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深圳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是經深圳市貿工局批准,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組織,業務主管部門歸屬深圳市民管局,是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廣東省家政服務行業協會常務理事單位。
協會成立於2003年7月,現擁有近300家會員單位。協會行使的職能是: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機制;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協調服務價格;拓展市場、溝通信息、開展從業人員培訓,對業界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協調會員與政府、消費者及會員之間的爭議;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監督服務質量,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等重要職能。深圳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是黨和政府工作的助手,起到了黨和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協會秘書處內設五個工作委員會,分別是:法律法規委員會、事業拓展委員會、會員發展委員會、協調工作委員會、居家養老工作委員會。實現了行業協會主體工作細分管理。將協會事務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實行“問責制”要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實,保證了政府精神、政策的傳達,有效的配合政府專項調研、為擬定行業標準提供了依據。
2009年受深圳市消費者協會委託成立“深圳市家庭服務業消費者權益服務站”建立了“紅盾網”信息共享平台,直接參與12315、12358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投訴糾紛調解工作,有效的促進了家政服務行業的規範化及標準化。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深圳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ENZHEN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HS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全市從事家庭服務行業、相關行業的各種經濟成分的經濟組織或相同、相關經濟活動主體自願聯合成立的市級行業性社團組織,是經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為民、便民、利民、安民”為原則,團結從事家庭服務行業及相關行業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熱心本會工作的社會人士,共同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在一切活動中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行業制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政府和企業提供雙向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滿足社會各層次家庭服務消費者的需求,給待業人員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推動我市家庭服務行業的繁榮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流程科學、機制高效;工作原則是:公平、公開、公正,在會員之間嚴守中立的立場;本協會接受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設於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為:研究家庭服務行業發展趨勢,維護行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維持行業秩序,監督企業運作。基本職責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具體職能:
(一)自律
1、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法經營。組織簽訂行業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間的平等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組織制定行業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家庭服務行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並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質量標準、服務標準,以及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單位共同遵守。
3、推進家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家庭服務行業誠信制度和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建立行業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行業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4、對家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有關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教育。
5、進行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各項行業管理制度和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扣發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維權
1、參與決策論證。代表家庭服務行業參與政府部門有關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我市家庭服務行業經濟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反映行業呼聲。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家庭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以及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3、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絡溝通,參與制定業界技術標準、業界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爭取有利於家庭服務行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4、維護會員利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進行協調溝通,促使其糾正對會員的不當管理、處罰與侵權行為。
(三)協調
1、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調解處理矛盾,促進相互理解,創造健康和諧的內外部環境。
2、協調家庭服務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減少摩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協調會員與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的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家政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外公布投訴諮詢電話,確定專崗工作人員,認真受理會員及社會公眾的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對重大投訴案件,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有關部門。
4、建立行業內部爭議和以家政契約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調解處理機制,公正、科學、合理、高效地解決各種矛盾和爭端。
(四)交流
1、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
2、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家庭服務行業的交流、研討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推廣經驗。
3、開展行業協會之間的工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社團組織建設的重大問題。
4、建立會員間的通聯工作機制。了解掌握國內外家庭服務行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動態,建立協會網站,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反映業內動態,定期向會員和社會發布。創造條件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資料信息共享。培育市場,樹立品牌,引導會員單位向國內一流、國際先進水平邁進。
5、拓展行業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行業產品,開展行業培訓,協調服務價格,監督服務質量,維護行業信譽,促進家庭服務行業向規範化、標準化、優質化方向發展。
(五)宣傳
1、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展示、宣傳和諮詢活動。
2、表彰優秀會員和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家庭服務行業的良好形象。
3、開闢對外宣傳視窗,進行輿論引導;關注家庭服務行業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積極與新聞媒體聯繫溝通,防止針對家庭服務行業的惡意炒作。
4、承辦法律、法規事項,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事項;接受會員單位的委託,承辦具體服務事項;承辦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一節 會員
第八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
同一行業或者相關行業的經濟組織、相關機構或者相關自然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協會會員。
第九條 行業協會接納申請人入會,建議可按下列程式執行:
(一)申請人填寫並提交“單位會員申請表”或“個人會員申請表”;
(二)申請人提交工商企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
(三)行業協會秘書處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認為合格的,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理事會決定接納申請人為協會會員的,由秘書處通知申請人在三十日內辦理會員註冊手續。
第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在章程中明確會員入會的條件和標準。
申請人自註冊之日起成為協會正式會員,並由協會頒發由協會統一製作,統一編號的《會員證》;協會秘書處於會員註冊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本協會網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入會申請未經理事會批准,申請人可以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再次提出申請,並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作出最終決定。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應由其單位負責人出任代表,並可指派1名聯絡員,與行業協會進行工作聯繫。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會員資料庫,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凡單位會員的代表、聯絡員、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更;個人會員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更,應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
行業協會建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改名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表決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退會的自由;
(七)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五條 自然人會員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會員解散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章程規定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協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行業協會收回其會員證。行業協會定期在協會網站公布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可以申請退出行業協會。申請退會應按會員管理許可權,向行業協會提交書面退會申請,交回協會會員證。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每年定期下發《會員註冊通知》,會員可到協會秘書處進行註冊,也可在行業協會網站註冊。一般而言,行業協會可以通過章程規定會員連續兩年不進行註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節 會員(代表)大會的性質及職權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行業協會,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人數由章程規定,但一般不低於25人。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章程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的年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執行。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權;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並決定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案;
(六)對協會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規則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行業協會可通過章程規定,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制定內容完備的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式,會議記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會員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
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日期由理事會議決定。會議的日程草案,可以由秘書處擬定,會長審定。
第二十六條 一般而言,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由行業協會秘書處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和會議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單位和代表本人。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公正、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會員(代表)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未經討論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九條 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贊成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務需要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 每個會員有一票表決權,但行業協會章程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表決權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業協會可通過章程規定,行業協會的決定與該會員有利益關聯的,該會員不得參與表決。
第三十一條 會員( 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會議和表決。會員(代表)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會議和表決的,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有效授權書送交協會秘書處備案。
行業協會可通過章程規定代理人接受會員(代表)委託的限額。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應有完整記錄、簽字並留檔保存。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一節 理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設理事會。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大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成員的人數由協會章程規定,但一般不宜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人數應為奇數。
理事會成員人數出現空缺達總數三分之一時,須按照程式立即補選。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
第三十六條 一般而言,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擬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五)制訂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協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事項;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的行業協會,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一般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節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產生與任免
第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應當在章程中明確會長、副會長、理事的任職條件。
會長、副會長、理事原則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資料一般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公開,同時在協會網頁上公布。
第四十一條 選舉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一般採取差額選舉的方法,差額的比例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選舉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一般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他人。
在投票前,會議主持人應介紹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基本情況,或由候選人分別向會議做規定時間的演講。
投票結束後,由會議推選的監票人、計票人將投票人數和票數進行統計、核對,並由監票人對統計結果簽字確認。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應有到會代表人數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
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始得當選。如果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得票均未達到二分之一時,可進行多輪投票,直到選舉出符合規定的會長、副會長、理事人選。
第四十四條 常務理事經全體理事無記名投票,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四十五條 會長是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的每屆任期應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程式應在行業協會章程中明確規定,一般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或理事會指定一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會長如因故不能履行職務超過六個月的,可召開臨時代表大會,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一名會長。
一般而言,會長、副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本協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在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第五十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協會所賦予的權利,維護協會利益。
第五十一條 行業協會章程應當對理事履行職責提出明確要求。如理事一年內累計二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議或不履行理事職責的,可考慮經會長提名取消其理事資格,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節 理事會會議規則
第五十二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監事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五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五十五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建議在會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五十六條 理事會以理事會會議形式行使職權,可採取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但就與理事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事項表決時,該理事應當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理事會會議做出的決議,應由出席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但涉及行業協會重大事項,應由占全體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過。
第五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主持。
第五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建議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單;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六十條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應當主動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不應阻撓、妨礙監事會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六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規則同理事會會議規則。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
第六十二條 行業協會設監事會。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六十三條 監事會成員的人數由協會章程規定,且人數應為奇數。
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行業協會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六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監事會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協會的決策、決議、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協會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行業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式進行監督;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六十五條 行業協會章程可授權監事會在履行監督職責的過程中採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改進或執行和不予認可權。監事會對理事會執行工作計畫不力或經費開支的預、決算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發出督促執行或改進通知。監事會兩次發出督促執行或改進的通知後仍未見改觀的,經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監事會可以對該工作計畫或預、決算不予認可,監事會應向行業協會會員大會通報。
(二)二次表決建議權。監事會發現理事會及相關委員會做出的主要行規及有關規定,存在違反或違背行業協會會員根本利益的隱患時,可以建議理事會及相關委員會進行二次表決。
(三)提醒注意和建議罷免權。監事會對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不能盡職盡責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業協會負責人可以提醒其注意並要求其及時改正。對監事會兩次提醒注意並未及時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業協會負責人,經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監事會可以向理事會發出建議終止其履行職務的通知書,並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罷免其相應職務。
第六十六條 監事應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對於各類會議中需要表決通過的檔案,(常務)理事會等各相關機構一般應提前五個工作日通報監事會,以有利於監事會事先行使監督職責。
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列席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第六十七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秘書處會議。
第六十八條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可作為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節 監事的產生及任免
第六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監事的任職條件。監事的任職條件可考慮以下因素:
(一)沒有擔任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七十條 監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一般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監事在任期內,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十一條 監事候選人資料建議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向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公開,以保證會員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七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和差額選舉制。差額的比例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應有到會代表人數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
監事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始得當選監事。如果監事候選人得票均未達到二分之一時,可進行多輪投票,直到選舉出符合規定的監事人選。
第七十四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監事會委託,核查協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列席協會理事會會議;
(四)根據協會章程規定和監事會的委託,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七十五條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會員利益;
(二)不得以職權謀取私利;
(三)保守協會秘密。
第七十六條 監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協會章程,給行業協會或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行業協會章程應當對監事履行職責提出明確要求。如監事一年內累計二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可考慮經(常務)理事會提名取消其監事資格,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七十八條 監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可由會員(代表)大會監事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監事直接擔任,也可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
如通過會員(代表)大會監事選舉的,最高得票數者為兩名或以上時,應在最高得票者中進行第二次選舉,直至產生監事長。
第七十九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三節 監事會會議規則
第八十條 監事會會議建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
監事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監事長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是否召開由監事長確定。一般而言,經三分之一以上監事附議贊同的,應當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八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建議在召開三個工作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內容及表決事項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監事會成員。
第八十二條 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載明授權範圍。
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可視為同意監事會的決議。
第八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一般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做出決議,應至少經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可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
第八十四條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
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八十五條 監事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協會章程,致使協會或會員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八十六條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理事長、秘書長或其他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六章 秘書處
第一節 秘書處的性質與職權
第八十七條 行業協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秘書處。
秘書處為行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八十八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並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八十九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
秘書長負責處理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九十條 秘書處應當根據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一般而言,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會長指示及理事會決議,具體籌備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協會的其它活動;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活動,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三)妥善保管協會有關的檔案材料;
(四)處理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節 秘書長的產生與任免
第九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秘書長的任職條件。秘書長的任職條件可考慮以下因素:
(一)具有與擔任秘書長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二)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九十二條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對理事會負責。
第九十三條 秘書長可實行選任制。其具體產生辦法應在行業協會章程中明確規定。
一般而言,選任制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任制秘書長為理事會當然成員,出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享有表決權。
第九十四條 選任制秘書長任期一般與理事成員任期相同。
第九十五條 選任制秘書長的罷免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九十六條 秘書長依據行業協會章程規定行使職權。一般而言,秘書長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秘書長辦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協會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選任制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七)協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秘書處工作機制
第九十七條 理事會可下設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秘書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第九十八條 秘書長辦公會議一般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出席方能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或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九十九條 秘書長辦公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一百條 秘書長辦公會的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定的人員組織實施。
會議紀要同時抄送協會監事會。
第四節 其他專職人員
第一百零一條 行業協會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配置其他專職工作人員。
第一百零二條 行業協會工作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逐步實行職業化。
第一百零三條 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應根據市場化原則,參照本行業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
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業協會工作人員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一百零四條 行業協會應組織專職人員進行培訓,逐步提高協會人員的工作水平。
第一百零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
第一百零六條 行業協會建立規範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激勵和保障機制,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核協會工作人員,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第七章 專業委員會及其他分支機構
第一百零七條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及專業特點,依法設立從事專項業務活動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在協會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一百零八條 一般而言,設立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應至少有15個以上與擬設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業務範圍一致的企業會員。
第一百零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應根據所屬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定,並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人選、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
第一百一十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行業協會的名稱,一般為專業委員會、分會、工作委員會等。行業協會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式建議為:
(一)由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一百一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是行業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所屬行業協會承擔。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可由協會秘書處指導。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每年應向所屬行業協會秘書處報送半年及年度工作總結和翌年工作計畫。遇有特殊情況應隨時報送。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一般應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開展活動,必要時所屬行業協會可派人參與。
以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的,一般應經所屬行業協會秘書處審核,經批准後發布。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一般而言,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的任務是:
(一)加強相關專業領域的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發展,增強行業凝聚力;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規行約,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研討產業與市場發展,積極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四)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接受委託統計行業數據進行經濟運行分析及參與制定相關行業標準;
(六)承辦其所屬行業協會交辦的事項或負責所屬行業協會的某項職能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一般應依據所屬行業協會章程及相關規定製定分支機構工作規則,報所屬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一百一十六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可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非專職主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一般由所屬行業協會秘書處推薦,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主任依據行業協會章程規定行使職權。一般而言,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的各類會議,組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年度經費計畫、年度工作總結;
(二)組織實施本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的主任會議決議及工作計畫;
(三)向所屬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匯報工作,向本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委員通報情況;
(四)完成所屬行業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作為各機構的執行、指導機構。
第一百二十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損害行業協會聲譽的,所屬行業協會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可採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的變更及撤銷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形成決議後,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的設定、變更及註銷的相關工作一般由所屬行業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一節 總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的財產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一百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和業務範圍使用其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一百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協會章程,依法組織收入,厲行節約,量入為出,統籌兼顧,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確保協會工作的正常運轉。
第二節 經費收入
第一百二十六條 協會經費收入的主要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自願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部門對協會的經費補助;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行業協會應在國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本著積極籌措、多渠道開闢的原則,合理組織資金來源。
第一百二十七條 協會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並應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會費收取可採用固定標準,也可根據業務規模確定收取比例。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等會員單位,可適當增收會費。各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一種收取方法,也可將幾種方法結合使用。
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出席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通過後生效。會費標準通過後三十日內應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會費標準不得違背民政部門、財政部門關於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收取會費,應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一百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通過章程明確會費標準、繳納辦法及未及時足額繳納會費的處理辦法。
一般而言,協會會員應在每年上半年按規定的會費標準交納當年的會費,有特殊情況者經協會秘書長同意,可適當延長,但應在當年交清;新入會的會員單位,應在入會時交納會費,不足半年的可減半交納當年會費;對無合理理由未及時足額繳納會費者,可停止其下一年度獲得協會各類刊物資料、網站使用及其他各種服務、活動優先權的資格;對一年不繳納會費者,可提出通報批評;對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可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一百三十條 會費收支情況應每年書面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有權對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可以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申請公開財務帳目。
行業協會收取會費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會員有權利拒絕繳納,並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一百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接受其業務指導部門、掛靠單位或會員單位委託,開展各種項目設計、項目論證、項目評估、成果鑑定、管理技術調研諮詢等有償服務的,其收費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不得與捐贈資助方有任何違背協會宗旨和有損國家利益的交換條件。接受境外組織或機構的捐贈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報備案。
捐助人有權向行業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助人的詢問,行業協會應當及時答覆。
第一百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在開展重大活動需要有關單位給予資助時,應遵循自願原則,禁止各種攤派。
第三節 經費支出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節約量力、收支平衡、略有節餘,有利於事業發展的原則合理安排支出。
第一百三十五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費用:
1.協會專職和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勞務報酬等方面的費用;
2.協會租用辦公場所、購置辦公設備、辦公用品、訂購書籍、報刊等費用;
3.其他合理支出。
(二)事業經費:
1.協會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經費支出,包括會議費、接待費、郵電費、差旅費的支出及開展捐贈、資助和獎勵活動等費用;
2.協會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作諮詢講課等付酬;
3.協會開展學術交流、諮詢服務、人才培訓、舉辦宣傳展覽活動等有償服務的成本支出。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協會的經費支出執行國家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同時在辦理支出的過程中,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並經過認真審核方能辦理支出。
第一百三十七條 行業協會要合理確定經費額度。
經費額度採取預算管理的方式核定。一般而言,每年年初,由理事會根據上一年度收支情況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經費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在執行中需加以調整和補充的預算,可由理事會審核決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組織年度工作計畫以外的大型活動,其經費可單獨籌集,也可設立專項活動基金,由行業協會代為管理,定期向會員通報收支情況。
第四節 財務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一般而言,秘書處可作為協會財務的主管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草擬有關財務管理的制度、規定;
(二)開闢收入渠道,控制經費支出;
(三)執行協會財務收支預算;
(四)實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五)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一百四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及《廣東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協會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條 協會財務要強化統一核算。行業協會發生的各項經費應當在依法設定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
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行業協會不得另立會計賬簿。行業協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協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以及以協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一百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配備或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帳、錢、物分人管理。
會計負責成本費用核算、資金收支的審核、登記總賬、編制財務預算、編制會計報表和會計檔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納負責資金的收付、往來款項結算、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固定資產管理、會計電算化等工作。
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一百四十三條 行業協會可設財務總監,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受理事長領導,代表理事會指導、監督行業協會財務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法人代表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一百四十五條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審計、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它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行業協會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行業協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百四十七條 行業協會可成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資產監管委員會”或“財務監督小組”,不定期地對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促進協會加強財務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協會的財務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委託合法的會(審)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一百四十九條 行業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一百五十條 如行業協會解散、撤銷,應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一百五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將財務狀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布。
對行業協會經費收支等財務情況有異議的,會員有向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覆的權力。
第一百五十二條 行業協會經費使用應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一百五十三條 行業協會註銷之前,由有關機關依法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行業協會被撤銷後的剩餘資產應上繳國庫,或者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行規行約
第一節 行業協會行規行約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規行約是由行業協會會員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既要自我約束、又要相互約束的行為規範。
第一百五十五條 行規行約一般應明確行規行約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要內容、實施和監督、獎懲措施等條款。
第一百五十六條 行規行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體現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正當競爭的原則,反對低價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行業壟斷行為;
(二)體現優先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三)內容具體細緻,有較強的可執行性;
(四)對違反行規行約的行為應有明確的處罰細則,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百五十七條 行業協會行規行約一般由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草擬,並負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規行約在制定過程中應廣泛徵求協會會員的意見與建議,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一百五十九條 行規行約通過和公布後,行業協會要加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會員執行行規行約的自覺性、主動性。對認真執行行規行約的,可給予表彰、宣傳、獎勵或公示。
第二節 獎勵與懲罰
第一百六十條 行業協會可對以下成績突出的會員進行獎勵:
(一)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會員,授予行業協會先進單位會員等榮譽稱號;
(二)對在行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會員,授予行業協會先進個人會員稱號;對於做出特殊貢獻的,授予特殊貢獻獎;
(三)授予以上榮譽稱號的同時,給予一定的獎勵,並在行業協會舉辦的活動中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行業協會開展的評比表彰活動,需經理事會同意,並制定評比表彰辦法,明確標準、條件和程式,做到公開、透明和公正。評比表彰辦法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會員違反行規行約的,行業協會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處分。一般而言,對違規情節較輕的,可予以批評教育,責其賠禮道歉或賠償經濟損失,並限期改正;對違規情節較重的,可進行通報、媒體曝光或行業制裁等;對違規情節嚴重或違法的,應及時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對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的,可由協會秘書處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獎勵或處分的會員。
一般而言,開除會員應該經(常務)理事會提議並由會員(代表)大會的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且(常務)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將開除的決議以及理由立即通知被開除的會員。
第一百六十三條 行業協會可將會員受獎勵或處分的情況在協會網站或刊物上進行公布。
第一百六十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順暢有效的申訴與處理機制。
會員對行業協會獎勵或處分有異議的,可向行業協會秘書處提起申訴或舉報。秘書處應對申訴或舉報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提交(常務)理事會進行覆核。
第一百六十五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一百六十六 修改本協會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上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經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生效後五日內應向新聞媒體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 本章程經2006年03月16日深圳市家庭服務行業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百六十八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一百六十九 本章程自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