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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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

(2001年8月20日)

根據中央批准下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處分條例》)、《關於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等有關檔案精神,為進一步規範黨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式,明確各級領導幹部和組織人事部門在選拔任用幹部工作中應負的責任,嚴肅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切實防止和糾正用人問題上的不正之風,儘量減少和避免用人失察失誤,建立健全乾部推薦工作責任制、幹部考試工作責任制、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幹部任用工作責任制。

一、幹部推薦工作責任制
健全乾部推薦工作責任制。各單位、社會團體、各級幹部及社會各界人士均可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向各級黨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個人也可自我推薦,同時承擔相應的推薦責任。
(一)單位推薦責任。推薦單位須嚴格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的條件、資格、程式,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推薦幹部。所推薦人選必須是本單位民主推薦得票較多的。凡得票最多沒有被推薦、得票相對較少而被推薦的,要說明理由,並向黨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寫出專題報告。推薦人選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否則視為無效。推薦材料由主要領導簽署後,加蓋公章,以單位黨委(黨組)的名義上報。材料主要包括:任職請示、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
(二)個人推薦責任。推薦人必須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幹部任用條件和任職資格,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地填寫《幹部推薦表》,說明推薦理由,並明確表示願意承擔推薦責任。推薦材料要包括被推薦者德、能、勤、績等方面的表現情況,著重介紹近幾年來的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如實反映被推薦者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個人自薦責任。自薦人必須嚴格按照幹部任用的條件和資格,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地寫出自薦材料,說明自薦理由。自薦材料包括基本情況、工作學習經歷和在德、能、勤、績等方面的表現情況,著重介紹近幾年來的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同時如實反映自身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對幹部推薦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一)單位推薦,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決定,或推薦材料弄虛作假,誇大被推薦者的品德才能,故意欺騙組織的。
(二)個人推薦,在不了解幹部的情況下不負責任地推薦;或弄虛作假、有意欺騙組織,不如實介紹情況,誇大被推薦人的品德才能;或憑自己的地位、權力和影響,向組織施加壓力導致用人失誤;或在幹部推薦過程中收受財物,或借推薦之機進行利益交易、謀取私利的。
(三)個人自薦,弄虛作假,故意欺騙組織,材料不屬實,誇大自身品德才能和工作業績的。

二、幹部考試工作責任制
建立幹部考試工作責任制。凡參加試題命制、考務管理或成為判卷人員、面試考官和監督人員的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職責要求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一)試題命制責任。試題命制者必須根據幹部選拔職位的要求,在科學分析職位的基礎上,緊扣職位職責和履職能力,客觀、公正、科學地確定考試內容、具體題型和題目,使試題能夠測試出應試者分析解決職位職責問題的能力和相應的知識理論素養、政策水平和工作技能。
(二)考務管理責任。考務管理的組織者和具體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職責要求,嚴謹細緻地做好試題保管、考場監督、試卷運送、判卷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做到過程嚴密、監督嚴格、管理規範、銜接細緻、堅持原則。
(三)判卷人員和面試考官責任。判卷人員和面試考官必須按照職責要求,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地評價應試者的筆試答卷或面試答問,做到客觀、公正、公平,不打感情分、利益分,不搞小動作,不徇私舞弊。
(四)監督人員責任。監督人員必須按照職責要求,對考試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的嚴格監督,做到鐵面無私,使被監督者不便做、不敢做、不願做違反紀律的事情。
對在幹部考試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一)命制試題不緊扣職位要求和履職能力,故意出偏題怪題,以利於一部分人考試;或命題後泄漏試題內容,跑風漏氣的。
(二)考務管理鬆懈,以致工作混亂、試題泄密,或不堅持原則,考場監督不力,以致考場無序、發生舞弊行為的。
(三)判卷和面試時,徇私舞弊,搞小動作,故意打分不公平、評價不公正,或泄漏有關內容、跑風漏氣的。
(四)監督考試過程時,故意放棄監督,以致發生舞弊行為,或與被監督者一起泄漏有關內容,跑風漏氣的。

三、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
健全乾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組織人事部門要嚴肅認真地做好乾部考察工作。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位的要求,認真貫徹德才兼備、民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力求全面、準確、客觀地考察幹部的德、能、勤、績,特別要注重考察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
(一)幹部考察應組成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至少兩人參加談話),制定具體考察方案,並發布考察公告;
(二)幹部考察實行迴避制度,與考察對象有血親和姻親關係或有其他情況需要迴避的須進行迴避;
(三)考察人員應認真執行《條例》、《規定》和《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規範》,嚴格遵循幹部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式,遵守幹部考察工作紀律;
(四)對幹部進行考察須到其工作過的單位作必要的了解,採用多種方法調查了解情況,認真細緻地核實和掌握考察對象的第一手材料,廣泛全面地聽取民眾意見;
(五)對幹部進行考察須進行民主推薦或民意測評,組織者負責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或測評人選並提出有關要求,對民主推薦和測評的全過程負組織責任,發現有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及時指出並糾正,民主推薦和測評結束後,負責向組織如實匯報得票情況並保守秘密。計票和監票人員要在統計表上籤名;
(六)考察組集體研究,綜合分析,認真寫出考察材料,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和優缺點,提出使用意見,並在考察材料上親筆簽名以示負責;
對在幹部考察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一)與考察對象的關係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而沒有主動提出迴避;
(二)對考察對象的檔案和有關材料審核不嚴,沒有及時發現存在的重要問題;
(三)對反映問題的知情人,故意干擾或以各種方式制止其發表意見;
(四)接受考察對象的宴請或饋贈;
(五)泄露考察情況或向有關當事人通風報信;
(六)向考察對象封官許願;
(七)擅做主張,違反考察工作程式;
(八)挾個人恩怨了解和反映情況,有意誇大、縮小事實或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九)利用考察之機安排、提拔、重用自己的親屬或從中謀取私利、收受賄賂的。
幹部考察工作人員在考察工作中參與、鼓動或組織非組織活動的,要從重或加重處分。
派出考察組的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對考察工作負領導責任。考察組和考察人員是考察工作的具體實施者,也是保證考察工作質量的主要責任者。本著責權統一的原則,賦予考察組相應的權力,保證考察工作所必須的時間,支持考察組在遵守《條例》規定的基礎上,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四、幹部任用工作責任制
建立幹部任用工作責任制。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式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一)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聽取考察組的匯報,並根據考察的情況集體研究提出幹部使用意見,提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黨委(黨組)討論幹部任免時,組織(人事)部門要如實介紹任免人選的情況。黨委(黨組)在認真聽取組織(人事)部門情況匯報的基礎上,根據考察情況和擬任免職務的需要,進行充分的醞釀討論。黨委(黨組)必須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幹部的任免。對任免人選意見分歧較大的要暫緩作出決定。
(二)在討論決定幹部任免過程中,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委(黨組)負責人及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給予主要責任人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人事部門堅持將考察組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幹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導致用人失察失誤的;組織人事部門未經集體研究就將人選提交黨委(黨組)討論的;公示後對民眾反映的問題隱瞞不報,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
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時,參加討論的成員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書記辦公會,少數人研究或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黨委(黨組)領導成員個人決定幹部任免的;黨委(黨組)明知公示中民眾反映的問題屬實,卻置之不理予以任用的;領導幹部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幹部,或者在調離後干預原地區、原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對組織人事部門認為不符合條件的人選,黨委(黨組)堅持提拔任用,或未經組織人事部門考察而作出任用決定,或在討論中包庇有嚴重問題的人而導致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檢查與監督
(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及時整理和完整保存幹部推薦、考察、討論決定全過程的原始資料,以備檢查和監督。
(二)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幹部考察工作檔案。每次考察結束後,要及時記錄幹部考察工作人員對班子調整和幹部使用意見。記錄本由專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原始記錄內容。
(三)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必須有專人記錄。記錄的內容要規範、完整、翔實、準確,並由專人保管。
(四)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舉、申訴。下級機關和幹部、民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可向紀檢監察機關、上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反映,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實處理。
(五)組織人事部門應對用人失察失誤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凡涉及黨紀政紀處分的,按有關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六、適用範圍
人大、政協、檢察審判機關、群團、事業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共深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監察局
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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