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深圳市大鵬新區管理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1號
《深圳市大鵬新區管理規定》已於2017年9月18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九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如桂
2017年11月1日
規定全文
深圳市大鵬新區管理規定
(2017年9月18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九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深圳市大鵬新區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創新新區管理體制,保障新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大鵬新區(以下簡稱新區)。新區的範圍為現龍崗區葵涌、大鵬和南澳街道行政區域。
第三條 新區應當根據區域特點、區位優勢和功能定位,確立經濟、社會、環境發展重點,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促進區域統籌協調發展。
第四條 新區應當加強行政管理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創新,轉變政府職能,明確政府職責,改善政府服務,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職責清晰、運轉協調、精簡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大鵬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市政府決定由區級政府行使的職責。
第六條 新區管委會在新區範圍內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轄區開發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以及重大投資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轄區產業規劃、招商引資和入區企業管理、服務;
(四)參與編制轄區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協助編制法定圖則和各項專項規劃;
(五)負責編制轄區年度財政收支預算,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六)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含綜合行政執法)、環境保護等工作;
(七)負責轄區內土地整備、房屋徵收等工作;
(八)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各項行政和社會事務管理工作,包括財政、教育、科學技術、農林、水務、文化、衛生和計畫生育、體育、人力資源、機構編制、民政、安全生產、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監察、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人民武裝等;
(九)負責新區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
(十)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新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新區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相關機構。
第九條 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新區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在新區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 龍崗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區相關部門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區)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委託新區管委會在新區範圍內行使。
未在新區設立派出機構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新區管理的需要,將其行使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依法委託新區管委會在新區範圍內行使。
第十一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新區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的,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委託依據、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新區管委會實施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業務指導和監督,確保新區管委會依法行政。
第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龍華新區和大鵬新區管理暫行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同時廢止。