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0號
《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已於2018年7月3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一百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8年7月9日
規定全文
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營造最優營商環境,按照“投資服務需求、設計服從規劃、保證質量安全”的要求,構築政府管理和項目管理“雙流程、雙最佳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辦理流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市財政性資金開展的用於民生改善、城市基礎設施等涉及空間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房建類和市政類。
軌道交通項目、圍填海項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辦理全流程遵循主動服務、最佳化審批,強化職責、放管並重、流程管控、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各部門按照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改善職權行使方式,簡化審批受理材料,最佳化辦理環節,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實行主辦負責制,避免重複審批、重合管理,在審批過程中主動指導、協同推進,積極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五條 各部門要按照要求統一審批標準,簡化業務流程,開放業務數據,提供工作指引,規範辦理行為。改變坐等審批、以批代管的審批管理觀念和模式,增強職能履行和職責意識,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上級部門新下放的審批事項外,各審批部門嚴禁在公布的審批事項目錄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審批事項、許可條件和受理材料,嚴禁擅自延長辦理時限。
凡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的事項,實行收件確認,建設單位對所申報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審批部門對備案內容承擔檢查管理職責。
第六條 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平台)應滿足審批部門、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多方使用單位共同套用的要求,各部門審批系統與線上平台對接,數據雙向實時流轉,線上平台實現審批事項、受理材料、批覆檔案、流轉信息等的強制共享、結果互認,實現項目建設的全流程覆蓋、全業務流轉、全方位監管,嚴禁在線上平台之外業務流轉。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流程按照項目建設的時序,分為立項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概算批覆、施工許可三個階段,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與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相同。
每個階段包括應辦理審批事項和可能涉及辦理的審批事項,兩類事項並行推進。各階段內辦理的審批事項均不互為前置,具備必要條件即可辦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報建流程圖、各階段具體事項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製定並公布。
截至施工許可辦理完成,房建類(含市政非線性)建設項目審批時間控制在85個工作日以內,市政線性建設項目控制在90個工作日以內。
第二章 立項及用地規劃許可
第八條 項目首次前期經費下達2個工作日內辦結,確定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核發2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賦碼並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經市人大審議通過並印發相關檔案後,市發展改革部門即按照計畫所列項目向使用單位(建設單位)直接下達前期經費。
各部門報市委市政府決策議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委常委會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會議紀要完成賦碼並下達首次前期經費。
項目首次前期經費檔案下達即為項目啟動,並作為項目立項檔案。
建設項目提交市政府研究決策之前,項目提出部門應充分徵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住房建設、交通運輸、人居環境、水務、工務等相關部門意見,對項目涉及的規劃、用地、資金等重大問題充分研究,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條 前期經費下達檔案應包含項目名稱、項目單位、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房建項目總建築面積、地上地下建築面積、主體功能和附屬設施的建築面積、建設起止時間、經費額度等內容。
前期經費可用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概算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編制、環境影響評估、勘察、設計、工程監理、五通一平、生活臨建設施建設、場地平整、基坑開挖及基坑相關工程等施工前期準備工作。
前期經費按照項目總投資的3%—5%安排,對於重大項目或需開展場地平整、基坑開挖及基坑相關工程等施工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需求下達經費。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建立“多規合一”信息平台,整合規劃國土、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海洋、林業、水務、氣象、海綿城市等各領域空間性規劃和相關規劃信息,形成全市空間規劃一張藍圖。
“多規合一”信息平台為項目論證、項目生成提供平台支撐,為線上平台提供空間數據和相關功能支撐,為項目建設提供信息查詢。
第十二條 對於房建類項目,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提出初步選址方案並結合轄區政府及環境保護、水務、林業、國家安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軌道、文物、民航、機場、燃氣、電力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對於項目選址及用地的意見,確定項目用地並出具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辦理用地規劃許可(或出具規劃設計要點)。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作為項目審批的用地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對於市政線性類項目,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人居環境、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水務、林業、軌道、文物、民航、機場、燃氣、電力等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對方案設計出具方案設計審查意見,再辦理選址及用地預審手續。
市政道路、交通樞紐場站、公交首末站等交通工程項目,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與規劃國土部門同步對方案設計進行審查,並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先行出具專業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獲得建設項目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首次前期經費下達檔案或資金申請報告批覆後,即可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
房建類項目涉及國家、省事權的審批等原因暫時無法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先出具規劃設計要點。規劃設計要點應包括用地性質、建築規模、容積率、建築限高、建築退紅線要求、車輛出入口等信息,暫無法明確的要點先提出最低限度要求,滿足項目方案設計的需要。
第十五條 凡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畫、用地規模符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不涉及土地整備及農轉用問題的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核發劃撥土地決定書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其他項目,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出具項目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書、核發用地規劃許可證(出具規劃設計要點)時,即啟動用地報批、項目報建工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概算批覆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出具工程規劃審查意見)15個工作日內辦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20個工作日內辦結,市政線性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5個工作日內辦結,概算批覆20個工作日(或概算備案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取得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出具的用地規劃許可或規劃設計要點後,開展設計招標,即可會同中標單位進行方案設計。
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方案設計審查,並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程規劃審查意見),發展改革部門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後開展初步設計,批覆概算後開展施工圖設計。市政道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經交通運輸部門審查通過後,再申報概算。
在項目設計過程中,需要查詢地下管線信息或檔案的,建設單位憑選址意見或規劃設計要點向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檔案部門查詢,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檔案部門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包括項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術工藝方案、選址與建設工程方案、節能節水措施、環境影響分析、招標與實施進度、投資估算、社會效益評價、綜合結論等內容,根據有關定額測算項目估算總投資。
對於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或經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免於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直接審批項目總概算。
第十九條 項目總概算編制內容包括編制說明、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等內容,根據有關定額測算項目概算總投資。
對於項目申報概算的總投資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範圍內,建設內容及規模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範圍基本一致的,實行告知性備案。
項目概算超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20%以內的,由建設單位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概算超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20%以上的,由建設單位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修編,經市政府同意,調整功能定位、建設內容及規模、標準等的項目,免於可行性研究報告修編,直接審批項目概算。
第二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內容包括資金申請原因、項目背景、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撐條件、建設方案、總投資估算、實施進度安排等內容。
對於單純裝修裝飾、設備購置、維修改造、綠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設施、城市照明等建設項目或投資補助類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免於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概算審批,直接審批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覆即為項目啟動。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加入對項目能源利用情況、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分析等相關內容,發展改革部門不再另行進行節能審查:
(一)抽水蓄能電站、水利、城市道路、公路、電網工程、輸油管網、輸氣管網等項目;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取得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和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完成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檔案,即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規劃設計要點尚未取得用地規劃許可的應在施工許可前取得用地規劃許可。
若項目位於國家安全、軌道保護、文物保護範圍內的,需取得主管部門的批准。
第二十三條 對於房建類項目,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國家安全、軌道安全、文物保護等事項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審查意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大型建設項目的,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視需要徵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涉及國家、省事權的審批暫時無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滿足初步設計需要。
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審核、地名批覆(包括建築物命名/公共設施名稱核准/專業設施名稱備案)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事項合併辦理,分別核發相關證件;開設永久路口審批與市政管線接口審批合併辦理,分別核發相關證件。
交通運輸部門不再辦理開設永久路口審批及交通影響評價審查。占用挖掘道路、開設臨時路口由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從產權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別並行辦理,統一出證。
第二十四條 對於市政線性類項目,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國家、省事權暫時無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可作為施工許可的依據。
河道整治項目的防洪、截污治污、生態修復等工程無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按照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體育館、展覽館、博物館、車站、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學校、幼稚園、養老院、福利院等法定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即可辦理消防設計審核。
除前款規定外的建設項目,應在取得施工許可後7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檔案報消防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完成方案設計後,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申請對自建、免建及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項目提出人防工程建設要求,需建設人防工程的,相關設計可以納入施工圖審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階段同步申請辦理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建設項目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告知性備案。如涉及不跨市級行政區劃的珠江河口灘涂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河道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水工程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批的也同步辦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應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標準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除可以免於辦理水土保持審批的建設項目外,在城市已開發區域的建設項目實施告知性備案管理。
第四章 施工許可
第二十九條 施工許可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可視項目建設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委託第三方開展施工圖審查,對建築規模較小、技術要求簡單等無需委託審查的,在項目申請施工許可時做出書面說明。
各審批部門不再對施工圖的技術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和審批。項目建設、設計單位或審查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員、執業資格人員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相應終身責任。
建設單位委託具備資格的服務機構對規劃、建築、人防、防雷、海綿城市等設計內容技術進行統一圖審的,均實行告知性備案。
第三十一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在項目開工前取得環保部門批准或完成備案,在此之前可開展地質勘探、平整場地、基坑支護、樁基、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工作。
對城市道路、橋樑、隧道、水利、自來水生產和供應、燃氣生產和供應、油氣站、保障性住房、學校(有實驗室的大學除外)、市政公園、公共場館、綜合管廊、碼頭等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只要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均實行告知性備案。
對原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免於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的各類許可證件或批覆檔案,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對於因國家、省事權等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完成的,須在房建類項目主體開工前或市政線性類項目實體開工前辦理完畢。凡需報國家、省審批的事項,市對口部門負責與上級部門主動協調,建設單位積極協助。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取得前期經費下達檔案或資金申請報告批覆,即可開展施工招標。
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告知性備案,尊重建設單位自主權,招標條件、招標組織應根據項目實際設定,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原則,招標人全面負責。住房建設部門應做好指導,加強監管。
需儘快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民生實事工程、應急工程及其他工期緊急工程,依法採取簡易程式進行快速發包。
第三十四條 對於房建類項目,凡已依規定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有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措施,已完成基坑支護、土石方、樁基礎施工圖的,住房建設、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合併辦理施工許可(專項)及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後即可開工。
對於市政道路項目,凡已依規定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臨時設施搭建(含臨時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線和綠化遷改方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覆同意的,交通運輸部門合併辦理施工許可(專項)及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後即可開工。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完成施工圖設計,確定施工、監理單位,有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措施的,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合併辦理施工許可證及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書面承諾後,辦理施工許可無需提供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勞務工工資分賬協定,無需核驗安全生產許可證、人員資格證書等原件。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實際選擇聯合驗收或分項驗收。
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需要,配合實行聯合驗收或部分聯合驗收,統一驗收竣工圖紙、統一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建設單位需要採取分項驗收的,由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並聯組織驗收。
對於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託、統一測繪、成果共享,驗收測量數據納入線上平台。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取得土地權屬證明、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明、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竣工測繪報告後,應及時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房建類項目完成不動產登記作為線上平台建設項目審批辦結信息,市政類項目以竣工驗收作為建設項目審批辦結信息。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供水、供電、燃氣、軌道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入駐市行政服務大廳,規範簡化施工用水、用電、用氣報裝程式,供水、供電、供氣單位公布辦事流程,公開各項費用,明確辦理時限,不得設定任何報裝前置審批。
在項目前期勘察、施工和報裝階段,市政供水單位根據該階段項目所需用水量,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供水協定,為項目提供施工臨時用水服務。
第四十條 對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等特定區域,各行業主管部門出台區域評價指引,明確區域評價辦理指南,區域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環境影響、節能、地質災害、壓覆礦產資源、氣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水務、海綿城市、考古調查勘探等事項的區域評估評審,編制區域評價報告,明確評價成果適用範圍、條件、效力。對符合區域化評估評審結果適用條件的區域內單個投資項目,無需單獨開展相關評估評審工作。
第四十一條 審批事項涉及的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別管理,強化方案設計、技術審查機構的主體責任,方案設計、技術審查人員對其出具的結論終身負責。對已有獨立技術審查意見的,審批部門原則上只進行形式性審查;對於行政審批中附含技術審查的,審批事項的辦理時限包含該部門的技術審查時限。
第四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行業技術標準和安全、質量規範。
各部門對職能範圍內給排水、交通運輸、人防、燃氣、節能(綠建)等技術審查內容,結合審查技術要求,分類制定通用性的技術標準和安全、質量規範。
市住房建設部門牽頭梳理各部門通用性技術標準和安全、質量規範,消除標準規範適用不統一問題。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應最佳化整合內部各類審批事項,確定牽頭處室,主動將項目情況和辦理結果推送給相關審批部門及建設單位,辦理意見或批覆內容應包括對項目辦理的指引。各部門應及時了解項目情況和相關部門傳送的項目信息、需求和意見,指導協助建設單位解決項目報建中的問題,涉及國家、省事權的審批事項對口部門須主動協調。
各部門應明確行政審批首席代表及首席代表團隊,進駐行政服務大廳現場辦公,提供現場諮詢、現場協調以及線上諮詢服務,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原則上應在行政服務大廳直接辦理。
第四十四條 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就項目選址及用地、工程規劃等徵求意見時,相關部門應按規定反饋,有不同意見的須說明理由並提交明確的指導建議,由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牽頭協調。涉及城市空間布局的,由規劃國土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職權確定。涉及省級以上事權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對口上級部門、爭取支持。
第四十五條 線上平台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相關事項跨部門協同辦理的平台,並作為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深圳分廳的線上受理系統。
線上平台應實現建設項目的事項情形管理、階段內事項“一表制”並聯審批、項目中申請材料和批覆結果強制共享復用、項目推進流程可視化跟蹤等功能,與市“多規合一”平台對接融合。
線上平台匯集的信息真實性、完整性由信息提供部門負責,並直接作為審批依據,各部門可根據線上平台調取的信息辦理審批。
第四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經貿信息、財政、規劃國土、市場和質量監管、人居環境、交通運輸、文體旅遊、住房建設、水務、城市管理、氣象、應急、安全生產、公安交警、公安消防、檔案等涉及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部門負責線上平台的套用,加強執行項目代碼制度,嚴格項目代碼核驗,確保本部門審批業務系統與線上平台雙向實時連通,部門審批業務系統的審批過程和結果信息須實時流轉至線上平台。
建設單位通過線上平台完成項目審批的事項報件、項目變更、中止申請等,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各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處理本部門審批業務系統與線上平台數據交換及其他業務運行的異常問題,制定異常問題應急解決預案,確保本部門信息系統穩定運行。
第四十七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線上平台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數據管理。根據項目報建需求,擬定業務信息共享要求,配置審批業務鏈條、事項材料結果映射關係,維護並聯事項“一表制”表單,監控並預警業務辦理進度。對審批部門逾時限辦理、無充足理由退件等問題進行通報。制定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細則、安全保障預案和安全防護策略,保障線上平台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辦事指南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準備申報材料,行政服務大廳統一受理,即時轉審批部門辦理。除以下情形外,審批部門不得拒收、退件:
(一)申報材料與建設項目事項辦事指南要求不符的;
(二)項目情況或申報材料明顯不具備許可條件的;
(三)建設單位主動申請要求撤回的;
(四)偽造申報材料的。
申報材料不具備許可條件或內容深度達不到審批要求,但能補齊補正的,審批部門通過線上平台一次性明確告知建設單位補齊補正要求。需要補齊補正申報材料的,以完善材料後為正式受理時間。
建設單位收到補齊補正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未補齊補正材料的,予以退件處理。退件處理的,線上平台納入報件質量統計。
申報材料和審批結果的收發及流轉、辦事信息的推送,按“一門一網”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 建設項目使用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建設單位開展工作,在開展施工圖設計前須最終確定項目建設的需求。
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項目建設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各項標準,與政府部門協同配合,提高項目相關設計檔案、申報材料的質量,及時報建,項目報建情況納入線上平台數據分析。
第五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依託線上平台,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用信息平台。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黑名單制度,對企業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在深圳網上辦事大廳向社會公開,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第五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要對建設項目投資決策、建設管理、項目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評價報告按年度在線上平台上公布。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依託線上平台,對項目審批全流程的審批服務事項、審批環節、審批時限以及項目報建等實行網上監督、實時預警、績效考核。
對主辦部門未履行職責,對不按規定的流程、時限實施審批的,或審批部門沒有按要求提前介入,或沒有提供明確意見,導致項目審批遲滯的,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形提請市政府進行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建類項目,主要包括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文體設施、保障性住房、產業園區及其配套等建設項目。
本規定所稱的市政類項目,主要包括道路(含橋樑、隧道)、綜合管廊、市政管網、河道綜合整治等線性建設項目,以及綜合性交通樞紐、立體停車庫、市政園林、污泥處置廠、水廠、水質淨化廠、排澇泵站、邊坡加固及維護、水庫管養用房等非線性建設項目。
第五十三條 市政非線性類工程施工許可辦理流程參照房建類辦理流程執行。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參照《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執行。
電網工程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參照本規定執行。
其他市政府投資項目及各區(含新區、合作區)政府投資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規劃設計要點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信息
1.用地單位;2.用地位置;3.地塊編號;4.用地項目名稱;5.用地性質;6.總用地面積,其中:建設用地面積,綠地面積,道路用地面積,其他用地面積。
二、建設用地項目規劃設計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設用地面積計算指標。
1.建築容積率;2.建築覆蓋率;3.建築間距;4.建築限高;5.建築面積:(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交通、不計容積率)
(二)總體布局及建築退紅線要求。
1.建築退紅線要求;2.總體布局要求。
(三)市政設施要求。
1.車輛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機動車泊位數.非機動車泊位數;4.室外地坪標高;5.給水接口;6;雨水接口;7.污水接口;8.中水接口;9.燃氣接口;10.電源;11.通訊。
(四)其他要求(備註)。
1.綠色建築要求;2.海綿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廣要求;4.軌道要求;5.環保要求;6.公共設施配套(公交場站、幼稚園、中國小、市政設施、社康中心、垃圾站、警務室、社區服務站、文化站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