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分局內設指揮處、政治處2個副處級機構和行政科、監察科、法制科、出入境管理科、人口管理科、治安管理科、科技通信科、網警大隊等8個正科級機構;下設刑警大隊、巡警大隊2個副處級機構和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國內安全保衛大隊、預審大隊、看守所、拘留所、反恐怖工作大隊等6個直屬機構;下設沙頭角、海山、鹽田、鹽田港、梅沙、三洲田等6個派出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分局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按照市公安局計畫,管理分局民警的教育、培訓及警銜申報等工作。
(二)依法查處轄區內各類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防範和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
(三)負責轄區治安管理與防範工作,對民眾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制意識;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治安保衛組織的業務工作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常住人口、暫住戶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受理、審核轄區內各類入戶申請;負責轄區內外來人員暫住的申請、審核及發放工作;辦理、發放《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和《少年兒童證》;按照市公安局授權範圍簽發《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和《往來邊防禁區特許通行證》;負責向市公安局上報人口信息資料。
(五)負責轄區內特種行業和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市公安局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易燃爆物品、槍枝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六)負責轄區內保全行業的指導與管理;協調、指導基層派出所加強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依法監管各類犯罪刑滿、勞教釋放等人員,指導基層派出所幫教違法青少年工作。
(七)負責轄區看守所和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完成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訪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對分局所屬各執法單位和民警的執法活動進行內部監督。
(十)承辦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服務範圍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範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範圍: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的範圍: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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