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規〔2009〕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的公開招聘工作,根據《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雇員管理試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招聘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招聘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以下簡稱普通雇員)的公開招聘工作,根據《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雇員管理試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雇員員額內出現崗位空缺需招聘普通雇員的, 應採取公開招聘的方式。但應聘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所從事專業或所學專業與擬聘僱員崗位對口的,可採取選聘方式招聘:
(一)應聘崗位屬於市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的本市事業單位當年度人才緊缺崗位的;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高級技師資格的;
(三)通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
(四)市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且為本市戶籍人員配偶或符合隨軍條件的駐深部隊軍人配偶的。
本市事業單位當年度人才緊缺崗位目錄和具體應聘條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條 招聘普通雇員原則上應當面向本市戶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員基本素質測試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的人員公開招聘。已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雇用滿1年以上且非因違法違紀解除雇用關係的人員,其自解除雇用關係之日起2年內視同持有《合格證》。
前款規定人員確無法滿足崗位需要的,經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面向未持有《合格證》的本市戶籍及市外人員招聘。市外人員應聘普通雇員除應具備崗位要求的條件外,還應符合我市人才引進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應聘普通雇員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願意履行雇員義務;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應聘專業技術崗位普通雇員的,還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五條 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招聘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經區人事行政部門授權,亦可由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普通雇員招聘的組織實施。
市屬機關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普通雇員招聘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普通雇員基本素質測試
第六條 普通雇員基本素質測試(以下簡稱基本素質測試)是評價應聘普通雇員者是否具備普通雇員所需基本素質的測試。
第七條 本市戶籍人員均可報名參加基本素質測試。
第八條 基本素質測試由市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
第九條 市人事行政部門委託市人事考務機構統一命題測試,合格線由市人事行政部門統一划定, 對成績合格的人員統一印製和發放《合格證》。
第十條 基本素質測試科目為《普通雇員基本素質測試》,分A、B兩個類別。 A類基本素質測試合格的考生可應聘本市專業技術類及輔助、工勤類普通雇員崗位, B類基本素質測試合格的考生可應聘本市輔助及工勤類普通雇員崗位。
第十一條 基本素質測試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人事行政部門發布測試公告;
(二)考生通過網際網路報名,網上付費並列印准考證;
(三)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參加測試;
(四)成績合格的考生,憑有效身份證明到市人事行政部門委託的市人事考務機構領取《合格證》。
第十二條 《合格證》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有效。
第三章 普通雇員公開招聘程式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普通雇員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計畫;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報名;
(四)資格初審;
(五)適崗能力測評;
(六)資格複審及考核;
(七)體檢;
(八)確定擬僱人員名單並公示;
(九)辦理雇用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雇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空缺情況擬訂公開招聘計畫,報同級編制部門審核後,經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公開招聘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聘單位名稱、行政主管部門名稱及雇員崗位總數、雇員崗位空缺數、擬招聘總人數;
(二)擬招聘僱員崗位名稱、專業、人數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聘對象範圍。
第十五條 公開招聘計畫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後,由市屬各單位、各區人事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招聘組織單位(以下簡稱招聘組織單位)負責發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應在市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網站發布,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媒體上發布。
招聘公告須明確招聘崗位及人數、招聘範圍和條件、招聘各環節的具體要求等內容。招聘公告的內容應當與經核准同意的公開招聘計畫的內容一致。
第十六條 招聘組織單位委託市人事考務機構組織公開招聘的報名工作。
第十七條 資格初審由招聘組織單位負責,招聘組織單位在資格初審結束後3日內在市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網站公布資格初審結果和進入考試人員名單。
第十八條 適崗能力測評由招聘組織單位組織,也可委託市人事考務機構組織。適崗能力測評具體方式和內容由招聘組織單位自行決定,其中測評內容要與招聘崗位要求相符,測評方式可採取筆試加面試、直接面試、實際操作、專家評估等方式,按測評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等額確定擬雇用人員。
第十九條 擬雇用人員由招聘組織單位組織到市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標準和項目參照公務員錄用標準執行。雇用崗位有特別要求的,應當事先在公告中說明。
第二十條 對體檢合格的擬雇用人員由招聘組織單位負責對其德、能、勤、績、廉以及適應所報考職位的相關情況進行考核,並對其資格條件進行複審。
資格複審應安排資格初審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進行,主要審查報考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是否與公告及報考崗位所列條件要求相符。考核可採取到報考者原單位實地調查、調檔審閱等方式進行。雇用單位須對資格複審和考核結果做好登記。
第二十一條 擬雇用人員名單由招聘組織單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擬僱人員經公示,沒有投訴或有投訴經查投訴不實或投訴屬實但不影響雇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雇用備案手續。
擬僱人員經公示,被投訴查實不能雇用的,由各區人事行政部門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取消其雇用資格;對投訴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辦理雇用手續,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雇用。
第二十二條 雇用單位應在公示結束後2個月內備齊規定資料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招聘單位未經核准擅自招聘人員,不按招聘公告規定程式和要求招聘人員,或有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情節輕微的,責令糾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追究招聘單位負責人責任;
(二)對招聘單位進行通報,並限制其一定時限內的招聘許可權;
(三)人事行政部門對其招聘結果不予認可,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凡參與招聘工作人員在招聘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禁止其參與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屬人事幹部的責令其所在單位將其調離人事工作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測試、測評、體檢、考核等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測試、測評題目的;
(三)在資格審查中徇私舞弊、失職失責,致使明顯不符合條件的考生進入測評,或惡意拒絕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應聘的;
(四)有其它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的,5年內不受理其應聘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請,其中尚未辦理雇用手續的,取消其雇用資格;已經雇用的,解除雇用契約。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雇用資格的;
(二)在招聘過程中作弊等其它嚴重違反招聘紀律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人事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區的招聘實施細則,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定後頒布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管理實施細則》(深人發〔2005〕5號)有關條款與本細則衝突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