稅額核算方式變更備案表》(附屬檔案3)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經備案登記同意後,可改變原有的進項稅額核算方式。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同時享受多個稅收優惠項目的,對於符合進項稅額單獨核算要求的項目,可申請單獨核算其進項稅額。
第五章 稅收優惠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享受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並按要求填寫有關表格欄目。
第二十九條 享受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按規定應參加資質、資格年審的,必須在年審通過後,方可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三十條 享受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在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時,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將予以追繳。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有關規定處理。納稅人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第三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
(二)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三)有規定用途的減免稅稅款,納稅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到期後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四)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批准或登記備案自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
(五)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已按規定申報並填寫有關表格欄目。。
(六)納稅人選擇的進項稅額核算方式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項目規定條件,或採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政策,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而自行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優惠項目的,以及選擇的進項稅額核算方式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對在稅收優惠期內需停止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制發並送達《取消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通知書》(見附屬檔案4)。
第三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相關資料和申報情況建立稅收優惠管理台帳,加強對相關企業申報評估管理。
各區分局應在每年5月底前書面向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報送上年度稅收優惠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貨物和勞務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深國稅發〔2009〕153號)、《關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解答 》(深國稅(貨)函〔2010〕14號)第一條、《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國稅發〔2005〕210號)第二條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領導信息
范立新局長
陳捷副局長
楊德華副局長
唐曉明副局長
劉高副局長
徐金彪紀檢組長
李顯著總審計師
何進總經濟師
桂乃希總會計師張社安巡視員
甘志華副巡視員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所得稅處、收入規劃核算處、納稅服務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財務管理處、督察內審處、人事處、教育處、監察室、國際稅務管理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機關黨委辦公室(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處
直屬機構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稽查 局
1、組織落實稅務稽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擬訂具體實施辦法。
2、指導、協調本系統稅務稽查工作。
3、組織、協調、督辦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牽頭組織實施稅收專項檢查和稅收專項整治工作。
4、負責協調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處理稅務稽查有關工作。
5、負責稽查案件複查工作;負責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
6、負責查處稅收違法案件和對納稅人開展系統審計性檢查。
7、組織落實稅務稽查管理信息化建設。
8、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9、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
1、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組織落實稅收徵收管理改革;
2、負責車輛購置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納稅服務工作,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3、負責車輛購置稅票證管理工作;
4、組織落實稅收收入計畫;負責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5、組織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組織落實稅收管理、綜合行政管理等信息化系統的推廣和套用;
6、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1、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和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工作,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和稽查工作。
2、監督檢查稅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
3、組織落實納稅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納稅服務規範和規程;貫徹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根據有關規定擬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4、負責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5、組織落實稅收管理、綜合行政管理等信息化系統的推廣和套用。
6、貫徹落實進出口稅收政策及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免抵退”稅管理工作。
7、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8、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分局
1、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2、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的統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分局稅收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深圳市海洋石油企業、金融企業稅收征管、稅源管理和稽查工作。
4、負責本分局所轄納稅人違法違章情況的處理、行政處罰及聽證、行政複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調解稅收爭議工作。
5、負責編制本分局稅收計畫,組織開展稅收統計、稅收預測、稅收分析、稅收調研、納稅評估及稅源監控等工作。
6、負責本分局的政務公開、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7、負責本分局人事、教育和黨群工作。
8、負責本分局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9、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事業單位
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票證中心
征管範圍
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著不同的徵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其中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負責代征),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從2002年~2008年期間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暫免徵收),對股票交易徵收的印花稅。
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新增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內單位、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負責(其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3.2008年以前已經成立的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以後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應當與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2009年以後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原則確定,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也應當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
4.依法免繳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按照其免繳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5.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的時候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當繳納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時候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菸葉稅。其中,少數地區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和管理工作還沒有從財政部門移交地方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只設立國家稅務局,徵收和管理稅務系統負責的所有項目。但是暫不徵收消費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菸葉稅。
海關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船舶噸稅。此外,負責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稅收收入
2010年深圳國稅總體稅收收入規模突破1900億元,達到1954.6億元,同比增長24%,增收377.95億元,為“十一五”時期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劃上了圓滿的句號。扣除海關代徵稅收後,國稅直接收入1280.31億元,同比增長21.4%。出口退稅733.5億元,增長39.7%。
幹部隊伍
截至2009年11月,深圳市國稅系統正式幹部職工總人數為2006人,全系統大專以上學歷人員比重達95.5%,具有本科學歷1115人,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309人;黨員1200多人。
地址地圖
深圳市稅務局:減稅降費是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一號工程”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