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羅湖區城管局

深圳市羅湖區城管局

(十)協調市、區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城管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任務。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市政園林、環境衛生、林業林政、森林防火、愛國衛生、市容環境綜合管理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編制全區城市管理的中長期規劃,確定各個時期城市管理中心任務和工作重點,並組織實施。

(三)協助有關部門對全區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參與轄區市政園林、燈光環境工程的規劃、建設、改造及管理。

(四)負責對轄區的環境衛生的管理、監督、指導及考核。

(五)負責全區的綠化造林、森林保護、森林防火和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及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轄區野生動物和森林的保護執法工作。

(六)組織、指導、檢查、督促轄區開展愛國衛生和公共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置公共衛生突發事件。

(七)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全區市容環境綜合管理,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轄區責任制;組織協調轄區開展環境綜合治理及有關城市管理的各項重大活動。

(八)檢查、監督、指導各街道辦事處及轄區責任單位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九)負責下屬環衛(市政園林)所(隊)的管理。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科室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能: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為區政府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機構,獨立履行綜合執法職能,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其主要職能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深府〔2006〕268號檔案規定的職權。

(二)繼續履行水務等原由區城管執法局負責但未列入深府〔2006〕268號檔案的行政檢查權和處罰權。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里要求,研究制定切合我區城管綜合執法工作需要的業務規範性檔案和操作規程,並負責監督執行。

(四)負責區城管執法監察大隊的領導和建設,並對其進行行政管理、監督和考核。

(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街道執法隊的各項綜合執法業務,組織對街道執法隊的效能和業務考評。

(六)組織區城管執法監察大隊和街道執法隊進行業務培訓。

(七)協助和配合市城管執法局組織的跨區和重大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

(八)組織開展轄區內重大和跨街道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

(九)對區城管執法監察大隊和街道執法隊以區城管執法局名義進行執法引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進行應訴。

(十)協調市、區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配合市林業公安部門開展森林及野生動物的行政執法。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城管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區城市管理指揮中心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制定城市管理指揮工作需要的業務規範性檔案和操作規程。

(三)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和責任單位處理轄區內城市管理部件及事件問題。

(四)承辦(轉辦)市城管監督指揮中心、區應急指揮中心、區城市管理監督中心等機構的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批件。

(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任務。

區水務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務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參與編制轄區水務發展、水土保持、水資源利用、排水截污、防洪排澇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的山塘、水庫、堤防及水務設施的檢查、監督、管理;協助市水務局做好河道管理。

(四)負責轄區的水土保持、防災減災及水土流失的監控和防治工作。

(五)參與政府投資水務工程的建設及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區水土保持、節水、取水、排水治污等水務管理及行政審批工作。

(七)負責水務信息化建設和水務科技的研究、套用和推廣。

(八)負責全區的防汛、防旱、防颱風和區三防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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